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强奸致死案背后真假 泄愤发帖者是否要负责
2010年03月30日 19:16东方今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闻”发生时间标为“2009年2月31日”

●发帖者原为发泄不满是否要负法律责任有争议

●洛龙区法院紧急辟谣澄清真相已经报案

“请配合强奸!”3月27日,一个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帖子引发网络热传。帖子主要内容是: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从而获刑并赔偿经济损失,匪夷所思,让人愤慨。作出判决的法院是洛龙区法院。

这是假新闻!洛龙区法院本周一一上班紧急辟谣,并称将追究发帖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发帖人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假新闻,还是真新闻,除了让网民重新审视自己的判断力外,还是一次难得的法律普及机会。

□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图

热传:“请配合强奸”迅速蹿红

3月27日,一起离奇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在互联网的大小论坛、博客、微博等网上社区疯传。人民网强国论坛、天涯社区、凯迪社区等知名论坛无一例外地成为网民对此案件评头论足的空间。

这一案件以新闻体裁出现,标题不一:《美女不配合强奸致强奸者生殖器折断而获刑三年》、《河南洛阳被强奸者被判3年刑,并赔偿强奸犯家属8.8万元》。文章开头是“3月26日电”。

文中称: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化名)晚上回家,被醉酒的公务员江某强行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在被强奸时,宋丽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江某喝醉的情况下,宋丽不及时打120求救,致使江某失血过多而身亡。3月25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该女子构成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同时,文章还从法律程序、被告人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等方面,叙述了这起案件的判决过程。在许多网民看来,它就是标准的新闻稿。

此事一出,国内许多论坛纷纷转载批判,骂声一片,表现了网民惯有的“正义感”。许多论坛的网民在转载时直接“警告”:请配合强奸!

一个数字可以表明此事的热度:以新浪微博为例,用户“制冰机”发表的短消息一天之内被转发2081次,评论1275条。

但是,从网上直接搜索就能发现,这一论坛热帖找不到明确的新闻来源。文中也有几处可疑的地方,如事发时间是“2009年2月31日”、“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的评论有调侃的意味。

辟谣:洛龙区法院跟帖澄清

3月29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负责宣传的政研室主任高书峰刚一上班,就接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龙区委网宣办等部门的电话,要求应对网上的“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河南省高院也担心此事影响法院系统形象,要求洛龙区法院尽快妥善处理此事。

昨日上午,高书峰在接受今报记者采访时,正忙着在网上论坛跟帖澄清事实。因为绝大多数论坛需要注册才能发帖,因此这项工作进行得十分缓慢。

高书峰生气地告诉记者:“宋某被江某强奸一案,经过核实根本不存在。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从未受理过此案,纯属别有用心的人凭空捏造杜撰,对我们的名誉进行恶意诋毁和诽谤。”

他给了东方今报记者一份盖有洛龙区检察院、法院公章的《声明》。其中提到:“我们据此已向公安部门报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洛阳市网络发展促进会执行会长张晓理告诉今报记者:“如今网络很多时候可以起到很好的曝光黑幕和监督政府的作用,但是如果发帖太不负责任,添油加醋,无中生有,就会严重损害网络监督的公信力。”

他说,每一位公民上网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发帖要守法,回帖要客观,看帖要理性”。

洛龙区法院辟谣后,许多网站主动删除了“不配合强奸案”的帖子。天涯社区对发帖人进行了处理:“明知是假新闻多次不加注明转载,蛊惑人心,封号一月。”

与此同时,也有网民发帖称:“网民从众心理太重,判断力堪忧。”

追责:法院已经报案警方尚未立案

今报记者从洛龙区公安局了解到,尽管洛龙区法院已经报案,但是警方尚未立案调查。高书峰称:“他们可能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讨论以后再做决定。”

洛龙区公安局宣传科科长王桂欣(音)私下与记者探讨了此事件的法律问题。他说:“按照现行法律,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受害人往往是自然人,而法院是国家机关,同时这些罪名还要讲造成的后果。这些问题确实需要探讨。”

