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判案”时代要来了吗

司法对新技术的期待,已经逐渐过了类似“电脑判案”的浪漫想象。

日前,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工作情况。最高检新闻发言人介绍,自2014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来,已有1030余万件案件进入运行,“除法定原因外不可人为撤换更改,所有的司法办案活动都置于聚光灯下,最大限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智慧检务”,类似的提法还有“智慧法院”,近年来法检机关在不同场合频频提及相关内容,简言之就是司法机关将自身法定职能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一系列信息化运用。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曾把信息化和司法改革作为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可见各方对智慧司法进程的倚重。按照最高检此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到2017年底,要建成“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涵盖司法办案、检察办公、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检察决策支持、检务公开和服务等在内的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

“全国四级检察机关3600多个检察院、20多万名检察人员按照一个标准、运用一个程序、在一个平台办理案件,实现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信息互联互通”,司法大数据的运用,最值得期待的便在于因为数据集纳与公开,可能促成司法标准真正趋于统一。2016年的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提及“智慧法院”,就表示希望借此实现“统一裁判尺度,促进类案同判和量刑规范化”。

因为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法定职能差异,使得各自的信息化建设预期目标或有侧重,前者可能更指向公开,而后者在公开的基础上能否“以公开促公正”显然更值得期待。经由庭审而达致的最终司法结果,兹事体大,正如昨日有法律学者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提出“让冤假错案止步于庭审”。信息化首先意味着公开力度的加大,在此前提下,因为司法公开客观上促成的监督外力,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程序公正、司法公正———“越来越多的人可以看到,且正在看着”,能否成为司法秉公裁量、程序遵循正义原则的倒逼力量?最高法正在建设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平台,其预期功效(以及此前并未预想到的实际效果)正在逐步显现,这本身依然还是司法公开的体现,只是借助了“互联网+”的新形式。

技术为司法公开提供了新可能,但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依然有赖系统化、可预期的司法回归专业属性。正如信息化建设预期设计所言,“案件一旦进入系统,除法定原因外不可人为撤换更改,所有的司法办案活动都置于客观动态的聚光灯下,有效消除管理死角与监督盲区”,此处对技术进展的描述,像极了文本化的诉讼制度建立伊始人们的美好愿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与适用最终依然要依赖专业、独立的法律职业者,法律是需要人来运用的,信息化的司法流程在“进入系统”之前以及整个进入系统的过程,依然需要人的操作。“消除管理死角与监督盲区,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不独是新技术的使命,同样也是人们对法治化、制度化的诉讼程序一直以来的期许。同一个问题,现在看来出现了更多求解的路径。

司法对新技术的期待,已经逐渐过了类似“电脑判案”的浪漫想象,借助信息技术实现最基础的司法数据公开,以迅猛的技术发展推动“公开促公正”有了一定的可行性。社会成员对司法公正本身的期待并未改变,对司法正义的美妙远景抱有信心,就是不放弃追求人类社会的文明、秩序与发展。“智慧司法”推动司法的智慧,最重要的是促进公正的实现———“以看得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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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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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就重大社会、时政问题发表的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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