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卖身“婚书”精选:“与伊婚娶 终身使用”
立卖身文约人高三,系香河县朱家庄民人,今立卖身文契。缘因本身衣食无措,难以度日,情愿浼中人说合,将本身高三,年三十五岁,妻吴氏,年二十九岁,长子全儿,年十二岁,次子二小,年七岁,共四口,出卖于王纯宅名下为仆。面议身价纹银拾伍两整,其银当日收用。自卖之后,听凭银主更名使唤,并无投充、来历不名〔明〕等弊。倘有不测,各有天命。如有逃亡、走失等情,俱系岳丈胞兄同中保人一面承管。二边情愿,各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卖身全文契存照。
岳丈吴良美(押)
胞兄高大、二(押)
雍正贰年拾壹月日立卖身文约人高三(押)
亲侄二小(押)
中保人刘国茶(押)
周春(押)
添人进口,人吉利喜
这是一份全家卖身为仆的文约,文书用语中没有包含与“婚姻”有关的词汇。下面是一份雍正年间浙江嘉善县的卖身文书,买主是徽州人。
雍正十年嘉善县宋明远同妻立卖女文契今堀斩骸吨泄饨ㄉ缁幛螛嫵伞,第324页。
嘉善县大安坊立卖女文契宋明远,今因急用,情愿将自己长女,身年拾岁,八月十九日未时生,央中卖到程处为使女,凭媒三面议定当日得受身价银拾贰两正。其银立契之日,现银收足。其女即日过门,恁从带往徽州,更名使唤。并无年庚八字在外。成人长大,悉从程姓择配。自相情愿,并无异言反悔。倘有来历不明,不涉买主之事。如顽蛮不从,听凭责罚。或有不测,各听天命。倘有逃失,原中寻还。今恐无据,立此卖契为证。
雍正拾年八月日立卖契宋明远(押)
同妻张氏(押)
同亲代书徐绍芳(押)
中见许家娘(押)
张氏诗(押)
许明江(押)
永远存照
这张文书虽然称为“立卖女文契”,不过,文契中多次用了“凭媒”、“过门”等与婚姻有关的词汇。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资料室收藏有两张清代道光年间卖婢契,买卖的是同一婢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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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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