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制度”:盗亦有道的现代解读
2008年07月31日 14:37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打印

6.列强在华势力范围和租界地制度

这是甲午战后的瓜分狂潮中,列强在中国某一区域取得独占权益和领土主权,以维持均势所形成的制度。前者萌发于1884年的中法《简明条约》,甲午战后,以《中俄密约》为起端,各主要列强通过与中国订立条约或照会往来,以及相互之间订立协定,使这一制度具有了完整的意义。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中国向谋订约国保证某地区不割让给他国,二是该订约国在该地区享有“贸易、投资和其他事项的保留权、优先权、独占权或特殊权利”<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216页。>。

租借地制度是列强强行通过条约租借中国某部分领土,于一定期限内作为在华战略基地的制度。此制始于1898年的中德《胶澳租界条约》,不旋踵,各列强相继订立类似条约,内容主要为:在租约期间,租借地由租约国行使管辖权,“中国不得治理”;租约国可以在租借地派驻军队,修建军事设施;它所订立的章程,“中国船亦应一体照办”;中国军队不得进入租借地等·显然,这种制度使中国在一定时间完全丧失一部分领土主权。

以上是“条约制度”的荦荦大端,其具体内容远为庞杂·这一制度使列强在中国行使的管辖权囊括了一个主权国所具有的对内最高权的各个方面,并严格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又由于片面最惠国待遇的“条约权利”,不仅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平等权,还使每一个列强都能找到借口行使每一项特权,而且,列强还在条约上侵夺中国的主权。这样,中国在国际社会的独立平等地位失去了基础,以至“到1901年,仅剩下一个主权国的廖寥几个属性”<马士、密其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第476页。>,成了列强共管的国际化半殖民地。

我们知道,条约制度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那么,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与国际法有何关系,口不离国际法的列强凭何“公理”将此“条约制度”加于中国呢?应该说,近代中国的“条约制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逆流的产物,是反动的国际法理论和规则的体现,列强依据的就是这些反动的国际法理论和规则。

具有独立体系的国际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1625年出版的格老秀斯的巨著《战争与和平法》,以及1648年几乎所有的基督教国家参加签订的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反映和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这个和约否定了所谓的世界主权,确定了近代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家平等和领土主权等等·可是,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为帝国主义时期,这些进步原则名存实亡,19世纪开始,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社会第二次遭逢了自己的十六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殖民地及民族问题的论著》第109页。>他们开始向东方推进,进行殖民掠夺,并用不平等条约的法律形式将东方国家纳入国际法的约束范围。

“盗亦有道”,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进行殖民掠夺,就运用了一些反动的国际法理论和规则,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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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民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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