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制度”:盗亦有道的现代解读
2008年07月31日 14:37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打印

从性质上说,这是一个具有封建性质、半殖民地性质和近代性质的混合结构。封建性质的制度仍占有统治地位,这是彰明较著,无须着墨的,需要阐明的是这一状况与“条约制度”有何关联。恩格斯曾说。在波斯,欧洲式的军事组织象接木那样接在亚洲式的野蛮制度上。那么在中国,列强也同样需要这种嫁接,来保证取代中国一部分主权的“条约制度”的履行。如英国驻台湾领事波郎所说:“我们所能达到的合意目的,应该是通过北京政府所施加的压力来强制各地方官员遵守条约并保护英国属民,使其能行使自己的特权”。<%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37页。%>可见,保存清政府的统治体制,并与之紧密结合,是“条约制度”赖以维持的条件;同时,也使封建制度得以延续下来。

半殖民地性质的制度,是以“条约制度”为主干的。另外,中国本身的社会、政治制度为适应“条约制度”的需要,而出现的半殖民地性质的变化,也是其中的一个内容。从阶级实质来看,半殖民地制度所代表的是列强国家中的资产阶级利益。由于有“条约制度”的保护,也由于清王朝的社会、政治制度的半殖民地化,“在1860年以后,他们作为清帝国的多种族统治阶级的一部分而能够维持并扩大其作用”。<费正清:《剑桥中国晚清史》上卷第285页。>

最后,我们看看这个混合结构中的具有近代性质的内容,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不必讳言,中国与国际社会发生交往的同时,亦随之产生了某些具有进步性质的近代制度,这种近代制度与“条约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中阐述了这样一种观点:西方列强要求亚洲社会完成双重使命,即破坏性使命和建设性使命<《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殖民地及民族问题的论著》第165页。>。破坏性使命,如恩格斯所说,侵略战争给了中国以致命的打击,“旧有的小农经济制度,以及可以容纳比较稠密的人口的整个陈旧的社会制度也都在逐渐瓦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11页。>。建设性使命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和“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在近代中国,“推行所谓的文明”,是直接在“条约制度”的影响和刺激下发生的。

从国家机构尤其是外交体制来看,出现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与“条约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例如总理衙门是适应“条约制度”的需要产生的,并具有半殖民地机构的性质。但同时,它又具有近代国家机构的性质。其近代性质主要体现在结束了封建的“天朝体制”,成为一个办理外交事务的专门机构。这种专门的外交机构是近代欧洲的产物,我国过去的理藩院和礼部,“并不是正式的外交部门”<王铁崖:《国际法》第276页。>。总理衙门所处理的对外事务,并非仅是保障列强特权,还包括按着近代处理对外关系的规则,维护国家主权。以后改设的外务部也同样具有这种性质。此外,还派设国外外交机关,即常驻使节制度。这样,我国开始形成了具有近代性质的外交体制。其他一些机构改革,也有类似之处,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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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民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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