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既悖医理,又悖伦理,那就真有必要改一改了。
据报道,深圳市某企业员工家属童先生,因为给妻子继续治疗“超限”5小时终告不治,无法认定为工伤,与深圳市人社局打起了官司。近日,童先生的诉讼请求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
“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见诸《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反之,即不视同。
但是,“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首先会带来伦理风险问题:是为了一线希望全力以赴继续抢救?还是为了工伤保险待遇限时放弃抢救?
更关键的是,“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并不符合医理。不同疾病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有医生曾指出:“脑血管疾病不大容易致人猝死,最危险的时候往往是发病后的72小时前后。”抢救病患,本就是一连串的紧急事件,又岂能以一道“48小时”的杠杠,加以机械生硬地割裂?
既然“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的规定既悖医理,又悖伦理,那就真有必要改一改了。
《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本是保障因工致伤、致病、致残、致死的职工获得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并倒逼用人单位更好落实职工休息权,是否“视同工伤”的判断标准设定,就应着眼于突发疾病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而无关“抢救时限”这样的非本质因素。判断标准的设定和修改完善,也得多听听医疗界与民众意见,使之符合医理与人伦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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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于立生
原《长江商报》评论编辑,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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