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2009年09月09日 08:59凤凰网读书频道 】 【打印共有评论0

主婚房长某人,有弟侄某人近故,侄弟妇某氏自愿守志,奈家贫,日食无楷〔继〕,或跟内家则云兼以弟侄等棺衾银两无可别出理还,一凭媒某氏议配某人为婚,水日受到聘礼银若干两正,其银一并得足,某氏即听从某宅择吉日过门成婚。此系两愿,各无异说。今欲有□□,立婚书为照。(明)徐三省:《世事通考·外卷·文约类》,转引自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第1117页。徽州也保留下来一些“嫁妇契”,亦称婚书。参照王振忠《一个徽州山村社会的生活世界--新近发现的“歙县里东山罗氏文书”研究》(《中国社会历史评论》第二卷,天津古籍出版社,2000)。

《万书萃宝》收有“买妾契式”,亦称为婚书。

买妾契

厶里某境厶人,有亲生自养女子立名某娘奴,年已长成,凭媒某人某氏,议配厶境厶人为侧室,本日受到聘银若干两,本女即听从择吉日过门成亲,熊罴协梦,瓜瓞绵延。本女的系亲生自养女子,并不曾受人财礼,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及走闪,出自厶跟寻送还,倘风水不虞,此乃天命,与银主无干,今欲聘证,故立婚书为照。《万书萃宝》卷十二,文书契式。

以上婚书都与婚嫁有关,故而称“婚书”合情合理。

明人熊寅几《尺牍双鱼》除辑有“婚书类”外,还在“契帖类”中辑有如下两种卖身契。

卖养男契

立婚书人某都某图某人,今有亲生男子立名某,年方几岁,为因家下贫穷,饥寒无奈,是以夫妇商议,同亲叔、兄某人等,浼托中亲说合,与某名下养为义男,当日接受礼银若干,一并完足,言定抚养成人,与依婚娶,终身听从使唤,不致躲懒走闪。此系二比情愿,并无重叠、来历不明等事,亦无货利、准折、逼抑等情。自今以后,系是本主之人,生不归宗,死不归茔。如或逃归、拐带,卖主与中人承管。倘风水不虞,系是天命,与主人无干,敬立婚书,并本男手印,悉付本主收执存照。

卖养女契

立婚书人某,同妻某氏,今因家贫无措,情愿将自己亲生女子名唤某,年方几岁,托媒人某引就某宅,卖为养女,当日得受纹银若干,并无准折、逼抑,本女听从主人抚养,至长大之时,议配成人,终身使用,此女的系某亲生,并不曾受人财礼,及典挂交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等,卖主承管,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故立卖契,及本女手印一并为照。

《尺牍双鱼》卷七,契帖类。仁井田陞在《明清時代の人売及人質文書の研究》以及《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66、67页中曾引用过这两份契帖。今堀斩凇吨泄饨ㄉ缁幛螛嫵伞芬皇橹幸卜治隽苏饬椒萜跆321、322页)。

这两份契式与婚姻无关,却称婚书。“卖养男契”是“浼托中亲说和”,身价银称为“礼银”。“卖养女契”则是“托媒人”。《尺牍双鱼》的编者很清楚,此“婚书”与彼“婚书”性质不同,故而将卖身婚书与卖田契式并列于“契帖类”,而另立“婚书类”。明万历年间刊印《万书萃宝》也辑有买养男、女契式。

买养男契

厶里某境厶人,有亲生男子立名某,近年登几岁。为因家贫,日食无措,或云无银纳粮,托中,引就某宅,得酬劳银若干。立契之日,一并交足。本男即听从银主抚养成人。与伊婚娶,终身使用。朝夕务要勤谨,不敢躲懒走闪。如有此色,出自某支当跟寻送还。倘系风水不虞,此自己之命,与银主无干。本男的系亲生,并无重叠交加、来历不明等事,亦不干买主之事。今欲有凭,故立文契并本男手印,一并付银主为照。

买养女契

某里厶境某人,有亲生女子立名某奴,年登若干岁,为因日食无措,或云无银纳粮,自愿托媒某人氏,引就某宅卖为养女,本日受得丝银若干两足讫。本女听从银主,抚养至长大之日,议配成人,终身使用。本女的系某亲生,并不曾受人财礼,及无典挂交加、来历不明等事。如有此色,出自某支当,不涉银主之事。倘有风水不虞,此是自己之命,与银主无干。今欲有凭,故立卖契并本女手印。一并付银主为照。

《万书萃宝》卷十二,文契体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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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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