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习生转移到法院继续“抹黑”?

如此严肃的问题,怎可能“我推想是谁干”、“可能是谁干的”,更何况如此言语还出自法官之口,实在令人惊讶。

陕西网友以“法院造假案,有图有真相”为题爆料,两份案号相同的立案受理通知书,案件当事人、案情截然不同,其中一起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另一起为民间借贷纠纷。对此,案件一审主办法官表示:“你认为我弄假案,你该怎么就怎么。我推想可能是书记员订卷时觉得差材料他就补了,也可能后来是实习生呢。”(《新华网》4月7日)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号两案,现在涉及的已经不仅是管理的疏忽问题,而是涉嫌伪造立案受理通知书,也就是涉嫌犯罪了。如此严肃的问题,怎可能“我推想是谁干”、“可能是谁干的”,更何况如此言语还出自法官之口,实在令人惊讶。

这些年,处于体制边缘的人,总是“倒霉蛋”、“替罪羊”,从“临时工干的”,到“聘用人员干的”、“借用人员干的”、“志愿者干的”,这次轮到是“实习生干的”了。张口就来者,自然是想借此推卸责任,或者想“顶包”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蒙谁呢?无论是谁干的,都与惹事的单位脱不了干系,教育管理失职的责任无论如何是推脱不掉的。但漏洞也正在于此,单位责任与具体责任完全是两回事儿。

在此次陕西的“一号两案”中,当事人发现问题后,其实早在1月28日,就向陕西省高院进行了举报,可两个多月过去了,却未得到任何回应,不得已才在微博公开了举报材料。正因为负有追责职责的部门不够重视,没有“零容忍”的决心,所以才惯出了某些人这种张口就来的不负责任。

既然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那么,责任的承担,就不应该再随着一句“可能是谁干的”而起舞了,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从而让究竟是谁干的真相大白。如果不能通过法治途径解决,而是关起门来内部处理,不仅与法治精神相悖,而且也会导致张口就来“可能是谁干的”不断重演。

无论是临时工,还是实习生,他们都不应该成为“替罪羊”的别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说话更应如此,张口就来“可能是实习生干的”,“你该怎么就怎么”,是在给法官的形象抹黑。

作者

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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