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制度”:盗亦有道的现代解读
2008年07月31日 14:37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打印

1.中国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不能适用国际法的主权原则

十九与二十世纪之交的德国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其所著的《国际法》中说:“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以国际社会成员共同的同意为根据。它当然不包括任何关于与国际社会以外的国家交往和对于它们的待遇的规则”<%《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第36,105—106,第2分册第117,第1分册第278页。%>。所谓国际社会之外的国家的含义是什么呢?奥本海说,“每一个属于文明国家之列的国家因此也就是国际社会的成员,就是国际人格者”,这无非是说,非文明国家处于国际社会之外,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就不能适用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在列强的逻辑中,非基督教的中国就是这样一个非文明国家。中国法律的“野蛮”,制度的“落后”、官吏的“腐败”等等,这类在列强的言论中俯拾皆是的调子,被它们作为把中国打入非文明国家的依据。美国驻华公使劳文罗斯就认为,“中国与其它文明国家根本不是相等的国家;并且在优越者对待低劣者的关系上,必须是使用武力来使这个国家开放。”<%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81页。%>这是列强处理对华关系占主导地位的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谁稍有采取和缓政策的想法,就会被认为是把中国“当成一个有资格享受文明权利和特权的国家”而遭到嘲笑<%《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第93页。%>。

2.“主权是可以分割的”,通过中国的“让与”,列强可以“行使”中国的主权

奥本海就这样认为,完全主权国家和非完全主权国家的区别是基于主权可以分割的看法,由于这种可分性,与主权相关联的权力不必集中于一体<《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第36,105—106,第2分册第117,第1分册第278页。>。这种可分性又是依据什么呢?依据的是弱肉强食的既成事实。他们就是这样“论证”的:“在同一领土上只能有一个主权这个原则是有一些例外的”,因为它难于忽视这一事实,“即:实际上,主权是可以分割的”<《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2分册第2页。>他们所提出的“事实”就包括中国的租借地和租界等等,这些事实给他们“论证”了主权是可以分割的,所谓“分割”就是将主权本身与主权的使用割裂开来,“分割”的实现,是通过被“分割”国家的“让与”,但它“所让与的是主权的行使。而不是主权本身”。“让与”可以名正言顺地通过条约取得,如果你不“让与”,就是“故意敌视本国的一种行动”<%菲利浦·约瑟夫:《列强对华外交》第355页。%>。“则必须先令中国人民再罹兵燹之灾”<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第13页。>。不言而喻,主权的分割,就是暴力掠夺,然后披上条约的“合法”外衣。这种“分割”的理论,使列强一方面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着“行使”中国主权的种种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大言不惭,甚至信誓旦旦地保证“维持中国的完整和独立”,真是奇妙无比!

3.根据国际地役规则,中国须开放它的领土为列强服务

国际地役也称国家地役,在传统国际法中是指“根据条约对一国属地优越权所加的特殊限制,着这种限制,一国领土的一部或全部在一定范围内须永久供另一国某种目的或利益之用”<《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第36,105—106,第2分册第117,第1分册第278页。>列强在中国的某些经济特权制度和驻军制度等等。都与这种规则有关。这一规则为列强取代中国的管辖权又提供了一个根据,如通商口岸制度和相关的租界制度,按这种国际地役规则的解释:“中国既划分租界,俾外人居住贸易,是弃该地管理司法权,并亦不能行使收税权”。<刁敏谦:《中国国际条约义务论》第2编。>租界作为免厘地区,即基于国际地役的规则。列强强制中国开放的内河、陆路边境的免税地区,在势力范围修筑铁路等等,都可以从国际地役的规则获得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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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民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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