面对如今高涨的房价,不断有人表示对毛泽东时代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的怀念:记忆中的那个时代,房子是由政府和单位包分配,人人有份。每家只要交很少的的房租给国家就要可以拥有自己的住房。这是一幅多么美妙的画面。可真是今不如昔吗?当我们得知1978年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比49年还低;当过来人回忆起一家数辈几口人拥挤在几平米的小屋里和为争夺分房名额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的往事,让人不禁要问:看起来美好的制度和并不美妙的现实之间,如何架起了必然的桥梁。对今天的我们,有怎样的影响和教益。 【网友评论】

 
 

高房价下部分人怀念毛泽东时代住房政策:人人有房住 还免费

说起如今儿女为买房发愁,每平米不低于5000元。“现在的房子是用钱堆起来的,原来是租房,是福利房好啊。”李世凯很是怀念20多年前福利分房的那个年代。1971年李世凯从工程与民用建筑专业毕业后,分配到昆明市房屋管理局修建科工作,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就算拆房子也是见缝插针,危房才拆。一切都在计划控制下,就是兴建小型房屋也是需要政府计划指标的,所以,那时建新房很少。”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消费品市场更没有房地产市场,所有住宅均由政府建造,然后通过单位租给单位职工。居民还可以提出申请向房管局要房。对那时人们来说,能分到房屋在现在看也是一件美事。 【详细】

 

城市居民有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

农村居民能分得宅基地

在中国的城镇房子长期以来是单位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福利分房的制度几乎一直贯穿了整个20世纪的下半叶。有人比喻说那时的单位就像是无所不能的家长,职工是单位的孩子,单位除了是工作和领取工资的地方,还要负责为职工提供一系列的福利,诸如食物的配给、交通补贴等等。在单位提供的诸多福利中,最为人民关注的就是房子。人们非常有秩序地等着排队分房,用熬来的工龄、资历职称等等去换取从小房子到大房子,从筒子楼到单元楼资格没有其他路可走。“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征。 【详细】
土改后,普遍的低婚姻率、生育率和死亡率,促使家庭人口规模不断扩大。许多家庭原有的住房已经不能容纳日益增长的人口。集体经济时期,社员剩余资金的投向主要是房屋。按照当时的地方性规定,村民只要有两个儿子,就有资格申请得到一块新的宅基地,家中老宅只留一户使用。这意味着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可以得到更多的宅基地。这种现象的出现由以下几个因素促成:家庭人口的迅速增长客观上使原有宅院难以容纳,即时分家行为(结婚后短期内分家)又加重了居住的紧张局面,无偿获得宅基地的政策驱使村民追求对公共资源的占用。 【详细】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学习仿照苏联模式,在城镇实行了完全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基本特点:采取国家和单位统包住房建设投资,对职工实行实物福利分房,低租金使用,实施行政性住房管理,整个住房制度具有明显的福利保障特征,城镇居民实行全民保障。【详细】

 

第一阶段49年至57年

在三年(1949~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1953~1957年)时期,国家用于住宅投资分别为8.3亿和53.79亿元,竣工住房面积为1462万和9454万平方米,住宅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为10.59%和8.8%。
    由于原有基础薄弱,又受经济能力限制,当时的住宅建设能达到这样大的规模,在全国基本建设投资中占有较高的比例,是难能可贵的。按经济承受能力来分析,我国建国初期的住宅建设是一个发展较快的时期。【详细】

 

第二阶段58年至78年

从1958年至1978年我国住宅建设发展缓慢,是由两个“低潮”时期和一个短暂的“恢复”时期组成。“二五”时期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比例下降至4.11%,全国住宅竣工面积占全国房屋竣工面积的比例下降至28.3%,出现了住宅建设的一个低潮时期。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时期,在“先生产后生活”的左的思想的指导下,住宅建设长期停滞不前。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03%、5.71%和6.8%,住宅竣工面积占房屋竣工面积的比例也降至30%以下,均为历史的最低值。 【详细】

 
 

福利分房制度下住房的实情:大量居民住房困难只能数代同房

1985年普查资料显示:城镇居民中缺房户1054万,占总数的26.5%,无房户128万,占3.2%;不方便户415万,占10.5%;拥挤户511万,占12.9%。城市居民中,缺房户754万户,占城市户数的28.8%,县镇缺房户300万户,占县镇总数的22.1%。1995年武汉有40%居民住房困难,12岁以上的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11.9%;12岁以上的异性子女同住一室的占4.0%;老少三代同住一室的占4.2%;已婚子女与父母同住一室的占2.6%;床晚上架起白天拆除的占6.5%;客厅里放床的占8.6%。【详细】

