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发展
2009年09月16日 15:21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然而,如白鲁恂所指出者,这种由通商口岸制度所推动的现代化过程,却也导致沿海口岸都市与内陆农村的两极分化。同时,由帝国主义所促成的殖民现代性,更使笼罩在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之下的都市知识分子在心理上纠结着挥之不去的深刻内疚与罪恶感。1930年代许多都市知识分子所以走上马列主义的道路,以“反西方的西化”方式攻击帝国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罪恶,便大都可以归因于这种复杂的情结。同样出于这种心理纠葛,当时中国的民族主义知识分子往往转而营造一种浪漫的民族想象,将内地农村美化为淳朴、善良的人间乐园—一个代表“本真的中国”(authentic China)的道德理想国。1930年代由上海左翼知识分子所制造的大众消费文化产品,就经常流露出此一倾向。一部当时极受欢迎的电影<桃花泣血记>,便描述一位来自城市的富家男子爱上一名穷苦而善良的农村姑娘,把她带到城市,答应与她结婚,但她怀孕后,这个薄幸男子却弃她而去,心碎的女孩回到农村后,不久便因难产而死。研究近代中国电影的美国学者Paul Pickowicz解读这部通俗道德剧,便明白指认出,这名少女所暗喻的正是“天真自然”的中国,而城市所代表的西方现代性,则是败坏中国美好本质的罪魁祸首。(Pye, 1996:92-102; Pickowicz, 1991:41-44)这部电影的风靡一时,恰可反映五四式民族主义的“现代性”论述,并不足以弭平社会大众对“中国性”之失落的恐惧与挫折;此后中国屡见不鲜的“精神污染”的议题,也正是导源于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所蕴涵的内在紧张。(Pickowicz, 1991:44)传统与现代性的纠结矛盾,无疑仍将是中国民族主义亟待解决的难题。

五、国权与民权

1914年,日后创立中国共产党的陈独秀,因参加二次革命,倒袁失败,五度流亡日本。同年11月,他在《甲寅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引起轩然大波的文章:<爱国心与自觉心>。

陈独秀在这篇文章里,首先说明爱国心与自觉心两者同为国家存立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国人无自觉心者,其国亦殆。二者俱无,国必不国”。接着,他对爱国心与自觉心分别加以阐释。他指出,中国人与欧美人对国家有着不同的认识与态度。欧美人把国家看作“为国人共谋安宁幸福之团体”,人民之所以爱国,乃是因为国家能够保障人民之权利、增进人民之福祉。然而,中国人所谓“爱国”,殆与“忠君”同义,人民只不过为缔造大业、夺取天下的君主充当犠牲,无丝毫自由权利与幸福可言。他认为,真正的爱国,必须出自人民高度的自觉,了解国家之目的而后爱之,辨明国家之情势而后爱之。以此观之,当前的中国,外受列强侵逼,时有瓜分之虞,内则纲纪废弛,官贪兵乱、匪众财竭、民偷群溃,而执政当局依然敌视异己、耀兵残民、弁麾法令、紊乱财政,是中国之为国,“外无以御侮,内无以保民,不独无以保民,且适足以残民,朝野同科,人民绝望”。这样只知残民的国家,爱之何益?如果国家不能保民而致其爱,人民的爱国心终将为自觉心所排去,一旦海外之师振旅而至,中国人民“必且有垂涕而迎之者矣!”(1914:1-6)

这篇文章刊出之后,各方反响至为激烈,《甲寅》主编章士钊便说:“读者大病,愚获诘问叱责之书,累十余通,以为不知爱国,宁复为人?何物狂徒,敢为是论!”(1915:1)

