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2009年09月09日 08:59凤凰网读书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这两份契式都不云“婚书”,“买养男契”是“托中”出卖,身价银为“酬劳银”,“买养女契”则是“托媒某人氏,引就某宅卖为养女”。

清代的《吴逆取亡录》与《清稗类钞》两书都收录了楚雄府知府冯苏卖身平西王吴三桂的卖身投靠文书,但两书所录文字却略有差异。

立卖身文(《吴逆取亡录》作“婚”)书楚雄府知府(楚字以下五字《清稗类钞》无)冯苏,本籍浙江临海县,今同母某氏卖到平西王藩下,当日得受身价银一万七千两。

卖身人冯苏(“卖”以下五字,《吴逆取亡录》无)

两本书引用同一史料,《清稗类钞》写作“卖身文书”,《吴逆取亡录》写作“卖身婚书”,说明当时的人也是混用这两个概念。仁井田陞在《明清時代の人賣及人質文書の研究》一文介绍了这一文字上的差异(《史学雑志》第46编614頁)。徽州文书中也有卖身投靠文书称为“婚书”的实例,例如,《万历三十七年祁门县洪三元等卖身婚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53~554页)就是全家三口卖身投靠文书。

由此可知,当时卖身文书分成两种形式,一种称为“婚书”,一种则称为“买(卖)契”。牙人或称“中人”,或称“媒人”。

那么,明代以前的卖身文书是否冠之以婚书的名目呢?下面是两份敦煌吐鲁番出土的卖身文书。

唐开元二十年(732年)高昌田元瑜卖婢市券《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第204页。

开元贰拾年捌月日,得田元瑜牒称:“今将胡婢绿珠年拾叁岁,于西州市出卖与女妇薛十五娘,得大练肆拾疋。今保见集,谨连元券如前,请改给买人市券者。”准状勘责状同,问口承贱不虚。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五人,款保上件人婢不是寒良詃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勘责既同,依给买人市券。

练主

用州印婢主田元瑜

胡婢绿珠年十三

保人瀚海军别奏上柱国陈希演生卌二

丙子年(916年)敦煌王阿吴卖儿契《敦煌宝藏》(新文丰出版公司,1986)第32册,第99页。

赤心乡百姓王再盈妻阿吴,为缘夫主早亡,男女碎〔岁〕小,无人求〔救〕济,供急〔给〕依〔衣〕食,债负深圹〔广〕。今将福〔腹〕生儿庆德,柒岁,时丙子年正月廿五日,立契出卖与洪闰乡百姓令狐信通,断作时价干湿共叁拾石。当日交相分付讫,一无玄〔悬〕欠。其儿庆德自出卖与〔以〕后,永世一任令狐进通家□□家仆,不许别人论理。其物所买儿斛斗,亦□□。或有恩敕〔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官有政法,人从私契。恐后无凭,故立此契,用为后验。

这两份卖身文书,特别是《王阿吴卖儿契》,从内容上来看,与明清时代的卖身契已经没有太大的差别。《田元瑜卖婢市券》的仲买牙人称为“保人”和“见人”,不称“媒人”。不过,敦煌文书中有典卖亲生儿子的契约中称典主为“亲家翁”的说法。例如《乙未年(935年?)敦煌赵僧子典儿契》《敦煌宝藏》第132册,第4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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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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