 
 

1978年的城市住房状况:人均居住面积比1949年还低

据统计,建国初期我国共有城镇住房约2.52亿平方米,但因年久失修,已多属危旧房屋。50年代,国家通过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住房2.43亿立方米,60年代投资建设住房3.44亿立方米,70年代投资建设住房8.62亿立方米,30年合计建设住房14.49亿立方米,用于住房建设的投资总计549.79亿元。但是同一时期,城镇居民人口则从1949年的5765万,激增到1978年的17245万。30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300元,年人均住房投资不足10元。到1978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从1949年的4.5平方米下降至3.6平方米,这意味着平均每人在自己的家中只有大约一张床的位置,而部分处于平均线以下的居民家庭则更为窘迫。【详细】

 
国家全包的城市住房制度:
拨款造房必须按照国家计划

新中国成立后,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发展水平之下,国家全面负责了住的建设和分配,政府成为住历福利供给的单一主体。其突出特点是阻止私人建历,统一由国家出资建设:往往由国家先将财政拨划的住房投资跟随基建项目下达到具体的企业,再由企业按统一规划方案組织力量进行分割的小生产式的住宅建设供给。在建国初期,政府作为住房建设的唯一建设与分配主体,有助于集中力量解决大中城市战后普遍存在的房源紧张问题,也有助于加快速推进住房福利的均等化。【详细】

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住房:
视造房养房为负担没有动力

中国绝大部分消费品一直都是通过市场供应的,即使是定量供应的粮、油食品,也要照价付钱。惟有住房,虽然是人们最基本的消费品之一,却基本上没有通过市场买卖,不实行商品化生产经营,资金运作是单一方向的,只有投资,没有资金的回收。这种机制使得住房投资方面缺乏经济上的直接动力,又由于住房作为一种实物福利是无偿分配使用,因此消费者需求不受支付能力的约束,生产与消费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和平衡能力,整个经济运行关系是靠计划进行协调的。【详细】

降低标准建造质量差房屋:
竹编墙不用钢铁水泥成典型

与当时行业浮夸产量的情况相反,城市住宅规划设计领域出现了竞相压低住宅造价与标准的局面。各地纷纷出现使用当地土产原材料和施工技术的住宅。1958年4月建筑工程部举办的地方设计工作会议成为这类住宅的一次全国性汇展。四川的竹编墙住宅、哈尔滨的“四不用”大楼,即不用钢铁、水泥、木材、红砖等。在文革开始以前,城市住宅再次出现降低标准的倾向,大庆的“干打垒”住宅是这类住宅的代表,“干打垒”住宅在“文革”初期得以延续,主要表现形式为简易楼。【详细】

 

城市住房问题的根源:国家对建设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挤出资金发展重工业

中国推行的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目标,与中国当时的资源票赋存在着尖锐的矛盾,为了克服这种矛盾,保证重工业的优先发展,需要一种不同于市场机制的宏观环境,使资源有利于重工业的发展,而忽视社会公共利益的发展。这些政策目标在国家对住房投资的比重方面就是明证。当时,城镇的住房建设实行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住房建设资金相应由中央与地方两级财政负担,一直未设专项资金,而是作为一种非生产性投资,附列在基本建设投资之中。由于没有专门的资金渠道,在强调“先生产后生活”的年代,住房建设资金被不断挤占,住房建设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长期呈下降趋势。【详细】

 
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发展
 

城镇住房分配的各个阶段

我国经历了八年抗战和三年解放战争,国民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亟需医治战争创伤。1950年至1953年,又进行了“抗美援朝”战争,使得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还要承担巨大的战争费用。
    在这样一个经济力量有限和“百废待兴”的局势下,国家仍然很重视住宅建设。在三年(1949~1952年)经济恢复时期和“一五”(1953~1957年)时期,国家用于住宅投资分别为8.3亿和53.79亿元,竣工住房面积为1462万和9454万平方米,住宅建设投资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为10.59%和8.8%。【详细】

1957年形成了初步结构  

到1957年,基本上形成了“高福利、低工资、低租金”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体制。这种体制的要点是:由政府(包括地方政府)作为公有住房建设的主体,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基金中统一安排,建成的公有住房由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按职级和家庭人口进行统一分配,公有住房由地方主管部门(房管所)和企事业单位进行行政管理。 【详细】

