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你往哪里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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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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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站在舰桥上的瞭望者,他保持着先知先觉,在最关键的时候,他需要提醒人们警惕那浓雾中的致命冰山和波涛中若隐若现的海盗。他就是被誉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一个受人尊敬,但同时也充满风险的职业。
    这两天,就有一个工作勤勉的年轻记者,不能再继续他的事业,而只能东躲西藏,他成了逃犯。因为发表了揭露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黑幕的系列文章,年轻的记者仇子明被通缉。
    这不是电影,这就是发生我们身边活生生的现实。

    微博投票:通缉记者的实质|论坛相关:媒体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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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因为三篇报道被通缉,一夜之间成为话题

记者因报道被通缉,一条微博在网上引来了开锅一般的热议。

因为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记者成了逃犯

27日,一则有关“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的微博消息引爆网络。发帖者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002012)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经济观察报一高层人士证实了网帖的真实性。仇子明先后3次对凯恩公司涉及的关联内幕交易做了报道,除了两篇后续报道刊载在经济观察报官方网站外,其余全部文章均刊载在经济观察报上。

 

 记者本人微博上留言后“潜伏”,所属报社发表声明力挺记者

当事记者仇子明在微博上留言称“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并已关闭手机。而他的所属报社经济观察报社则于28日下午发表声明,表示“相信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应为仇子明和所有记者所遵循”;对于有人试图借助公权力压制舆论监督,威胁新闻工作者人身安全,表示强烈谴责;并声称将使用一切合法手段捍卫新闻工作者的正当采访和报道权,保护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

 

舆论哗然:本案脱不了利用公器对记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嫌疑

事件一出,舆论哗然,无数次被转载、批评。经济观察报的一位高层人士描述道:“在这两个报道刊载出来后,凯恩股份操纵人王白浪曾找到我们驻华东区采编负责人,试图危机公关,但遭到拒绝。时隔不久,仇子明就被通缉。”显然,本案脱不了利用公器对记者个人进行报复陷害的嫌疑,人们批评的火力都合乎逻辑的集中在这上面。

先来搞清楚当事记者到底正遭遇什么

暂且不去管围绕新闻的层层解读,先来看一下这个年轻的记者到底在面临什么处境。

被以公安机关以“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立案侦查

2010年6月5日《经济观察报》发表《凯恩股份改制偷天换日 证监局已展开调查》一文后,凯恩股份表示,就近期有人利用网络媒体对公司和凯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恶意诽谤、诬陷的违法犯罪行为,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遂昌县公安局已于2010年5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正是记者仇子明,涉嫌的罪名正是这条“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

 

 此“通缉”未必是真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这里有必要作一番分析,如果这是条由遂昌县公安局公开向社会发布的通缉令,那么因为层级有限,公安部对外网站上显然是看不到的,但是它却会同样包含着相当严厉的意味,即仇子明是属于应当采取逮捕这样严厉刑事强制措施的要犯。而且,作为被通缉的嫌疑对象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这就是仇子明的现实。但其实它更可能仅是一个已经发布在公安内部网络上的内部协查通报,而非通缉令,仇子明面临的是一般网络追逃,他随时可能被外地公安机关依据网上协查通报信息查获。

 

看起来公安机关的行为也是有理有据的

针对社会舆论的质疑和经济观察报社呼吁,遂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黄井洪表示公安办理该案符合法律程序,仇子明确实因为涉嫌“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罪”而被网上通缉。仇子明目前只是涉嫌该罪名,任何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办理此案的侦查行为符合法律程序。黄还表示公安机关稍后会就此事对公众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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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频遭报复 舆论监督任重道远

6月24日晚,《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在回家途中遭袭,两名陌生男子手持钢筋条将其打伤。当事人称,可能是因其所作的批评报道而遭报复。2010年5月29日,广州白云区4名工人不慎沼气中毒,多家媒体记者前往采访,却遭阻挠,工厂老板带头殴打记者。 [详细]

凯恩股份巨额关联交易引发质疑

凯恩股份位于浙江遂昌,以生产特种纸为主业,2004年7月5日登陆深交所,是世界上仅有的两家能系列化生产高、中、低压电解电容器纸的企业之一。《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详细]

 

