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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抗战·国民党“革命外交”引来九一八事变


来源:凤凰网历史

国民政府虽有好的初衷,却看不清自身实力的孱弱,又无视国际政治的成规,让爱国进步的愿望变成了无脑蛮干和国际挑衅,最终引发了九一八事变的灾难,其教训不可谓不深重。

中东路事件:“革命外交”踢到铁板

华盛顿体系的成立前提就是中国承认之前各不平等条约的承诺,保护列强在中国已获得的权利。这一前提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完全冲突。“革命外交”真是要废除就条约带给列强的权益。两者成为不能兼容的存在。

北伐前后“革命外交”能够有所突破,因英美等国觉得一些次要无甚大利的利益,妥协一下还给中国也无大碍,因此九江、汉口的租借英国也就顺势归还了事。而关税主权的谈判能够开启,也因英、美等列强已经准备给予中国关税主权。

但用到日本身上就完全不同了。日本在华的利益更多,牵涉更深,国民政府“革命外交”无视日本之前获得的利益,自然引起了日本的强烈反应。当时就有对华持同情态度的外交官告诫当时的中国外交部长王正廷:中国如果继续对日本采取“逼激政策”,必将引起日本舆论界的反感,最后将使日本不得不采取最后手段而诉诸战争。

于是,出现了这样吊诡的一幕:原本遭到华盛顿体系遏制的日本,翻过来成了极力维护华盛顿体系最力的国家,极力反对对华盛顿体系成立前提--维护列强在华已有利益的破坏。而原本得益于华盛顿体系保护的国民政府,却成为了对华盛顿体系根基最有力的破坏者。

其时中国国力孱弱,要想以彻底型的革命手段径自片面而直接地撤废中外间的不平等条约,是会引起列强不同规模的武力报复的。但谁也没有想到,最大最猛的报复,并未来自日本,而是来自华盛顿体系针对的最大敌人--苏联。

中东铁路,上期我们已经提到,是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东北修筑的铁路,伴随着筑路,俄国还获得了铁路沿线的行政、司法和警察及驻军等权力。

苏联建立后,1924年,北洋政府与苏联政府订立了《解决中俄悬案大纲协定草案》、《暂行管理中东路协定草案》和《七项附件》。苏联政府重申,“中东路纯系商业性质”,“中东路除本身营业事务直属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办理”。

苏联政府“允诺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回中国”,并准备办理“解决偿路之款额及条件暨移交中东路之手续”。“两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

苏方还同意,中东路合同期限“由八十年减至六十年”,“此项期满后,该路之一切附属产业为中国政府所有,无须给价”,“中国有权赎回该路”。

可以说与沙俄相比,苏联1924年的协议已经归还了相当多的权益。同时允诺归还铁路以及允许中国提前赎回,可以说已经大大让步,比起日本在南满铁路问题上的条款,苏联在中东铁路上已经后退很大了。

但就是这样,中东路反倒成为国民政府“革命外交”相中的突破点。

蒋介石张学良均认为,苏联处于列强的包围和敌对状态中,不大可能因为中国强制收回中东路发动战争。

1929年7月7日,南京国民政府力促东北地方当局“收回中东路主权”,7月10日,张学良派军队占领中东铁路,并将苏联在沿线地区的一些机构查封。

7月15日蒋介石在上海发表演说,将反苏、反共与废约、夺路“合二为一”,强调赤色帝国主义者的手段比白色帝国主义者“更加厉害”,“我们取消不平等条约,第一件要做到的,是先要把中东路收回”。接着,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宣称:“中东路之收回,系当然的,一方为废除不平等条约,一方为实行平等条约之表现。”

而收回中东路同时,国民政府还同时推进另一项“革命外交”:为奉行以收回国权、废除不平等旧约为目的的外交方针,于1929年4月照会美、英、法、荷等国,要求及早取消在华领事裁判权。

与蒋介石、张学良的预计相反,列强在中东路事件中全部站在苏联一边。

英美等国表示难以接受中国政府关于中东路事件起因的说辞。7月20日,法国外长白里安说,中国早就想占有中东路了,防止苏俄“赤化宣传”云云,只不是一种借口罢了。7月22日,法国驻美大使克劳德也认为,中国夺取的中东路是苏俄的产业,从国际法的观点看,中国的理由是站不住的。

美国对中方急欲以强制手段废除不平等条约深感反感。7月18日,史汀生面告伍朝枢,中方强行搜查苏联驻哈尔滨领事馆触犯国际法;将夺取苏联产业中东铁路一事与搜查领事馆混为一谈,尤为不当。7月22日,美国驻华公使马慕瑞致电史汀生:蒋介石及南京政府其他高级官员已把从苏俄“收回权利”与“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总问题联系起来”;美国政府应就此事向中方表明,我们在中国的条约权利,不容剥夺。同时要求南京政府制止中国报刊继续发布充满民族主义的刺激性言论。美国国务院助理国务卿詹森、远东司司长亨培克及法国驻美大使克劳德等均表赞同,一致认为不应在撤离治外法权问题上向中方让步,以免助长中方气焰,使日趋恶化的中苏冲突难以解决。换言之,不应在中东路问题上支持中方夺路,以免增强中方在撤废治外法权交涉中的地位。

[责任编辑:高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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