1958年到1965年的起落  

1958年“大跃进”和随之而来的经济困难时期,使“二五”时期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比例下降至4.11%,全国住宅竣工面积占全国房屋竣工面积的比例下降至28.3%,出现了住宅建设的一个低潮时期。由1963年至1965年是一个短暂的恢复时期,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回升至6.9%,住宅竣工面积占房屋竣工面积的比例增至39.4%。但这三年仅仅是有所恢复,并未能影响“二五”时期的低潮局面。 【详细】

文革期间的十年低潮  

1966年至1976年的“十年动乱”时期,在“先生产后生活”的左的思想的指导下,住宅建设长期停滞不前。“三五”、“四五”和“五五”前三年期间,住宅投资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03%、5.71%和6.8%,住宅竣工面积占房屋竣工面积比例也降至30%以下,均为历史最低值,是住房建设的另一个低潮期。【详细】

 
 

1978的年农村住房状况:人均宅基地面积比不上1957年

人民公社时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更接近共有产权,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私有化的内容多些,我们可以进一步从二者制度效果进行比较。从1957年至1977年二十年间,中国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1.3平方米下降到不足10平方米;而1978年至1998年二十年间,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由10.17平方米增长到23.5平方米。按不变价格计算,1957一1977年,农村人均农业总产值增长43.1%,1978一1998农村人均农业总产值增长1274%,即使考虑经济增长因素,一正一负两者也是不可比的。【详细】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归个人

宅基地只能在小集体内部进行

1963年中央下达了《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就宅基地相关问题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通知》严格限制宅基地的流转;关于宅基地的申请,《通知》规定实行无偿取得,以户为申请单位,以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为必经程序。 【详细】
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再次强调农村宅基地和房屋问题,规定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树木、厂棚、猪圈、厕所等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即随之转移给新房主,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仍归生产队所有。【详细】
从所有权上看,人民公社时期集体所有是一种共有产权,按照具体制度安排进一步比较,人民公社时期的宅基地集体所有比现行宅基地制度更趋向于理论上的共有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借其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可以无偿获得宅基地;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时,其宅基地权利也随之消灭。【详细】
 
 

农村人均宅基地不升反降的背后:土地利用率极低

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后,农村耕地面积持续减少,而同时,农民住房情况并未得到显著改善,1957年至1977年,耕地面积净减少1.89亿亩,同期城市发展估计占用土地0.39亿亩。考虑到上世纪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灾害后放松农村自留地管制出现“挖边”现象并未引发耕地面积大量增加,因此我们也不考虑抛荒的情况,在农村建筑90%以上是住房的前提下,1957一1977年农民人均居住面积从11.3平方米下降到不足10平方米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土地利用效率极低。 【详细】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初期,旨在彻底废除土地私有制和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新中国土地改革运动随着1950年《土地改革法》的正式颁布拉开序幕。通过土地改革,农民取得了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这一时期土地产权的自由流动没有任何制度性障碍。【详细】

50年代初农民有完全所有权  

1950年到1951年间,全国范围内的农户几乎都领取了以户为单位发放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鉴于这一时期农民对土地享有完全所有权,国家仅向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并没有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协调土地与房屋的关系。尽管如此,基于土地吸附原则,仍然可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同一性,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两证合一即为明证。 【详细】

合作化未改变宅基地性质  

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互助组联合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初级社归并了农民的主要生产资料,高级社则取消了入社农民对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私有权,土地集体所有制正式取代了土地私有制。但是,高级合作社并没有改变农民对宅基地以及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利益格局。 【详细】

人民公社变宅基地私有为公有  

1962年中共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将原属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其他生产资料全部无偿收归公社所有。草案同时规定土地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般不准出租或买卖。标志着农村土地私有制的最后一块领地———宅基地私有权退出历史舞台,完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最终得以建立,具有身份属性的成员权同时得以确立。【详细】

 

国家全包住宅分配的住房制度成立条件:土地全部公有化

计划经济的核心在于由中央宏观决策机构直接调配资源,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尽管中国也存在生活资料和生产要素以商品形式的流通,但由于国家实行严格的职工低工资制度、非商业化的金融制度和物价定价制度等,因而大多数商品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在生产资料方面,对要素的需求不是通过价格手段得到满足,而是看是否已被列入国家的供应计划:在生活资料方面,它受到政府物价部门的严格控制,而解决需求的主要办法之一就是实行凭票供给。对土地则完全否定了它的商品属性,全面实行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建设项目紧密相联行政划拨制度。【详细】

