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制度”:盗亦有道的现代解读
2008年07月31日 14:37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 【打印

2.“条约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清帝国的中枢和内地

《南京条约》时期,列强的特权局限在东南沿海五口,只是一种突破,还不具全局的意义。现在列强的触角已伸到了京师、长江腹地和北方几口,实现了马戛尔尼来华时提出的要求。这就意味着列强消除了全面对华进行殖民掠夺,建立统治权的障碍,掌握了为“条约制度”开辟广阔的前途的中心环节,“条约制度”也由此具有了全局的意义。此后,中国开始全面地置于“条约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内。

3.“条约制度”的地位取代了“天朝体制”,完全确定了中国与列强新的关系。

第一批不平等条约中列强国名前面均冠以“大”字,表明“天朝体制”已被打破,但并非是确立列强对华关系的支配地位。《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则实现了这一点,如马士所说,“直至1839年为止,使西方国家听从条件方可允许双方关系存在的是中国;自从1860年以后,把和中国共同来往的条件强加于中国的却是西方国家”,条约中的种种原则,“曾在半个多世纪中成为支配中国对外关系的常规”<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337、629、427、602,第2卷第481页。>。

4.“条约制度”的实施获得了内部保障

《南京条约》签订后,清统治集团内部普遍“拒绝接受这次战争的结局,继续批评这个条约并且敌视条约中的各项规定。”<%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337、629、427、602,第2卷第481页。%>即使是被称为投降派的耆英,也“被迫自食前盲,并且背反他的立场”。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则迥然不同,清政府内部提出了以“诚信”为原则的对外政策理论,出现了一大批执行这一政策的实权派人物,和遵守条约的趋向。蒋廷黻编:《近代中国外交史料辑要》上卷第323、324页。>。曾国藩则比较系统地阐述了这一套理论,他反对在对外关系中“打痞子腔”,主张严格遵守条约。这种“诚信”的理论此后成为清政府对外政策的主导思想,“无一事无一时不守条约”<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第23页。>。

综上所述,不论从“条约制度”本身,还是从其实施的各种条件来看,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条约制度”已基本形成。这也标志着中国的半殖民地制度粗具规模,尔后,“条约制度”在此基础上开始了它的扩张,并日益在中国表现出它的作用和地位。至1901年八国联军之役结束,其中经过《马关条约》和瓜分狂潮中签订的一系列条约,列强新增特权使它获得进一步扩充,其大的内容和框架完全确定。因此,《辛丑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条约制度”的完备。

从内容实质来看,“条约制度”是列强对中国行使“准统治权”<%伯尔考维茨:《中国通与英国外交部》第2页。%>的制度。根据国家主权原则,任何国家都具有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如前所述,“条约制度”是列强用侵略战争损害中国的独立平等主权和自保权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其内容则明显地大量地体现为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中国的管辖权,这种取代又加深了对中国独立平等主权的损害,使得“条约制度”作为列强的特权制度,成了近代中国政治、社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即如奕訢所说:“昔日允之为条约,今日行之为章程”<%《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第50卷,第25页。%>。

按“条约制度”的不同内容,可以把它分为六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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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育民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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