我们不知道这场纷争最后如何收场,不过,陈独秀在这篇文章中关于国家认同与人民权利的论述,却对近代中国民族主义提出了一个斯芬克斯(sphinx)式的问题,一个“陈独秀问题”。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西欧英法等民族国家的打造过程中,民族主义与民主政治被紧密地连结起来,民族国家本身便是民族主权(national sovereignty)与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彼此互动的产物。在这种“神圣”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中,民族被视为是由主权个人所构成的群体,所有合格的民族成员一律平等,不能被排除于国家政治之外;(Oommen, 1997:144;郑永年,1998:43、45)国家,至少在理念上,只是对外贯澈民族意志,对内保障个别公民自由权利的必要工具。著名政治学者Hans J. Morgenthau对于这种民主化的民族主义信念,便作过清楚的诠释。他说:“民族主义的思想和自由的思想密不可分。…..作为一种政治现象,民族主义为两种自由提供了精神泉源,即集体的自由与个人的自由。……在民族主义者那里,个人自由被认为是民族自由的先决条件,而民族自由仅仅是个人自由在国际舞台上的表达罢了。”(郑永年,1998:44)在这种以个人自由为优先的民族想象中,由谁统治以及如何统治的国家形式问题,当然只能由“人民”的意志来决定。15对于这种民族主义所造成的政治秩序来说,陈独秀提出的问题,显然是无的放矢,并无太大意义。

然而,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脉络中,民族主义的发展却与民主政治彼此脱钩,对一个强固有力之国家组织的追求,取代了对自由民主的关怀。国家主权(state sovereignty),而非人民主权,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的论述与实践中,占据了最具优先性的核心地位。陈独秀问题,因而也是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发展过程中,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尖锐问题。

其实,早在陈独秀发表<爱国心与自觉心>一文的十余年前,一批最先从事建构中国近代民族主义的知识分子,在进行关于中国“国民”的讨论时,便已触及到了这个问题。

1899年,梁启超在一篇探讨中国积弱不振之症结的文章中,正式提出“国民”的概念。梁指出:当前的世界竞争,已非往昔朝代国家统治阶层之间的相互竞争,而是万众一心,全民总动员的国民竞争。不幸,中国民众数千年来,绝无国民之观念,人人视国家若胡越,以此而言对外竞争,自无侥幸之理。(1978a,IV:57-60)因此,梁启超所提出的对治中国膏肓废疾的药方,便是如何将中国人自传统的“臣民”转化而为现代意义的“国民”。在他的大力提倡之下,“国民”一词在晚清知识界中迅速流传,风靡一时,蔚为近代中国民族国家建构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

梁启超对所谓“国民”,下过一个简短的定义:“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1978a,IV:56)这样的“国民”,其实是一种相当含混而暧昧的概念。如前文所述,梁启超的“国民”观念借自伯伦知理,本是一项以国家为核心的整体性概念。他甚至把国民与国家的关系,当作是名异实同、一体两面的关系。1903、1904年间,梁与革命派在对中国未来民族国家应具的政治形式进行激烈的言论交锋时,便明白指出:“国民”乃是依附于国家的一种人格,也是存在于国家中的一个法团。国家作为一个统一永生的共同体,必赖有国民活动之精神以充之,而全体乃成。“故有国家即有国民,无国家亦无国民,二者实同物异名也。”(1978a:XIII:72)这样一种将国家与国民混为一体的论述方式,几乎也是当时各派民族主义知识分子的基本共识。与梁站在同一阵线的立宪派固毋庸待言,即使是与梁处于敌对态势的革命党人,也不例外。《云南杂志》创刊号上便说:“夫国民者,富于国家观念,与国家为一体之民也。”(墨之魂,1906:13) 1903年,《湖北学生界》上更有一文以“家与身”、“机与汽”、“矢与的”等隐喻,来比拟国民与国家的密切关系。(《湖北学生界》,1903b)这种意义的“国民”所侧重者,显然乃是对国家的认同。在这种“国民”论述的鼓动下,晚清知识分子莫不倾力鼓吹爱国思想,培育国人之国家观念,以为救亡图存之张本。“国家”,在近代中国民族主义论述成形之初,即已高踞主导性的霸权地位。