中共建政后的城市地产:
政府对城市大地产的公有化

新中国建立后所有的土地和房屋都归国家所有,并且实行无偿和无限期由国家划拨使用的原则,所以在这一阶段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住房产权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那些属于没收范围内的反革命、汉奸、官僚资本家、国民党政府的财产进行的接管政策,在总结全国经验基础上,逐步开展了一系列的征收和征用,积累了国家最初的公有产权住房。在公有制度的基础上,公有住房建设提到了事日程上。【详细】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
对全国私人房产经行国有化

经租房政策实际执行中的左倾扩大在经租房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并未实际落实经租房文件所规定的政策,而是做了相当程度地扩大,经租起点的降低,直至无起点改造,甚至对于部分房主的自住房也进行了改造。从1966年8月起,私房主被要求将房产证全部上交,其中包括经租房和低于经租房标准的私人出租房以及自住的私房,经租房的所有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同时被收的还有房主领取固定租金的经租费本,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也从那时候停止发放。【详细】

公社时代的农村住房:
对农村宅基地的国有化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结果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明确,并将农村宅基地也收归生产队所有,而房屋则作为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由合作社予以保障。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宅基地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明确地界定下来。【详细】

 

住房分配的恶化是政府单方面垄断土地和住房的结果

在计划经济的社会大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手段和企事业的自身决策决定着住房的供给和分配,而不是个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实际需求,完全否认了市场机制对住房的作用。其实质是,传统的住房保障制度否定了住房的商品属性,不认为住房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换,排斥了市场机制对住房资源配置的调控,剥夺了市场机制在住房领域中应该发挥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进而造成了住房市场恶性发展。种种迹象表明,以国家公有住房福利分配、低租金使用甚至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城镇住房产权公有制度只会持续造成入不敷出的恶性循环,住房建设不能得到可持续发展,没有了生产资料和资金的积累,住宅建设发展必定会受到制约,住房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居民居住水平无法提高。 【详细】

 
我国经租房权属争议源起
 

经租房本是私人房产

经租房产生于1956年中央转批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中央书一记处第二办公室对北京、天津、上海等全国十个主要城市的调查发现。
    个人占有房产比较集中,即少数的房主占有主要房产,在建国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多方面的原因,全国各主要城市的私有房屋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多数城市住宅缺乏,相当一部人流离失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产生了较大的冲击。由于欠租严重,政策形势不明朗等因素,出租房主一般不修缮出租房。 【详细】

建国初对城市私房的认识  

在建国初期,对于国家的建设和管理尚处于探索的阶段,由于受到左倾思潮的影响,对于拥有私有财产者长期存在错误的认识,而拥有房屋出租以获利的人从外观上来看,的确拥有不劳而获的情况,因此,在当时的思潮环境下,对于私有房屋进行改造,将私有出租房主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也成为顺利成章的事情。 【详细】

1956年经租房政策的推出  

国家经租房屋是‘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下定时期内给予固定的租金,来逐步改变他们的所有制’,凡是由国家经租的房屋,房主只能领取固定的租金,不能收回房屋。对私有出租房屋的改造“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到40%。”改造的起点大城市一般是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之间。【详细】

文革中经租房所有权无偿归公  

1966年8月起,私房主被要求将房产证全部上交,其中包括经租房和低于经租房标准的私人出租房以及自住的私房,从这时起,经租房的所有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同时被收的还有房主领取固定租金的经租费本,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也从那时候停止发放。“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详细】

 

土地与房产国有化的思路:为实现快速工业化必须牺牲土地私有权

在毛泽东和部分领导人看来,当时中国的农民以及其所从事的农业经济是“落后的”,“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伟大意义仅仅在于其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取得了或者即将取得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但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为此,毛泽东告诫全党,与将来的现代化相比,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革命以后的(建设)道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只有快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化,社会主义才能早日建成,近代以来,中国人所追求的国富民强才能实现。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牺牲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是必要的。 【详细】

 

城市福利分房制度的目的:固定城市职工 为快速工业化提供低价劳动力

当时中央政府追求的低成本、高积累的快速经济增长目标是嵌入于当时社会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其体现在新中国建立之初,便确立了以优先发展重工业为目标的赶超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战略。为此,一方面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尽力压低各种要素价格,以降低重工业资本形成的门槛。各种要素价格中,人工成本占有很大的比例,所以实行低工资制可以降低生产成本,但低工资的同时要求福利分房;另一方面,政府需借助计划与行政命令配置资源,以确保稀缺资源能够首先满足重工业部门的发展需要。这一时期的住房分配制度具有“低工资、低租金加补贴、实物配给制”的特征。【详细】

