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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检方回应“小学生卖淫”案:未威胁诱供
2009年07月07日 16:04新华网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6月3日,昆明市公安局一警察找到刘仕华家,跟刘仕华、普恩富了解“3·16”事件。新京报 吕宗恕 摄

据云南网-法制晚报报道,针对舆论质疑“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中公安机关威胁诱供的相关情况,昆明检方今天下午公布调查结果,对这一传言进行否定。

今晨,法制晚报记者致电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办发言人,获悉了今天下午该局就“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召开记者见面会的相关情况。

该发言人告诉记者,即将通报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指京城某都市报6日刊发的《女生“卖淫”案父母翻口供》一文报道部分失实。“主要失实部分,是关于昆明公安机关在审理此案时,可能进行威胁诱供的描述。”该发言人表示,文中这段描述,主要源自涉案者刘仕华等的单方面采访。“下午,昆明检方将就此事公布调查结果——公安机关未做威胁诱供。”该发言人说,事实上,6月初检方曾就此事已公布过这一调查结果,但鉴于媒体新一轮质疑,今天下午将再次做出权威回应。

据悉,此外,负责侦办此案的相关人员今天下午也公开接受记者提问。

新闻回放

6月2日,云南媒体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15岁)、刘莉莉(13岁),是亲姐妹。3月16日,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将两人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

3月17日,他们被集体释放。警方对此的解释是:没能抓到现行,认定她们卖淫的证据不足。

6月9日晚,昆明公安机关通报此事。

警方称,两名小学女生并无卖淫相关行为,但是两人的父母刘仕华与张安芬 (二人系同居关系,并非夫妻)唆使刘仕华的另一女儿刘艳(化名)卖淫。

3月16日,刘艳在招嫖时被发现,刘仕华等人以冒名顶替的方法(叫“刘艳”与张安芬大女儿刘芳芳互换衣服)有意让巡防人员抓错人,逃避查处。同时他们还获取虚假证明材料,提供给媒体,导致媒体做出不实报道。

昆明小学女生“卖淫”案父母翻口供

7月6日报道:曾在“昆明小学生‘卖淫’案”中公开“认罪”的刘仕华、张安芬,近日否认容留女儿陈艳卖淫,陈艳也否认自己卖淫。他们向代理律师称,之前向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遭“胁迫、引诱”不得已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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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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