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撤销和不起诉”会否混淆罪与非罪

此次撤销和不起诉的案件针对的不是一般情节的普通犯罪,本是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较重刑事责任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津、沪、渝等18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于这一《决定》,法学界和民间都是不小的争议。

此次《决定》规定了特别的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此,有人提出疑问,认为设定侦查阶段的可撤销案件和不起诉程序,可能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线。对于一个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法院没有审判之前,如果侦查机关撤案了,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等于宣布了犯罪嫌疑人无罪。实际上,这需要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发展实践来加以认识。

在实体法中,《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在程序法中,除了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外,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以及自2014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行的“刑事速裁程序”,以上程序适用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为基本条件。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由此,可以认为,此次撤销和不起诉的案件针对的不是一般情节的普通犯罪,本是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较重刑事责任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更有利于维护外交、国家安全、国防、反恐等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有观点担忧,不经法院审判就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可能造成“花钱买刑”、“权钱交易”等负面效应。在具体案件中,可能出现恶意曲解国家利益内涵的情况。笔者认为我们不必过于担忧这些问题。事实上,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司法腐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办案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且,此次规定的撤案或者不起诉程序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检批准,程序亦相当严格。

对于特殊撤销和不起诉案件的质疑,反映在逐步试行中国版的辩诉协商制度后,仍然需要努力在国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三者利益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真正实现被从宽处理的对象真正弃恶从善,国家和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也让人民群众的公众安全感最大化,最终化解大家对立法的质疑。这需要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配套支持,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也有赖全体社会民众培育新型的诉讼观念。

作者

金泽刚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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