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成永认为,“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是一种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以虚假信息恶意攻击的行为。如果攻击对象为个人涉嫌诽谤、侮辱罪;而对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不构成诽谤罪、侮辱罪。

他说:“类似虚构事件的传播行为,当前刑法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该行为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我认为可以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对扰乱社会秩序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理。”

另外,他提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网络运营商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否则就视为共同侵权。

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张少春也倾向于公安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对原始发帖人进行惩戒。

但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于律师、叶剑飞律师认为,此事件不应当以刑事案件立案,也不应当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由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扰乱社会秩序,通常要有实际的损害后果发生,比如洛龙区法院不能正常办公、不能正常处理案件等。所以,我们觉得不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罚发帖者”。

他们建议,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起诉发帖者名誉侵权,捏造虚假事实,影响法院公信力。不过,如果帖子本身让大家一看就知道是假的,也不能构成名誉侵权。这需要双方举证说明。

探究:深层原因是发帖者对“追赶小偷致死案”不满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并不是孤立的,通过对洛龙区法院最近新闻的分析,“空气稀薄”等网民得出:这是有人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判决不满,借改编的假新闻娱乐洛龙区法院。

3月24日,本报曾刊登新闻《男子见义勇为追赶小偷致其死亡获缓刑》。该新闻确实在网上引发极大争论,许多人认为:“这不是好心没好报吗?”

今报记者对照发现,“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写作格式与“追赶小偷致死案”一致。内容也十分相似:控词和检察院、法院名称都完全一样,从轻处罚的理由也一样。

在“追赶小偷致死案”中,洛龙区关林镇的冯小强(化名)正在干活时,发现一名男青年要将他停在门口的踏板助力摩托车骑走,便大喊“抓小偷”。同事冯高明(化名)骑摩托车带着曹天(化名)追去,喊话要求对方停车,但男青年置之不理。曹天情急之下,抽出身上的皮带朝男青年抽打过去。男青年为躲避抽打,身体失衡翻车倒地,头部着地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洛龙区法院对这起2009年4月发生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经过调解,被告人曹天,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冯小强、冯高明共同赔偿被害人范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曹天的辩护律师认为:死者偷车在先,曹天、冯高明骑车追赶,他们的目的很明确也很正当;追赶过程中,他们也曾经向范某喊话让停车。在喊话无效的情况下,曹天用皮带向范某抽了一下,但是由于两车之间相距较远,并没有打住范某,是范某由于个人原因,从高速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致死,所以曹天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范某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伤害范某的行为。因此,曹天的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看法:“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错

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追赶小偷致死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天应当预见到向高速行驶的二轮助力车驾驶人施加外力可能造成翻车伤人的结果,但为追赶小偷取回被盗物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一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罪名不能成立。

成永律师解读此案认为,曹天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受害人的过错原则没有在判决中体现,是最大失误。受害人前期的过错行为,是一切后续行为的诱因和基础,而且刑法规定了受害人过错可以减轻加害人处罚,民法也规定了降低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减少赔偿数额。

不过,他认为,尽管判决并不尽善尽美,但是,法院在减轻加害人刑罚、降低赔偿数额方面都做到了。

张少春律师解读称,自己基本同意这是意外事件,主要让加害人对受害人进行民事方面的救济,尽量不要判刑。不过,缓刑也算可以接受。

于律师和叶剑飞律师认为,男青年对物品已经控制的情况下,曹天的行为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而是事后抓捕的行为。如此一来,洛龙区法院的判决就没有什么问题。

上述律师的看法虽不尽相同,但都倾向于洛龙区法院“追赶小偷致死案”的判决没有明显失误。而网络上的声音则几乎一边倒地不接受本是见义勇为却被判刑的结果,“这明显体现了一般网友在法律认知上和专业人士的差距,也体现了社会大众在法律常识上的欠缺。”张少春律师说,这个现象也印证了为什么重庆涉黑案中的许多律师被网友骂作“助纣为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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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路治欧   编辑: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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