 
 

农村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目的:配合城乡二元体制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

如何能够使农业持续不断地为工业发展提供支撑?在当时特定的时空背景下能够给出的最好答案只能是:永远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城乡之间人口是可以自由流动的,但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驱使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于是,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控制人口的迁徙与流动。为了将农民牢牢束缚和固定在土地上,国家对农民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宅基地推行了无偿、无期限和严格限制流转的制度,消灭其商品属性。【详细】

 
改革前住宅福利制度的弊端
 

住宅福利制度其实是超越我国国情的。为增加工业发展资金,以及对建筑业性质的片面认识(消费行业),国家一再压低住宅建筑预算,降低住宅标准。这一政策的本意之一也是要从我国的经济条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出发,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精神,修建更多的经济适用住宅,解决更多人的住宅问题。 【详细】

出现提高标准的机关建筑  

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随意提高建筑标准、广建楼堂馆所的现象。比如在今天都还称得上相当奢华的北京西郊招待所、北京市委大楼、景山后街的两栋机关宿舍大楼,其建设和竣工时间都是在百废待兴、勤俭建国的1950年代。【详细】

规划差出现大量空置闲置  

新建住宅因配套工程跟不上而长期空闲的例子也举不胜举。比如北京,在解放后的7年中“建造了700多万平米的住宅,可容纳70万居民,相当于一个中型城市,可是都盖得七零八落,很少考虑到居民的生活福利,全市至今还没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街坊。 【详细】

个人无法改善自己的住房  

所有人(实际限于公职人员或者俗语所说的“国家户口”)的住房都由国家分派,个人不须承担责任,也无法承担责任。在旧社会依靠稿费生活的著名作家、学者,解放后却不能靠自己解决住宅问题,全家蜗居于弹丸之地。【详细】

无力回填的财政窟窿

住房领域的失败是计划经济的结果

对住房商品性的忽视

被规定为福利品的住宅本身不仅无利可图,而且意味着长期的巨大的投入住房建设的国家垄断并不意味着超额利润,而是一个重工业优先政策失败后,国家财政补贴无力回填的窟窿,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大。住宅问题并没有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逃脱消费品的魔咒,相反,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集体消费”的危机,同样反映在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成为了不可承受之重。【详细】
在面对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由于中央政府掌握了制定计划和实施调控措施的权力,根据博弈结果,在中央政府决定控制住房建设规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最优选择也只能是控制住房建设规模。可见,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的近三十年中,住房建设领域一直存在着“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反复循环,其实质是中央政府住房建筑计划和市场需求脱节,出现问题后宏观控制措施矫枉过正,地方政府对住房建设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详细】
修建更多的经济适用住宅,解决更多人的住宅问题。但出现了许多随意提高建筑标准、广建楼堂馆所的现象,其建设时间都是在百废待兴、勤俭建国的1950年代。在住房极紧张的重庆、哈尔滨、广州等城市中,书记院高干楼如雨后春笋。如刘少奇所说:“世界上最不公平最不合理的事,也莫过于此!”【详细】
从根本上说就是无视住房的商品性,住房没有被看做是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消费资料。传统住房制度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是按高度集中统一的行政性指令性计划配置社会资源。住房投资建造、分配、消费等也就由国家统包统分,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当做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详细】
 
 
住房福利制度建立的目标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的总体目标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住房是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时中国实行住房福利制度也为实现这一总体目标。【详细】

总目标:建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总体目标下,中国实行的是全能型政府行为模式,政府几乎垄断社会财产所有权。【详细】

具体目标:保持政权稳定  

这种模式否定了旧社会由阶级地位或经济状况引出的住房所有权的差别,被誉之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公平的分配方式。【详细】

降低生活成本增加工业积累  

消费资金被用于国家建设,劳动力价格低于价值,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部分补偿,其余是低水平实物配给,住房分配也是。【详细】

毛泽东时代的住房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中共建政后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目的是为中共的快速工业化服务。在高积累低享受的政策之下,住房的福利在“公平”的名目之下实际上被大大压缩了。今天可以用自己的收入选择自己住宅的我们回忆起走过的道路,当知所得所失。
网友评论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凤凰网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