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2009年09月09日 08:59凤凰网读书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卖身文书与婚姻(变例婚)文书所见女性的地位与权利

在现存的明清契约文书中,保留下来许多卖身文书明清时代人身买卖文书的研究,起步较早。1935年,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发表了《明清時代の人売及人質文書の研究》(一、二、三)(《史学雑志》第46編,1935),对于明清时代的卖身文书及明清国家对于卖身、典质行为的态度做出过全面、详实的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后,韦庆远等著的《清代奴婢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韩大成《明代的奴婢》(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都利用过卖身文书研究明清时代的奴婢制度。今堀诚二:《中国封建社会の構成》(東京:劲草書房,1991)也有专章讨论清代的卖身文书。以及与招赘、招夫有关的婚姻文书。这部分文书对于理解明清时代中国社会的身分关系的形成,以及女性在身分关系形成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篇所包含的身分文书包括家内奴婢与世仆(佃仆、庄仆)两大人群,这两大人群有关联,也有区别。奴婢一般是家内使用,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而世仆则是与主家具有一定人身依附关系的人群,但这部分人群有自己的家庭生活。世仆的形成除了“葬主山”等经济原因外,奴婢分居也是世仆形成的一个方面。下面将以文书为中心,探讨与女性有关的奴婢买卖与庄仆婚姻问题。

卖身“婚书”

关于卖身婚书研究,参照阿风《卖身“婚书”考》(《明史研究论丛》第七辑,紫禁城出版社,2007)。

“婚书”,按照人们一般的理解,当然是“合二姓之好”的凭证,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关于婚姻形式与婚书的研究,参照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第五章“婚姻法”;陈鹏《中国婚姻史》(中华书局,1990);郭松义、定宜庄《清代民间婚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然而,现存的明清时代徽州文书中却有称为“婚书”的卖身文书。例如,安徽省博物馆收藏有明朝嘉靖三十年《胡音十卖男婚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集),第551页。:

立卖婚书十二都住人胡音十,今因缺食,夫妇商议,自情愿将男胡懒囝,乳名昭法,命系辛丑年三月十五日申时,凭媒说中出卖与家主汪名下为仆,三面议作财礼银叁两伍钱整。其银当日收足。其男成人日后,听从家主婚配,永远子孙听家主呼唤使用,不得生心异变。如有等情,听从家主呈公理治。恐后无凭,立此卖男婚书存照。

长命富贵

婚书大吉

嘉靖三十年二月三十日立婚书人胡音十

婚〔媒〕人胡永道

中见人汪玄寿

这份被称为“婚书”的文书中使用了“凭媒”、“财礼银”、“媒人”等与婚姻有关的词语,但实际上却是一份卖身文书。胡音十夫妇共同商议,由胡永道为介绍人,汪玄寿为中见人,将10岁男嘉靖二十年为辛丑年,而此文书订立于嘉靖三十年,所以当时胡懒囝已经10岁。胡懒囝出卖给汪姓家主作为奴仆,卖价银是3两5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十六年潘应武立婚书》《宋元明编》卷三,第204页,则是卖仆“婚书”:

七都立婚书人潘应武,今凭媒原用财礼银买地仆王天福男来法,年方拾壹岁。自愿出卖与拾二都汪名下为仆,凭媒叁面议作进值财礼银贰两壹钱整。其银、婚书当日两相交付。其仆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用。日后成人长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万历十六年四月拾叁日立婚书人潘应武(押)

中见媒人吴囝儿(押)

李记囝(押)

潘应武“原用财礼银买地仆王天福男来法”,再“凭媒”立“婚书”出卖与汪名下为仆。得财礼银2两1钱。上引两份卖身文书,皆称“婚书”,却与婚姻无关。在现存的明清徽州文书中,有很多此类文书。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些文书的性质以及明清时代的人身买卖情况,有必要考证卖身“婚书”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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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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