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训诫中心”异化为新的劳教所

“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此时,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

在去年的法治改革成果中,劳教的废止和信访的弱化最受瞩目。也有人担忧,会不会出现劳教的替代品?近日微博上有网友贴出河南南阳卧龙区“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的图片,并称有访民被非法拘禁在此。还有网友直接称其为“新型劳教所”。

以“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多个事例均发生在河南,这一做法已存在多年。宣布废除劳教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似乎还有增多趋势。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去年12月24日一篇报道称,正阳县财政专门下拨30多万元经费,成立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职能为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

此前,该省多市、县政府在官方文件中都有类似表述:“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要求”,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由工作组统一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初次训诫、警告,接回当地后还要“实行规范的‘三位一体、同步进行’训诫警告教育。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要在法定地点进行,时间不少于24小时。”

“训诫”的语义是告诫,教导。在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确有关于“训诫”的规定。但《信访条例》只明确对违反规定信访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按通常的理解,训诫应在现场当面进行。即便确有需要安排在特定地点进行,训诫也只能是短时间的。“24小时不间断”、“不少于24小时”的训诫,实质就是曲解“训诫”制度,剥夺、限制被训诫人的人身自由。

依《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只能由法律制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亦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不难看出,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作了严格规定,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且立法机关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从河南的情况看,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借用并曲解“训诫”制度就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且有些假名“训诫”的自由罚在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时间上还“不少于24小时”。至于多至多少期日,还未见规定!若对此类“训诫罚”和“训诫中心”不予重视、不加废止,还真难判断它是否会滑向“新的劳教”或“新型劳教所”。

显然,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政府部门不能在训诫教育和拘留之间,自创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因直接与国家法律相违背,自然应归依无效。对这样的公然违法,河南省人大和河南省法制部门不应视而不见。

如今,劳教制度被废除,而一些地方政府截访的压力仍然存在。“非正常上访训诫教育中心”本就违法,此时,更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作者

王琳

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院诉讼法学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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