不过,晚清的国民论述,也并未忽略国民之权利与自由的问题。国民,尤其是作为国民整体之组成分子的个别国民,应该在国家社群的政治生活中扮演何种角色,要不失为晚清“国民”论述的另一重要主题。事实上,从梁启超为国民所作定义的内在理路而言,国民既为构成国家之主体与实体,与国家为一体之两面,国民之参与国家政治事务,自属题中应有之义,而“国民主权”或“主权在民”等概念的浮现,亦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必然发展。1910年,雷昭性便已明白指出:“国民实为国家之主体,以总握国家之主权。匪特对于国内之政治法律,一切由己主持,即对于他国之国际交涉,罔不以国民为最高之机关,以自行办理。”(张枬、王忍之,1977,III:103) 这种以国民为国家主体的观点,与传统儒家政治学说中的“民本”思想,无疑有着本质上的重大差异。所以,梁启超在《自由书》中,便强调,孟子所言“民贵君轻”,要仍以君主为主体,最多只能说是“保赤政体”或“牧羊政体”,其与专制暴政,虽有手段及用心之不同,却同样侵犯到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说:“民也者,贵独立者也,重权利者也,非可以干预者也”。(1979:40-41)由此可见,梁启超所谓的“国民”,除了是组成国家的分子之外,确实也指谓着一个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享有各项政治权利、承担相应诸义务,并具独立、自由人格的现代“公民”。

为了陶铸作为权利主体、自由平等的真正“国民”,晚清的知识分子纷起并作,相率透过翻译、著述等手段,极力宣扬人权、自由、法治、平等等西方现代政治观念与价值。在十九、二十世纪之交的短短数年间,鲁索 (J. J. Rousseau, 1712-78) 、 孟德斯鸠 (Charles Montesquieu, 1689-1755)、弥尔 ( John S. Mill , 1806-73)、斯宾赛尔 ( Herbert Spencer, 1820-1903) 等近代西方自由民主思想家的学说,大量输入中国。16 梁启超也在《新民说》中广泛讨论了公德、权利、自由、自治、进步、自尊等概念。当时,黄遵宪曾对梁“举西东文明大国国权、民权之说,输入于中国,以为新民倡,以为中国光”的影响与贡献,大力揄扬,赞誉备至。(黄遵宪,1903:45-46)由这些零星片断的记述,不难想见二十世纪之初中国民族主义知识分子,对于藉民权、自由等观念的启迪,涤荡瑕秽,抟铸中国民族,是抱着何等殷切之期望。中国近代民族主义发端之初,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至少在表面上,仍然维持着齐头并进,相辅相成的和谐关系。

但是,深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国家主权与人民主权,在晚清所建构的国民概念中,毕竟仍有主从先后的区判。所以如此,诚如郑永年所指出者,实取决于中国作后一个后进民族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1998:143-144)二十世纪初期,在中国知识分子的普遍认知中,中国是“生存竞争,弱肉强食”的国际现实政治中处于极端劣势的一方,在面临“亡国灭种”的严重危机时,中国民族主义的首要目标,便不能不是尽速打造一座强大的国家机器,以便广泛而有效地全面动员各项资源,来应付外来的敌人。因此,他们试图透过国民论述所达成的个人解放,其实是与一个更高的目标—国家解放,紧密相连,浑然一体。梁启超对民权与自由的论述方式,便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梁在《新民说》中讨论权利思想时,先是强调个人的权利思想,犹如天赋之良知良能,不可须臾或离;然而,笔锋一转,接着却谈起国民权利与国家盛衰的关系。他说:“国民者,一私人之所集结也;国权者,一私人之权所团成者”;因此,“其民强者,谓之强国;其民弱者,谓之弱国;......其民有权者,谓之有权国”。他并且进一步把国家权力与国民权利思想比作树木与树根的关系,从而指出:“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若是者,国庶有瘳。”(1978b:38-39) 对于自由,他同样也是把个人自由与团体自由相提并论:“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也。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1978b: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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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沈松侨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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