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2009年09月09日 08:59凤凰网读书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乙未年十一月三日立契。塑匠都料赵僧子,伏缘家中户内有地水出来,阙少手上工物,无地方觅。今有腹生男苟子,只〔质〕典与亲家翁贤者李千定,断作典直价数麦贰拾硕,粟贰拾硕。自典已后,人无雇价,物无利润。如或典人苟子身上病疾疮出病死者,一仰兄佛奴面上取于本物。若有畔〔叛〕上及城内偷刼高下之时,仰在苟子祗〔支〕当。忽若恐怕人无凭信,车无明月,二此(主)之间,两情不和,限至陆年。其限满足,容许修赎。若不满之时,不喜〔许〕修赎。伏恐后时交加,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只〔质〕典身男苟子(押)

只〔质〕典口承兄佛奴(押)

商量取物父塑匠都料赵僧子(押)

知见亲情米愿昌(押)

知见亲情米愿□(押)

知见并畔村人杨清忽(押)

知见亲情开元寺僧愿通(押)

上引文书中写道:“今有腹生男苟子,只〔质〕典与亲家翁贤者李千定”。《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的编者对此的解释是:“夫妻双方之父母互称对方为'亲家',男称'亲家翁',女称'亲家母'。民间喻典卖儿女两家为结亲,因亦互称'亲家'”《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270页注2。。这一说明用来解释“亲家翁”还有商榷的必要。但注释中提到民间典卖儿女两家互称“亲家”的风俗倒与“卖身婚书”有一定的联系。不过,注释者没有进一步说明这种风俗的起源与时代。

宋、元两代所存卖身文书原件并未保存下来,包括《名公书判清明集》、《元典章》等宋元时代的文献多次提到婚书,但都与婚姻有关。元代刊印的日用类书也没有将“卖身文书”称为“婚书”的记载。

现存的明代卖身文书多为徽州文书,笔者一共整理了明代徽州卖身文书11份。有10份称为“婚书”,其中6份有“媒人”押署,8份称身价银为“礼银”或“财礼银”,可以看出明代徽州地区卖身文书一般都称为“婚书”。

现存的清代中前期的卖身文书主要还是徽州文书。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有两份清朝顺治年间的卖身“婚书”。

顺治六年吴阿谢卖婢婚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4页。

立婚书人吴阿谢,今有使婢名唤小女,年长一十四岁。今因钱粮无措,自情愿浼中出卖与侄名下为婢,听自领去,永远使唤。三面得价礼银拾两整。自卖之后,倘有不测,天之命也。本家并无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存照。

顺治陆年八月廿一日立婚书人吴阿谢(押)

中见吴楚白(押)

吴泽生(押)

奉书男汝璹(押)

顺治六年吴士鋐等卖婢婚书《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卷一,第25页。

立卖契人吴士鋐、士镕,今有婢名唤小女,年一十四岁。今因钱粮无措,自情愿浼中转卖与亲人李名下为婢,当日得受礼银拾两整。自卖之后,听自永远使唤。倘有风烛不常,听自天命。如有不明等事,尽是卖人之当,不累受人之事。今恐无凭,立此婚书存照。

顺治六年八月廿九日立婚书人吴士鋐(押)

中见李君美(押)

吴楚白(押)

吴泽生(押)

这是两份卖身“婚书”。14岁的使婢“小女”,在不到10天的时间里,先后被出卖两次。第一份卖身婚书订立于清朝顺治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卖主为吴阿谢,原因是“钱粮无措”,卖价为纹银10两,买主是家侄。第二份卖身婚书立于同年同月二十九日,卖主是吴阿谢的家侄吴士鋐、士镕,亦以“钱粮无措”为借口转卖给李姓亲人,礼银亦是10两。笔者一共搜集了22份清代徽州卖身文书,其中有13份文书称为“婚书”,其中10份文书有“媒人”署押,6份文书称价钱为“礼银”或“财礼银”。其中清代道光朝以前的卖身文书多称为“婚书”,而道光及以后时代的徽州卖身文书则不再称为“婚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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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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