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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周而复:憾事与恨事
2007年11月29日 09:16《南风窗》杂志 】 【打印
相关标签: [学者] [文人] [周而复]

周而复

周而复还指出,文章“伪造”中央决定,说什么我被撤消了“党内外一切职务”,事实是,我1986年受到处分,而并未撤消“党内外一切职务”,我继续担任着全国政协委员,直到1992年因为年龄的关系,才和一批老同志一起退下来,我还继续担任中国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换届后该会顾问,此外还继续担任国际笔会中国中心常务理事,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顾问,中国作家协会顾问,其他的社会团体兼职就更多了,我至今仍享受着副部长级的待遇。

根据这些中辩,周而复的代理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泌学教授杨林青在法庭上认为,被告应该停止对于周而复先生的名誉侵害,停止发售侵害周而复名誉的报刊,两家报刊除在本报刊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外,还必须在《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给原告之名誉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赔偿原告名誉及精神损失费10元人民币。

原告《山西青年》的代理律师扬厉首先代表《山西青年》对于此文的发表所引起的周而复先生的不安和最终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表示理解。但扬厉认为,这篇文章没有侵害周而复先生名誉权的故意,因为此文的基本事实出自南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书,书中涉及周而复先生的部分,来自中纪委对于周而复的处分决定,基本事实是清楚的,早有定论的。但两家被告也承认,文章中涉及开除周而复先生的党内外一切职务的说法与事实有误,事实正如周而复先生所盲,处分中只是开除党籍和党内—切职务。所以,他们一致表示就这一点愿意郑重地向周而复先生道歉。

对《新中国反腐败大事纪要》一书,周而复认为,即使是书中的内容也不能作为根据,因为它毕竟不是法律条文。而且文章外没有注明引自何种书籍。

最后原告代瑚律师认为,第一,该文将周而复先生与其它10人并列,是违背常识的,其他10人犯的都是经济罪行,而周而复犯的则是政治和外事错误,其他人都已触犯刑律,而周而复先生并没有,周而复先生与他们不能同日而语。第二,原告坚持认为贪婪指的是经济上的行为,周而复先生的行为即使是真实的,能叫贪婪吗?第:三,文章350多字,有多处涉及对周而复的人身攻击。第四,中纪委的处分决定中只是说周而复先生“有损国格和人格”,而文章中则说有损国格和人性,人格和人性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根据社科院《现代汉语大词典》的解释“人格”是指人的道德情操,而“人性”则是指人的本性,道德和本性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尊重中纪委处分决定的基础上,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于周而复先生的名誉侵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子周而复先生以精神和名誉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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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向东   编辑: 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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