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面临三大挑战

遗赠扶养协议能更加保障扶养人的利益,但本身也有局限,立法之初考虑到更多是农村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送终,并没有作为养老制度而设定。

近日,一则引起网友热议,保姆杨女士照顾了宋大爷20年,获赠老人在方庄的一套房产,却被老人的子女称其与老人产生不正当关系,要挟老人写的遗嘱。最终杨女士将这两兄妹告上丰台区法院,请求法庭确认老人留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撇开争论,基本可确定的情况是,宋大爷的晚年20年是这位保姆一直照顾。老人原本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孙后,又重新订立了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保姆。宋大爷两位儿女在新遗嘱上有签名,但是声称这是保姆要挟。

具体事实的争议,留给法院去裁断。但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法院认定保姆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遗赠扶养行为,保姆有权继承全部房产。如果仅仅是一般约定的遗嘱,这套房产可能需要按照法定继承的范围来确定,保姆只能享有法律上老人所有的部分房产。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老龄化社会已经到来,现有的养老制度瓶颈显著。遗赠扶养行为进入法律,原本只是为了应对计划生育政策后没有子嗣老人的养老问题。而如今,即便有子嗣的老人,也有相当数量人的子女基于各种原因,不会亲自照料老人。尤其是需要较高级别护理的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能找到合适的护工相当困难。

无论老人经济实力如何,或许为了换取更好的看护,又或许纯粹是对扶养人的付出特别感激,遗赠扶养行为的效力高于遗嘱。用可以明确预期的财产作为回报,换取扶养人精心的照顾。这样恰好弥补了高价的市场化养老和高情感投入的家庭养老之间的空缺。

这项好的探索遭遇我国法律文化的不完善,即便当事人立下了字据,也同样出现前面提及的争议。这样的争议,体现出了遗赠扶养的三个挑战,其一是普通人不能分清遗嘱与遗赠扶养,其二是不能自理的老人如果被虐待或者胁迫如何救济,其三是履行照顾老人义务但拿不到遗赠。

如果单纯模仿国外,调用职业律师参与全程监督,有利于执行过程的正规化。但现实中,正是经济实力不佳的群体才更倾向选择遗赠扶养模式,这就否定了职业律师介入的可能。而对定义遗赠扶养协议并进行公证,是排除为了争夺遗产各执一词的好方法。然而按照要求,老人、扶养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如果老人已经行动不便,这样做也会有困难。相对而言,对有子女的家庭而言,监督执行的问题倒比较小。

虽然,遗赠扶养协议能更加保障扶养人的利益,但本身也有局限,立法之初考虑到更多是农村无子女老人的养老送终,并没有作为养老制度而设定。在养老范围、扶养人范围和对遗产保全方面没有更细致的规定。从实践中来说,遗赠扶养若能保障扶养人的利益,也间接保障了养老的质量,是比遗嘱更有效的一种模式。

为此,在目前养老的巨大挑战之下,良性应对养老压力,支持经济条件一般的人群养老,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遗赠扶养制度。同时,需要制定标准化文本,并让其更低成本的确定法律效力,消除法律争议。

作者

姚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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