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贩一律判死”能解决问题吗?

最近两天,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我在X X!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坚持!!拐卖儿童判死刑!!!抓住就毙!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不求点赞

最近两天,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我在X X!我坚持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坚持!!拐卖儿童判死刑!!!抓住就毙!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不求点赞只求扩散”相关话题引起了强烈争议。

那么,如果对人贩子一律判处死刑,真能够解决问题吗?

针对这种情形,同样在朋友圈广为流传的文章,《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进行了有力反驳:

一个人拐了一个小孩正在运去卖的路上,警察大规模追捕,逃跑很不方便的情况下,他该如何处理这个孩子。

目前的刑罚来看,在人贩不是法盲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是扔下孩子独自逃走。警察救到孩子之后一般不会再拼命追,而独自逃走的行动力也更强,容易逃脱。

如果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基础上,科学的方法一定是杀掉孩子独自逃跑,因为如果扔下孩子难保不被孩子识别相貌,而一旦被抓就是个死罪,杀人与否没有区别,那何不赌上一把,杀人灭口。

为了加强论述效果,《我为什么不支持人贩子一律死刑》以陈胜、吴广起义为例:

早在秦末年陈胜、吴广起义的时候就说过:“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秦国刑法规定,戍边迟到就死罪。那迟到是死、逃走是死、造反也是死,都是一个死,干脆干票大的,不就是这个意思吗?

现在强奸也是死、虐待也是死、拐卖也是死、杀人也是死,强奸犯完事之后一定顺手把被害人杀死,也不能让她报警提供线索。而拐卖儿童也就从单纯的生意变成了“砍头的生意有人干”了。不仅市场价格会被大幅度抬升,被绑架儿童的存活率也会大大降低。

这种严刑峻法的反向刺激,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中心研究员、副教授朱巍的观点不谋而合:这个问题,论法的精神有明确答案。孟德斯鸠说,俄国法律规定抢劫者死,该国抢劫就一定会杀人灭口。英国法规定抢劫不杀人者流放,所以该国抢劫者从不杀人。中国规定抢劫杀人者凌迟,所以中国抢劫一般不杀人。严刑峻法有时候不仅不能制止犯罪,而且还会促进新犯罪。拐卖儿童情节严重者死,现行法律还是靠谱的。

凤凰评论此前刊发的《死刑数据该不该公开?》里的观点,也与朱巍吻合,该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主任刘仁文,他指出:中国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任务还很艰巨。这46个死刑罪名里面还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也要区分很多情况。那些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目前肯定是要判死刑,问题是故意伤害罪也判死刑,就会导致这样的犯罪心理:反正杀人是判死刑、伤害也是判死刑,还不如杀人灭口,可能这个案子就破不了了。所以,不仅非暴力犯罪要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

事实上,死刑在威慑犯罪上,其效力十分有限,这一点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所以,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下的世界趋势。

同样在《死刑数据该不该公开?》,刘仁文强调:

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了,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包括像日本每年都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大概是三四十个。相比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比它们要大得多。所以,尽管从2007年以来我国的死刑改革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相对国际上这样一种废除死刑的趋势--只有二十几个国家执行死刑,并且每年就执行几个,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正是因为死刑在遏制犯罪上的乏力,以及出于人道等因素考虑,世界上还未废除死刑的国家,通常将死刑限定在“最严重的犯罪”上。

这种废除、慎用死刑的趋势,在“凤凰评论”刊发的另一篇文章《应创造条件取消贪腐犯罪死刑》里,刘仁文也有提及:

从死刑罪名众多到后来被限制在严重谋杀罪再到最后彻底废除死刑;从死刑被广泛适用到死刑逐渐被作为一种"象征性的刑罚"很少适用再到后来彻底不用;从死刑执行手段的多样化、对不同的死刑犯要采取痛苦和羞辱程度不同的方法到死刑执行手段的单一化、对所有的死刑犯都要采取痛苦程度最低的方法;从死刑执行的兴师动众到死刑执行逐渐退出公众视野。

那么,基于一律死刑可能导致的犯罪心理,以及废除死刑这一国际趋势,强调“人贩子一律死刑”,多少有点无视常识和潮流,对一律判死的社会后果,缺乏足够理性的预判。事实上,正如不少人追问的,法规定贪污一律死刑,那世上就无贪官了?立法规定强奸一律死刑,强奸犯马上就会全部消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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