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建业贪一千万被判15年不“黑”

法院认为,季建业案发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

这一轮反腐败斗争的“上半场”,各级纪检机关出了大力,“下半场”该轮到司法机关唱主角。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铁腕反腐的决心和成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都将在“下半场”受到严峻考验。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公开宣判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季建业受贿案。经查,1999年底至2012年9月,季建业本人或者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提供的装修和低价购买别墅、墓地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132万余元。法院认定季建业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相关报道见A11版)

宣判一出,一些网友在论坛、跟帖、微博中提出疑问,认为季建业受贿1100多万元才被判15年,相较之下,有的小贪官受贿十几万、几十万元就被判十几年、二十年,实在是太“冤枉”了。有网友进而提出,近来因贪污受贿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已被判刑的量刑都普遍偏低,像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刘铁男那样被判无期徒刑的比较少见,更不用说被判死刑了。网友的这些意见虽然只是零散的反映,而且有的明显失之于偏颇,但仍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促发我们对司法公正作更深入的思考。

我国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法院认为,季建业案发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所得赃款赃物全部退缴,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结合刑法的规定,季建业受贿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按“受贿十万元以上”的量刑标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另外法律规定,同一罪名有期徒刑不超过15年,数罪并罚的不超过25年,季建业以受贿罪被判15年,其实已属有期徒刑内的顶格处罚——法院说“对其可从轻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他的坦白、认罪悔罪、退缴赃款赃物,不判处其无期徒刑,也不以“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其死刑。

所以,季建业受贿1100多万被判15年,法院如此判决有着充分的依据,体现了罪刑相当的原则。法院就季建业受贿案的事实认定和判决依据进行详细的说明,澄清网络上、社会上对法院判决的误解误读,显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对于提高公正司法的水平,彰显司法判决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而迫切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力度厉行反腐,周永康、令计划、苏荣、朱明国、刘铁男、季建业等百余名省部级及以上高官应声落马。在这一轮反腐败斗争的“上半场”,以中央纪委挂帅的各级纪检机关出了大力,“下半场”就该轮到司法机关唱主角,而且司法机关面临任务之重、压力之大和期许之高,较纪检机关犹有过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铁腕反腐的决心和成效,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都将在反腐败斗争“下半场”受到严峻考验。

十八大以来落马高官“审判季”大幕已经拉开,目前已有王素毅(内蒙古自治区原统战部长)、童名谦(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刘铁男、倪发科(安徽省原副省长)等人被判刑。季建业案是最新宣判的一起高官腐败案件,贵州省委原常委廖少华受贿、滥用职权案,将于4月9日在西安中院宣判。接下来,一大批落马高官将陆续受审,法院对每一个“老虎”的判决,都要接受社会舆论的审视和评判。法院必须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扰和干预,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作出最大努力,对每起案件涉及的每一个事实、环节、数据严加推敲、依法查实,才能以公开、公正的审理和罪刑相当、无懈可击的判决,向法律和人民作出负责任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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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洪其

潘洪其

《北京青年报》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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