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爆炸,政府应回购炸毁房屋

当作为土地出租人的政府,改变了土地用途,造成了不可归于承租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时,承租人当然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

天津爆炸震惊国人,随着灾后各种救灾工作的展开,各种问题浮出水面。

在爆炸点直径3公里内分布住宅小区有十五个以上,小区建筑多为高层板楼,居住密度极大,在爆炸点周围1000米内,有超过5600户住户。爆炸事故发生后,居民担心爆炸产生有毒气体,部分房屋出现裂缝,也使一部分居民担心房屋安全。这种担忧产生出两个问题,一是贷款是否还需要还,开发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政府该不该回购房屋。

8月16日,在新闻发布会门外,就有上百名爆炸附近小区居民聚集,要求政府回购受损房屋。而据最新消息,开发区政府相关人员回应,正在统计受损房屋,赔偿方案待定;塘沽区街道办回应,正在评估楼体和环境安全情况,依据结果判断是否回购。

政府的回应依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那么,居民们的诉求合理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法律上的解释是,买房人向银行借了笔钱买房子,房子只是抵押物。因此,房子受损,甚至倒塌,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停止月供。如果拒绝还款,银行仍可通过法律手续继追讨,甚至拍卖贷款人的其他资产,拒绝还款的人也会在征信系统里留下信用污点。

银行这么做,看起来非常冷酷,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站得住脚的。银行只是一个企业,银行的钱无非是储户的钱和股东的利润。灾民受损,赔偿应该找责任人,不应找银行的储户与股东来赔。这不但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对没有贷款,而是全款买房的人也不公平。这种吃大户的做法,也降低了人们投保相关保险的动机,使市场机制不能介入救灾、防灾。

由此可见,不还贷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不过,居民要求政府回购房屋的诉求,却是合理的。

从外部环境来看,小区附近的危险品仓库,乃至更远地区的危险品仓库,在此次爆炸后,继续留在原位的可能性极小,将来基本上不用担心再次出现爆炸。不过,房屋的受损,到底是皮外伤,还是不可修复的内伤,环境污染问题严不严重,可否修复,虽然都可以测量,但在现在的情况下,测量结果很难令人相信,所以,这会很大程度损害房屋的价值。更何况,死亡与失联的情况,影响购房人的心理,也将损害周边小区的价值。所以,周边房屋资产价值受损是毋庸争议的客观事实。

那么,这个损失该由谁负责?万科的一位负责人对媒体表示:“2010年销售时,被告知是普通的物流仓库,后被改造成危险品仓库,万科也是在发生爆炸后才知道的。”所以,万科是没有责任的,有责任的是改变仓库用途的人,也就是政府的相关部门。

而政府除了对爆炸负有管理责任以外,政府还有另一个身份。

1982年的宪法,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为据收回了全部土地,所有城市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虽然这种地租是采取的一次性收取方式,但仍然不能改变是租赁而非购买的性质。因此,政府与开发商,开发商与业主的合同中,涉及土地那一部分就属于租赁合同。政府是土地的出租人。

根据城市规划,商业居住用地,就意味着周边土地的用途受到限制,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出让的商业居住用地,也包含了限制周边土地使用用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而且,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当作为土地出租人的政府,改变了土地用途,造成了不可归于承租人的部分或者全部毁损时,承租人当然可以要求减少或者不支付租金。既然租金已经全部一次性付清,那么,不支付的租金的形式,也就是退回租金,也就是所谓的回购。

这段逻辑关系用大白话来说就是,一个房东,把房子挂牌出租,租客来看了一下,觉得挺好,环境不错,房子也不错,就租了50年,高高兴兴的搬进去了。过了几年,有人给房东说,你出租的房子里还有空地方,租给存放几个煤气罐吧,房东贪财答应了,偷偷的把煤气罐搬进去了,谁知道煤气罐质量不好,爆炸了,还伤到租客,房子也受损了。这个时候,租客要求不再续租,退回已经缴纳的租金,有谁能说不是合情合理的呢?

扫描二维码,关注凤凰评论官方微信

作者

刘远举

刘远举

凤凰评论特约评论员,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专栏作家

作者其他网评

时事话题

时事话题

近期发生的新闻议题,尽在其间。

下一篇

天津爆炸,政府危机沟通失分在哪

设计一个科学有效的危机沟通战略,前提是:需要有对危机情境、受众需求、媒体格局、传播规律的到位洞察与把握,需要有对各种潜在风险的充分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