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二十四年闽清县刘利益卖身契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编《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人民出版社,1997),第795~796页。
立卖断婢女身契刘利益,今有自己使唤婢女名唤红鸾,年方一十四岁,今因乏用,托媒卖断与江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拾壹千文正。其钱即日收足,其婢女即听江家改名使唤教管,日后或转卖或俟长成择配,悉从江家之便,益不得干预其事。至此婢系益自己使唤,并未曾重张典当受人财礼等情。如有来历不明,系益出头承当,与江家无涉。风水不虞,听天之命。惟愿入门益利长发万金。恐口无凭,卖断婢女身契乙纸为照。
道光贰拾肆年拾贰月吉日立卖断婢女身契刘利益(花押)
从命婢女红鸾(花押)
中媒黄林氏(花押)
李氏(花押)
代笔林长春(花押)
道光二十六年闽清县江清辉卖婢契《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第796页。
立缴断婢女身契江清辉,自己凭媒价买有婢女名唤云鸾,年方十五岁,身中并无暗疾,兹经托媒将此婢女转缴与侯邑廿三都汤院地方郑处为婢。三面言议,卖断出身价钱七十八千文正。其钱即日随契收足,其婢女听郑家改名使唤,长成之日,亦听择媒收价。自卖之后,不得以父母兄弟藉亲往来,永断葛藤。但此婢女系辉自己凭媒价买,非是拐带私逃,亦未曾重张典当他人财物,以及来由不清等情。如有来历不明,其身价钱听从郑家收回,辉自己出头抵挡,与郑毫无干涉。倘有风水不虞,听天由命。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缴卖断身契乙纸,付执为照。
道光贰十六年四月吉日立缴卖断契江清辉(花押)
从命婢女云鸾(花押)
保认媒人林陈氏(花押)
代笔祝长成(花押)
这两张福建的文书也是径直称为“身契”,并无“婚书”字样,但仲买之牙人却称为媒人。与福建文书一样,清代台湾地区保留下来的卖身文书一般都不称“婚书”,但撮合交易之牙人却大都称为“媒人”仁井田陞在《明清時代の人売及人質文書の研究》论文中引述了很多《台湾私法》中收集的人身买卖文书,都不称“婚书”。洪丽完编辑的《台湾社会生活文书专辑》中收录了清末及日本占领时期38份卖身文书,全部没有“婚书”的字样。。
通过上面列举的事例,可以推测卖身文书称为“婚书”是一定历史阶段、一定地域内的风俗,始于明代,终于清代中期。其中,在徽州地区,卖身文书称为“婚书”似乎更为普遍。而徽州以外地区,将牙人称为“媒人”的情况则更多一些。当然,徽州以外地区由于相对应的史料较少,因此,对于“卖身婚书”这种用语的流行范围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不过,熊寅几《尺牍双鱼》专门列出了“卖身婚书”的书式,就说明“卖身婚书”在当时已经是一种通用的契约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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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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