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卖淫案”审理12小时 容留卖淫如罗生门
2009年11月11日 08:34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五华法院法官对庭审情况进行了新闻通报 记者 黄兴能 范春荣 摄

各路记者一天到晚守在法院门口等候庭审结果

本报讯(特派昆明记者 江雪) 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云南“小学生卖淫”一案,昨日在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为由,对此案不公开审理,庭审时间从昨日上午10时持续到晚上近10时,未当庭宣判。

被告夫妇否认容留女儿卖淫

昨日上午8时许,35岁的张安芬就带着4个孩子(包括曾被警方误抓的两个女儿以及两个幼儿)来到法院门口等候开庭。因是不公开审理,众多媒体被挡在法院门外。

据记者了解,庭审在上午10时左右开始。当张安芬看到刘仕华之后,情绪激动地哭了起来,刘仕华则相对冷静。庭审一直持续到晚上9时40分左右才结束,其间休庭3次。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展开质证,刘仕华和张安芬都称之前是在被强迫威胁的情况下做了有罪供述。

据了解,此案中公安机关则提交了21个证人。辩护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12个证人出庭的申请,包括“嫖客”等人,但最终,只有两名证人作证,其中刘仕华的三嫂出庭作证,证明刘家的积蓄并非大女儿陈艳(化名)卖淫所得。曾被错抓的女孩婷婷(化名)出庭,以证明警方在调查“容留卖淫”一案中,曾把她们带到公安机关,进行长达一周的询问,而这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庭审焦点“是否容留卖淫”

为了指控张安芬和刘仕华犯有“容留卖淫罪”,公安机关提供了长达13本的案卷,这些证据大部分是笔录,包括陈艳陈述自己卖淫,张安芬和刘仕华的供述等。还有3名“嫖客”的证言,以及警方提取的一些其他证词。

警方调查认为,陈艳有4次卖淫经历被查实,并找到相关“嫖客”;在此基础上,指控张安芬和刘仕华曾租房子给陈艳,提供卖淫场所。但律师认为,刘家有大小七口人,父母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住处的义务,不能证明就是为容留卖淫而租住的房屋。

在辩论阶段,律师对张安芬夫妇俩进行了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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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江雪   编辑: 李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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