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财政保证的公费医疗: 保障政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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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始建于1952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保险对象:国家机关、各党派、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各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在乡的二等功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职工本人不缴纳保险费。由各级政府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和财政可能核定公费医疗经费预算定额,拨给同级医疗管理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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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福利负责的劳保医疗: 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及其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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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医疗是1951年根据政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开始在企业中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由各企业自行管理,企业没有医院或诊所的职工在本企业医院、诊所就诊,没有医院的就近与国家办的医院签订医疗合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院医治时,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及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因工负伤的职工,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由企业负担;住院期间膳费企业负担2/3;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手术费和药费仍然实行半费。【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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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企业的劳保医疗实质: 企业内部保险而非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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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医疗的经费直接来源于本企业的纯收入,长期以来一直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5.5%从企业生产成本下的福利基金中提取,职工医疗费用超支的部分由企业自己承担。一方面,劳保医疗基金的提取属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劳保医疗实质上是以企业为统筹单位的内部封闭运行的企业保险,充其量不过是一种企业福利,与基于大数法则、以社会为统筹面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相差甚远,所以劳保医疗分担疾病风险和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障的能力是十分有限的。【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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