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解析
2008年11月01日 15:52 】 【打印

第三章 五权分立:分权制衡的宪政架构

如前所述,贡斯当的一生经历了法国大革命的全过程,他的政治思想是在回应法国大革命的阵痛中形成的,虽然贡斯当赞同法国大革命的前期对旧制度的颠覆,但是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后果还是尤为震惊的,他把法国大革命期间的雅各宾派专政以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地看成是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理论运用的结果,卢梭的政治思想尤其是其人民主权观念被人们视为法国大革命的“圣经”,而正是在这种“圣经”的指引下,人们犯下了最为惨烈的恶果。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对法国大革命的恶劣后果的清算的关键在于明晰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方式,明晰政治权力的限度及其限制问题。贡斯当的代议制民主思想通过把民主制与代表制相结合的方式已经解决了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行使方式这一问题,剩下的就是解决政治权力的限度及其限制这一问题了。

第一节 绝对的权力是否存在?

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中所出现的专制统治的批判主要遵循两种思路,其一是从理论上清理卢梭的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贡斯当认为,正是这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学说成为对专制政治的最可怕的支持;其二是从实践上批判拿破仑的军事统治。对于批判的结果,贡斯当指出,一切专制政治都是非法政治,绝对的权力是不存在的。

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政治运作中认识到,人民主权原则固然美好,但人民主权也会变成少数人行恐怖统治的口实,人民也会在追求人民主权的过程中陷入奴役状态而不自知,因为“人民”毕竟是一个过于抽象的概念,雅各宾派把人民奉若神明,对人民大加赞赏,人民被激情冲昏了头脑,认为自己无所不能,在革命领袖的鼓动下犯下了最严酷的罪行。对此贡斯当警告到,我们必须认清人民主权原则的确切性质并规定它的确切范围,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理论的胜利在它的运用中就可能会成为灾难,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卢梭犯了致命的错误。卢梭的政治思想是一把“双刃剑”,既有“正面”影响,也有“负面”影响,就前者而言,贡斯当认同卢梭的有关权力源自人民的论述,认为卢梭使权利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就后者而言,贡斯当也深有体会,认为卢梭的政治理论有时能为专制政治提供巨大的支持。因此抽象的人民主权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被神化了的“人民”必须下落为“公民”,以至“选民”,否则将极可能滑向卢梭祈求人民主权却反而走向极权的境地。[36]

就卢梭来说,他和17、18世纪的大多数思想家一样,也是从自然状态的假设出发来展开其政治学说的,并从自然状态中“人是自由的”来阐述其人民主权学说。卢梭认为自然状态乃是人类在私有制和国家产生以前,经历的一个原始的、野蛮的时期。但他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并不同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描述。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每一个人都是自由、独立、平等的,没有奴役与被奴役、统治与被统治等情况,在其中,一个人绝不能奴役另一个人,人具有自由意志和可完善性。[37]总之在自然状态中,奴役几乎是不存在的。虽然自然状态非常美好,但在自然状态中,人类仍面临着种种不利于自身生存的各种障碍,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最终将会趋于消亡。因此人类必须寻找一种方法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并过渡到社会状态以克服这种生存障碍从而使人类得以存续下来。卢梭找寻的结果就是人们缔结“社会契约”,为此他设想了一个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一个结合者都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由于每个人都把自己全部奉献出来,他就可以从集体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给别人的相同权利;人们既然可以从社会那里获得自己让渡给社会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并以社会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人民是主权者,不会损害其他结合者。

主权实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公意是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的意志,是人民整体的意志,其根本特点在于其整体性;公意享有最高的权威,“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整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有迫使他服从公意。这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38]因此,主权是绝对的,对主权做出任何限制都是不可能的,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任何一种根本法律是可以约束人民共同体的,哪怕是社会契约本身。同时由于公意永远是正确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因此作为公意的体现和运用的人民主权就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外在的限制。

对卢梭所论及的不受限制的绝对的人民主权学说,贡斯当提出了截然相反的观点,认为人民主权只是一个有限的和相对的存在,不存在任何绝对的权力。卢梭的不受限制的人民主权很容易摧毁个体主权,因此人民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如果你确信人民主权不受限制,你等于是随意创造并向人类社会抛出了一个本身过度强大的权力,不管它落到什么人手里,它必定构成一项罪恶。把它委托给一个人,委托给几个人,委托给所有人,你仍将发现它同样都是罪恶。”[39]实际上,“人民主权是有限的和相对的,人类生活的一部分内容必须仍然是属于个人的和独立的,并且它肯定是置于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的。否则,社会就会象手握权力的暴君一样邪恶。……当卢梭将人民主权与集体相联结,走向了专制主义。当自由主义将人民主权与个人相联结,则导向宪政民主。”[40]人之为人他有一些基本权利是置身于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的,是为任何强力所不可剥夺的,同时人们也不可能像卢梭所说的那样,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人们转让自己的所有权利。主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的限度,否则人民主权将会成为暴政的工具。因此,“世上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不管是人民的权力,还是那些自称人民代表的人的权力,不管是拥有什么称号的国王的权力,还是——最后——根据统治方式不同而表达着人民意志或君主意志的法律的权力,都要受到权力得以产生的同一范围的约束。”[41]

贡斯当对卢梭的人民主权观念的批判是犀利的,指出抽象的人民主权观念不仅在现实中无法实行,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危险,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犯的错误,经常被人们用来作为自由的颂词,这些颂词却是对所有类型的专制政治最可怕的支持。在贡斯当看来,卢梭本人应该承认他的原则从根本上来说是无法应用的,因而也就是错误的。贡斯当深刻地认识到,主权必须由具体的人来行使,人民主权必须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主权者是抽象的,一旦它必须开始运作实际的权力,那么,由于主权者不可能亲自实行主权,它就必须把这种权力委托出去,结果主权的原有属性就不复存在。因此,无论任何抽象的人民主权多么完美,多么代表人民的利益,它都必须由少数人行使,如果这种权力不受限制,这种权力就将成为暴政的工具。虽然卢梭没有像霍布斯、让·布丹等人把绝对的主权赋予国王而是把它赋予人民,这是他比前代人进步的地方,但他也不像英国学者M·J·C·维尔对他所评论的那样,“卢梭将主权无限制的思想同人民相联系,而不是与君主相联系;然而,他的观点导致了这些思想的方向性改变。如果由人民或者人民代表掌握绝对权力的话,那么就切断了绝对权力与专断政府的联系,这种权力就成为民主权力的一种工具。”[42]实际上这种“工具”也只能是一种自我毁灭、自我奴役的工具。因此,贡斯当明确了人民主权的确切含义和确切范围,在人类自由思想的发展史上具有象征意义。

民主   贡斯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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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景柱   编辑: 彭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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