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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通报女生卖淫案:事实成立 当事人被拘留
2009年07月16日 23:50中国新闻网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图:当事女孩父亲

中新网昆明七月十六日电 (记者 张敏)昆明警方今日通报,今年三月发生在昆明的“小学女生卖淫案”,根据昆明警方查证,此事件中的当事人陈艳(化名)卖淫行为属实,目前警方依法对其作出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涉案的三名男子作出行政拘留,及治安处罚罚款。

据昆明警方新闻发言人姚志宏介绍,昆明警方在办理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查证了陈艳(化名)与幸某某(男,三十四岁,曲靖会泽人)、赵某某(男,三十二岁,昆明禄劝人)、徐某某(男,三十岁,贵州纳雍人)的卖淫嫖娼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几名嫖娼违法行为人,根据情节分别作出行政拘留,治安处罚罚款的处罚,对陈艳依法作出了治安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三月,有此间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事后,昆明警方前后对此事进行了四次通报。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 (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另一女儿陈艳(化名)卖淫。三月十六日,陈艳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陈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

姚志宏说,此前曾在“昆明女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化名)、张安芬(化名),后来又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化名)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认罪”。对此,昆明警方已发表过声明,警方对于刘仕华、陈艳涉嫌卖淫案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的,并未存在威胁与诱供的情况,其所有侦查活动受检查机关监督。

姚志宏表示,此次事件中暴露出警方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将开展针对性的队伍整顿教育,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而对于事发当日,当地警方派出机构巡防人员存在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的情况,有关部门已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据悉,目前刘仕华、张安芬涉嫌容留卖淫案仍在进一步侦办中。(完)

早前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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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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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   卖淫   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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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敏   编辑: 缪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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