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强奸案”
的荒诞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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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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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这篇“女子不配合强奸被判刑”的帖子被杜撰出来后只是论坛上流传,但是却被猎奇的新闻编辑发现当成新闻发布,于是变得好像真实起来。幸好,帖子中涉及的司法机关及时出面予以澄清。事情似乎可以就此结束了,让帖子仍旧成为帖子,玩笑仍旧归于玩笑——当然,网络媒体的公信力再次受到伤害。
    但是,当地司法机关进一步以“对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洛龙区人民法院名誉的恶意诋毁和诽谤”为由报案,这就让这件事情变得更好玩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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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贴到新闻:“不配合强奸案”荒诞出炉

有关“美女”,“强奸"的描述,与人们常识形成极大反差的判决结果,同强奸犯的特殊身份一起构成了“新闻”的看点。

从网贴风传到媒体转载

3月27日,一篇题为《强奸犯遇强烈抵抗生殖器折断而亡,被奸女子被判有罪》的“新闻”出现在浙江某网站论坛,帖子以新闻惯有的格式进行发布,开头冠以“本网洛阳3月26日”,以导语的方式讲述法院判决结果,事件过程,辩护律师说法,文末还煞有介事地打个小括号说“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可谓以假乱真。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在各大网站论坛、微博上,被数千网友疯狂转载,甚至还有上海、香港等地的网络媒体将其当成真新闻予以发布。

 

 吸引眼球的元素是哪些?

“这都是网民的愤青心理在作怪!因为一般在网络上,点击量最高的就是和美女有关的,有强奸字眼的更不能例外!在这个‘愚人节新闻’中,有强奸元素,有司法不公元素,很多愤青的正义感油然而生,已经全然没有辨别真伪的能力,为了表现自己的正义感,而广为传播!”绘声绘色的关于强奸案件的案情描述,与事实描述和人们常识形成极大反差的判决结果,同强奸犯的特殊身份一起构成了这则“新闻”的看点。

 

不难明辨真伪的故事

但是,该“新闻”的真伪并不难辨。从网上直接搜索就能发现,这一论坛热帖找不到明确的新闻来源。而且文中也存在几处明显可疑的地方,如事发时间是历法是不存在的“2009年2月31日”,对于新闻中的强奸犯江某的介绍也充满“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这样带有明显调侃意味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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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

从发帖人,到把它作为新闻转载的媒体,再到大量转发的网友,事件中他们的得与失是什么?

发贴人:应当谨慎言论自由的界限

这样经过精心设计,层层包装之后的“新闻”,在今天我们的网民情绪尚还缺乏普遍理性的情况下的迅速传播,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它只会引起人们的情绪化反应,导致进一步对司法、法律的不信任。不利于我们所共同追求的法治进程。无论是出于对公权力运行不满所进行的辛辣戏谑,讽刺,还是纯粹出于一时兴起,率性为之的娱乐恶搞,都应当注意行为的界限,注意这个行为是否已经突破了我们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

 

发布媒体:应承担自己的媒体责任

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假新闻的出炉,让人们不能不对部分媒体的新闻职业操守以及能力产生怀疑。一则存在明显事实漏洞,有相当倾向性且有相当煽动性的假新闻,能从网上论坛、微博自由转帖到进入网络媒体,引起了广泛得多的传播,媒体应当扪心自问,为了追求新闻的时效、轰动、乃至点击率,是否忘了新闻的根本——事件本身的客观真实。莫让假新闻横行,有关媒体应当检讨并向公众致歉。

 

围观网友:对司法的极度不信任促成的本能反应?

近年来一系列办理过程、判决结果争议极大的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司法没有给人们满意的答案,司法队伍的普遍腐败,司法所长期存在的种种影响审判公正的问题纷纷暴露在网民面前,而且这些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和改变的迹象,共同造成了今天司法审判公信力达到低点的现实。当司法不公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乃至常识,公正的司法判决也会面临广泛的质疑,而明显离奇的“新闻”却能得到网友本能反应的转发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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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一个自由而负责的网络新闻界

《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如是说:“我们必须承认,大众传播机构是一种教育工具,而且也许是最强大的;它们必须在陈述和阐明本共同体为之奋斗的理想中,承担起教育者那样的责任。”“新闻界可能是蛊惑性的、煽情的和不负责任的。果真如此的话,新闻界及其自由将在宇宙的劫难中沉沦。”

人人喊打也打不死假新闻

中国媒体能历尽坎坷走到今天实属不易,尽管前路坎坷,作为从业人员,我们还是殷切希望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坚守真是为本,维护新闻业的公信力。这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不能只看到眼前小利而自掘坟墓。

闫德利事件对你我的拷问

媒体,尤其是互联网,作为一个信息平台,应当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恶意炒作,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侵害。他表示,网站不能为了追求点击率、吸引眼球,而放弃其责任担当,放任甚至追求某些轰动效应。这样将构成恶意炒作,也需要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

常识稀缺,更需明辨是非

整个“新闻”事件,并非一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或是媒体行业知识才能作一准确判断,它更多的是需要我们的常识。

对于公民来说:公民有无限防卫权是常识

在故意杀人、伤害、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被侵犯者完全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里的正当防卫,是无限的防卫。如果该案是真实的,宋丽即便当场直接将江某杀死,也不会被判处刑罚。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是常识

名誉权本是自然人专享的一种人格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中法人也享有名誉权,那是将名誉权向私法人(如公司、企业)的一种延伸,是考虑在市场经济下,公司、企业处于竞争的环境,对其声誉的损害,可导致其生产经营蒙受损失。但公法人即国家机关无须处于市场环境之下,没有竞争和生存压力,无所谓名誉权。当然,政府,司法机关的高效运行,需要有一定的声誉,但这种声誉的获得不是靠遏止民众的批评来获得,而是需要通过依法行使职权获得社会公信。洛龙区检察院和洛龙区法院作为国家机关,是没有名誉权的,既然没有名誉权,就不存在侵犯名誉权的问题。

 

对于新闻媒体来说:守住新闻真实的底线是常识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如果不注意自律,不用心考量新闻的真实性,一味追求耸动的猛料,吸引眼球,乃至为追求点击而背离这条底线,对于单个媒体来说,可能将丧失公信力,失去读者。但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甚至可能面临更大、更严重得多的损失——丧失新闻监督的阵地。今天我们的媒体同仁,很多时候是在承担着巨大的压力,甚至是冒着相当的风险地忠于媒体人的操守,实现媒体人的价值。要实现新闻人的价值,首先应从净化行业风气,维护新闻的底线开始。

 

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谣言止于公开,更止于常识

3月29日,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新闻的当事方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发表声明,对新闻进行了澄清,可以说事件至此告一段落。从前面所作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个“新闻”与事件本身,并非一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或是媒体行业知识才能作一准确判断,它更多的是需要我们的常识,基于我们的常识作出的判断。

 

调查

1.这起事件,你觉得哪部分很正常?
许多网友认为帖子是真实的
网络媒体把帖子当成新闻发
当地法院和检察院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说不好
2.这起事件,你觉得哪部分最荒诞?
许多网友竟然把漏洞百出的帖子当真
网络媒体竟然把明显是虚假的帖子当成新闻
公权力机关竟然以为自己有名誉权
说不好
3.你觉得本期专题质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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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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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刊登虚假新闻的媒体遇上了“不懂法”的司法机关,更是让这个尴尬的现实增加了几分荒诞的色彩。

   
 

凤凰网评论频道 | 编辑:郭刚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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