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2009年09月09日 08:59凤凰网读书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婚书”与卖身“婚书”

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成立无需受到宗教(即教会)或者世俗的(即国家)这种公共权威的见证或认证,实行的是非法律婚主义滋賀秀三:《中国家族法の原理》,第465页。。因此,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婚书”在婚姻成立及解决婚姻纠纷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法的角度来看,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形式分为正式婚姻、变例婚姻两种形式较早从近代法的角度对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形式进行分类,始于1911年出版的《台湾私法》。这部由日本在台湾的殖民政府主持编写的旧惯调查中将当时台湾的婚姻形式分为正式的婚姻、变例的婚姻两种形式,并分别以当时台湾的实例说明了各种婚姻的性质。见该书第二编第三章“婚姻”。正式婚姻就是明婚大娶的女子出嫁男子的婚姻形式(礼婚)。变例婚姻则包括各种入赘、招夫、童养、蓄妾等多种婚姻形式。这两种婚姻形式一般都需要写立婚书字据。唐代的法律就明确了“婚书”的法律效果,“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唐律疏议》卷第十三,许嫁女报婚书。敦煌文书中有婚书程式,其制,男家礼请者,谓之通婚书,女家许诺,谓之答婚书,正书之外,复各附“别纸”参照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第625页;陈鹏《中国婚姻史》,第333页。

到了元代,国家对于“婚书”样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元典章》中记载了“婚书”制作上的具体要求。

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虚文,需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如有语词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元典章》典章十八,户部四,婚姻,嫁娶礼书。

元刻本《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收录了元代合同婚书二则:

纳聘书式

某州某县某处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长男名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第几令爱,名某姐,见年几岁,缔亲,备到纳聘财礼若干。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

合同婚书女婿姓某押

保亲姓某押

媒人姓某押

回聘书式

具乡贯姓某,今凭某人为媒,某人保亲,以某第几女名某姐,见年几岁,与某处某人□(几)男名某,见年几岁,结亲,领讫财礼若干,自受聘后,一任择日成亲,所愿夫妻保守□续繁昌,今立婚书为用者。

年月日婚主姓某押

合同婚书女姓某押

保亲姓某押

媒人姓某押《新编事文类聚启札青钱》(元刻本,日本内阁文库)卷七,婚礼门。

明朝的法律对于婚书的内容也有规定,“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黄彰健:《明代律例汇编》卷第六,户律三,婚姻,男女婚姻。。明人熊寅几编辑的类书《尺牍双鱼》中专有“婚书类”,按照顺序,列出了“求亲准帖”、“答允”、“过聘书”、“回聘书”、“请归亲期”、“答允”、“答不允”等程式。(明)熊寅几辑《尺牍双鱼》卷七,婚书类。郭松义在《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一书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收录了清末的三张请聘婚书、允婚书、回聘礼单,与上述婚书书式的形制基本相同。

这些应该是当时通行的正式“婚书”格式。除了正式的婚姻立有婚书外,再嫁、入赘、招夫等变例婚姻及蓄妾也都立有文书。明人徐三省《世事通考》收录有“嫁妇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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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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