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人贩子量刑究竟重不重

相比而言,我国刑法的量刑并不宽松。一刀切叫“杀”,让人看到的只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意有充分的表达空间,但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因而在打击拐卖儿童问题,根子并不出在我国立法规定上。

妇女和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生理、身体条件相对都较弱,而且自身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都较低,因此成为犯罪分子重点侵害的对象。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重要犯罪之一,在我国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近些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发生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于是,不少人把问题根源归结于我国的立法缺陷,认为对人贩子的处罚不够严厉。这两天,朋友圈被广大网友刷屏,表态人贩子一律死刑,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即是这种认识的一次集中爆发。

事实上,我国目前实施的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并没有回避死刑、重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些年,我国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明显加大了惩处力度。通过一组数据,我们可以很明晰地理清一下事实。2010年至2014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7719件,对12963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其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重刑率达56.59%。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从去年至今,已经宣判的因拐卖儿童而被判死的就有7人,比如蓝树山拐卖儿童34人判死、马守庆拐卖儿童37人判死。

最高人民法院对拐卖儿童的态度十分坚决,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以及具有拐卖儿童多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偷盗婴幼儿;将儿童贩卖到境外;强迫被拐卖儿童从事行乞以及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应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对报请核准死刑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只要达到了法律规定应该判处死刑标准的,均依法核准。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每年都会公布拐卖妇女儿童典型案例,其中很多罪犯被执行死刑。

面对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一篇《专家称死刑对人贩子震慑有限》的稿件也在网上广为流传,文章中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

而广东的律师张慧则从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论述,他认为不应该一刀切、所有的人贩子都应该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现实中,有不少人贩子贩卖的儿童,是由其亲生父母主动出售的,人贩子在中间起中介作用。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不是最好的办法。

在全世界呼吁减少和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一些国家即使对待拐卖儿童这样的重罪也不会判处死刑。相比而言,我国刑法的量刑并不宽松。一刀切叫“杀”,让人看到的只是江湖上的快意恩仇。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意有充分的表达空间,但司法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性,因而在打击拐卖儿童问题,根子并不出在我国立法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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