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政后的城市地产: 政府对城市大地产的公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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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后所有的土地和房屋都归国家所有,并且实行无偿和无限期由国家划拨使用的原则,所以在这一阶段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住房产权制度。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依据作为临时宪法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那些属于没收范围内的反革命、汉奸、官僚资本家、国民党政府的财产进行的接管政策,在总结全国经验基础上,逐步开展了一系列的征收和征用,积累了国家最初的公有产权住房。在公有制度的基础上,公有住房建设提到了事日程上。【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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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 对全国私人房产经行国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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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租房政策实际执行中的左倾扩大在经租房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受到左倾思想的影响,并未实际落实经租房文件所规定的政策,而是做了相当程度地扩大,经租起点的降低,直至无起点改造,甚至对于部分房主的自住房也进行了改造。从1966年8月起,私房主被要求将房产证全部上交,其中包括经租房和低于经租房标准的私人出租房以及自住的私房,经租房的所有权被归到房管局名下,同时被收的还有房主领取固定租金的经租费本,经租房主的固定租金也从那时候停止发放。【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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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时代的农村住房: 对农村宅基地的国有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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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结果是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196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对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明确,并将农村宅基地也收归生产队所有,而房屋则作为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由合作社予以保障。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社员宅基地归各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明确农村宅基地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直至1982年宪法将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明确地界定下来。【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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