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制度”:盗亦有道的现代解读
2008年07月31日 14:37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打印

鸦片贸易和苦力贸易制度。这是两项极不人道的特权制度。1858年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洋药准其进口”,从此鸦片贸易成为合法的制度。苦力贸易成为合法制度是始于《北京条约》。恩格斯称这一制度为“隐蔽的苦力奴隶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46页。>,阿礼国也承认“与奴隶制度没有区别”。

自由设厂制度。《马关条约》确定了这一制度,条约规定日本可以在中国各通商口岸,“任便从事工艺制造”。

路矿借款担保制度。甲午战后,列强在我国争夺开矿筑路权,形成了路矿借款担保制度。所谓担保,实际上是:“贷方对路矿的建设和经营和对它们的财务控制权”<威罗贝:《外人在华特权和利益》第601页。>。

3.列强在华行政特权制度

这是列强为保障其所谓“条约权利”而直接控制我国某些行政机构的特权制度,主要为海关行政外籍税务司制度,以及海关兼管常关的制度。其制始于1854年上海道台与英、美、法三国领事签订的协定。最后在1858年的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确定下来。从此,整个海关的用人行政大权操在列强手中。《辛丑条约》又规定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归海关管理。随后的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又给予总税务司参与监察各省“常关销场税、盐务土药征收事宜”的特权。1896年,根据清帝上谕,总税务司还管理中国的邮政机构。这些制度使海关成了行使“条约权利”的“最重要机构”,保障了列强的经济利益和干预中国内政的特权,从而“成了它的主人的主人”<马士、密其利:《远东国际关系史》下册第476页。>。

4.列强在华文化特权制度

这是保障列强在华传播西方文化(主要是宗教)的特权制度,内容主要是在华设立学校和传教。《望厦条约》和《黄浦条约》规定列强可以在五口设立教堂和学校,出售书籍,“教习中国人”等。中法《天津条约》重新申明上述规定,并宣布解禁,允许中国人信教和西人进入内地传教,“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

5.列强在华驻军制度

这是列强为保护在华权益,对中国实行军事控制的制度。其制始于《虎门条约》关于英国军舰可以在每个通商口岸停泊的规定,《黄浦条约》则进而规定可以“往来游奕,保护商船”,中法《天津条约》又推及内地各口,及至《辛丑条约》,已发展为解除中国在京师至海口沿线的军事防御,由列强派驻军队,以及各国使馆“常留兵队”,对京师实施军事控制的制度。这一制度不仅仅是侵夺了中国在自己领域里的军事管辖权,而且还严格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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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民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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