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青被捕后曾称要请哪个律师:此人敢替我辩护
2014年12月31日 08:16
来源:凤凰网历史
作者:张思之
江青正用手平整着一件黑色棉背心:“我请史良,是因为她敢替我辩护。至于你们……”
组员们说:“江青把你便宜了”/法庭的人说:“李作鹏脑子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
江青同律师见面后,找到监所负责人贾政委,说:“今天来的律师,一看就知道是代表官方的。那姓张的律师,是什么长字号的,本身就是官方成员,看他那么凶,怎么可能为我的案子辩呢?”贾政委问她打算怎样,她说:“我要朱律师,他好;不要张。”贾政委提醒她,朱是张的助手,抛开主办要助手不合适。江青强调她可以选择律师。
“离开秦城监狱时,同来的人都已经清楚,‘江青辩护师’的荆棘之冠,轮不到我戴了。组员们对我说:‘江青把你给便宜了。’”张思之以此结束了秦城见江青的故事。
“这种结果,就个人得失论可以说是幸运的,江青没有让您陷于同她一道恶名远扬的尴尬境地。但在今天回溯起来,从健全、推进法制进程的探索,从丰富律师刑诉辩护的经验角度看,江青没要律师,或者说您最终没有成为她的辩护律师,是不是又让人感到有些遗憾呢?”
“你这种反问的确有些道理。有压力、有难度、有挑战,对法制的健全完善,对律师的历练成熟,都具有非凡的意义。这个意义甚至会超出审判本身。”
然而张思之并未被彻底地“便宜”掉,从秦城监狱回来当晚,法庭便找到他。“来人对我说:李作鹏要求辩护。他曾经是搞密码破译的,脑子转得特别快,得找个专职律师对付他。正好江青不请你辩护了,你就准备为李作鹏辩护吧。”
严格地说,律师的天职是依法维护被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而不是同法庭其他方面的人员携手,共同对付被告。但“两案”毕竟是个极其特殊的例外,其首犯、主犯曾置身中国政治权力的巅峰,且错综复杂的案情涉及一些党和国家的核心机密,应该防止某些被告利用法庭将其泄露出去,或以此要挟法庭。只是就“保密”这个意义而言,张思之表示愿意与法庭合作。
李作鹏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 /律师阵容是强有力的,他们马上发现了起诉书上有指控不实的问题
离开庭只剩下五天了,律师们才基本定位,明确了为之辩护的被告:
甘雨霈、傅志人负责为陈伯达辩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周亨元、武汉大学法律系马克昌担任吴法宪的辩护人;
张思之和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副主任苏惠渔担任李作鹏的辩护人;
北京律师协会负责人之一的周奎正、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舜华担任江腾蛟的辩护人;
上海律师协会会长韩学章、上海市第一法律顾问处主任张中,被指定为姚文元的辩护人。
他们随即争分夺秒、字斟句酌地阅读分析有关各自委托人的案卷,并同委托人见面,询问有关案情。张思之在同意为李作鹏辩护后的第三天,重返秦城监狱,同李作鹏见面。按《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查阅辩护案件的材料,了解案情,可以单独会见被告。但鉴于“两案”的极为特殊的情况,辩护人与被告见面时,均有看守人员在场,以防泄密。
李作鹏见到张思之、苏惠渔时,表示是自己的罪绝不推脱。他说:“我有罪,有责任,我敢承担。我的骨头还是硬的,判罪也接受。”接着又表示不是他的罪过,不能要他负责。他说起诉书中提到一个叫“雷永通”的人之死,可他对此没有责任。这一点许世友可以做证,萧劲光也了解内情,如果考虑他俩的地位不便出庭做证,希望请许夫人出庭证明一下。谈话的时间不算太长,张思之已经感到李作鹏的脑子的确好使。
参与辩护的律师阵容,可以说是强有力的。当他们在短暂的时间内,把各自负责的案情仔细地理了一遍后,立即发现了起诉书中的一些不实指控。
在几乎每日一次的辩护组碰头会上,为姚文元辩护的韩学章、张中,首先指出起诉书中对姚文元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起诉书第四十六条认为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其中指控姚文元的依据,是1976年5月7日,他在谈论天安门事件时讲道:“‘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广场事件是暴力,将来的斗争也还是暴力解决问题。”说这是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可事实是策动上海武装叛乱是在当年10月间,“四人帮”感到行将覆灭才着手的垂死挣扎,而姚文元讲这番话,却是在“四人帮”猖獗得意之际,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
起诉书第三十四条,指控1967年5月,张春桥、姚文元在济南支持山东省革命委员会主任王效禹镇压群众,导致武斗流血。而根据当事人王效禹的供词,只有张春桥说支持王,姚文元事先并未表态,事后才说了句庆贺的话。显然,他不该负挑起事端的责任。
但当时韩学章、张中对是否提出反驳,拿不定主意,因为起诉书是经中共中央上层审阅的。辩护组大多数人认为,应该提出反驳。中央的精神是要使此次的审判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主管“两案”审判的彭真也指示:“不仅要辩护,而且要很好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不驳回明显失实的指控,不依法解脱被告不成立的“罪责”,则被告内心难以诚服,也不能使最终判决在法律上长久立得住,同时还是律师严重的失职。
也是在碰头会上,律师们还认为:起诉书第八条、第十条指控,并被视为对“四人帮”审讯突破口的王洪文“长沙告状”,在党内组织上是合法的,不能构成罪行。1974年10月筹备四届人大会议期间,江青、张春桥为了在此次会上谋取更大的权力,怂恿王洪文到长沙,向正在那里的毛泽东告状,诬陷周恩来、邓小平“搞篡权活动”。而当时江青、张春桥在党内都有合法的地位,他们和王洪文、姚文元等政治局委员在钓鱼台共同商议问题,然后让党内排名在周恩来之前的副主席王洪文,到长沙向毛泽东叙述意见,尽管内容是诬陷周恩来、邓小平的,可斥之为心怀鬼胎,可斥之为暗中作祟,但不能视为罪行。因为政治局委员们商议问题,向党的最高领导人陈述,在组织上没有丝毫不合法理之处。如若这也算是罪行,则党内生活就无法进行了。
辩护组随即将这些认识,反映给“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采纳了律师们的意见,结果在开庭后,对姚文元做法庭调查时,就不再提在济南挑起武斗、为上海武装叛乱做舆论准备的问题。姚文元对此十分感激,因为当时他和陈伯达怕死心理反映得最明显,而上述罪名摊上其一,无疑向死神更贴近几分。关于王洪文“长沙告状”的指控,也在判决时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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