它山之石

“实际恶意”规则与“公共人物”规则

    这两个重要规则是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首先提出的:官员不能因他的政务行为遭诽谤而获得补偿,除非他能举证证明该诽谤行为是出于“实际恶意”,并且证据必须是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的。“实际恶意”指的是“明知是错误的或不管是否是错误的”。
    要求“被诽谤”的官员举证证明“实际恶意”,以及证据必须明白无误或令人信服,实际上是给官员诉讼设置障碍,要他们知难而退。
    后来的一系列案件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进一步将此原则推广到适用于非官员的“公共人物”,并逐步清晰地展现公共人物与非公共人物等概念之间的界限。此后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公共人物内。最高法院最终将实际恶意原则从原有关注一审原告是否属于公共官员的视角转向涉案事实是否具有公众事务性质,这些案例大致勾勒出媒体新闻自由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均衡点形成过程的运动轨迹,成为美国媒体拓展自由并自我约束的最重要参照。

在逃的记者,投案自首其实是你最好的选择

一个面对如此境况的年轻人,你会给他什么建议呢?

一朝被通缉,潜伏还是潜逃都不是出路

无数案例表明,任何藐视我公安机关追逃能力的在逃犯都只会自讨苦吃。不要去相信电影和书本上的描写,负案逃亡的生涯既不浪漫也不精彩,更多的是衣食无着,处处狼狈和惊惶。因为一旦被通缉,陷入的不只是全国公安机关的围追堵截,更有可能是“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投案自首本身是重要的可以从轻减轻刑罚的量刑情节,这一点无论如何不应忽视。另外,从仇子明本人现在的人身安全角度考虑,也应当就近向公安政法机关自首。

 

 身正不怕影斜,请回来协助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前所述,这个通缉令更可能是一个网上协查通报,且目前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在一切未定的情况下,隐匿和逃亡等任何消极的选择都难称明智。对于敢于揭露上市公司内幕交易黑幕的记者来说,勇气是不应当被质疑的品质。而且报社,律师,仇子明本人都一再坚持报道的证据获取非常扎实,这一点是案件性质的关键,仇子明有理由勇敢的回来,在公众的视线中,协助证实自己的清白。

 

本案已被公众关注,请回来协助还公众真相

本案已经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尤其是新闻媒体界的同仁,大家都非常关心仇子明本人的安危,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和媒体监督报道权的保障。对于始终坚持新闻报道原则的记者来说,责任心是不应当被质疑的品质。仇子明有理由选择回来,与媒体同仁一道探求并还社会公众以真相。

 

有论者说:

谁来保证批评权的落实?

只有每一个媒体都珍重批评权,每一个部门都认真落实舆论监督精神,每一个媒体人都拒绝被公关,都视主动被公关为耻辱,批评权才能真正落实,所谓舆论监督才能够成为现实,媒体也才能做社会进步的催化剂。

地球新闻人不以监督火星人为己任

号称媒体发达的多个城市,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这样的现象。新闻记者们眼光都非常远大,注意力放到遥远的异地,评论的焦点也扯到与本地老百姓不相干的大而空的话题上去。于是形成“新闻在别处”的奇异场面:大家都眼盯着别人的城市,惟恐天下不乱地等待着。

报纸不惹麻烦之说是泯灭新闻监督属性

近日有份地方报纸总编辑的新年贺词,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无他,这老总贺词中有句话说得直白:“不惹麻烦的报纸才是最好的报纸”。这话泯灭了新闻纸的一个根本的属性:舆论监督。

通缉记者引来公众愤怒的根源:新闻监督缺乏保障

人们的关心和同情并非完全出于小记者与国家机关和大企业之间力量对比的悬殊,更多的是在忧虑新闻监督的保障问题。

新闻只能事后“监督”的教训极其深刻

食品安全问题的教训最能说明问题。“三鹿奶粉事件”事件当中,正是初期新闻报道作用的缺失,导致企业在忽视食品安全的歧路上越走越远,“三鹿奶粉”才具有了可以肆虐的时间和空间,最终导致了重大的事故和巨大的损失。“一个简单的常识是,媒体监督不是给政府找麻烦,而是帮助政府和社会共同发现并解决问题。媒体不仅是社会的眼睛,帮助公众及时发现并避开风险,其实也是政府的‘耳目’”。

 

 如今记者却已经是高危职业

在记者日常的采访活动当中,如果针对的是敏感事件,受阻挠甚至是被殴打是家常便饭。且不说一般的媒体记者,就连新华社和央视的大记者,有这种遭遇的也大有人在。很多地方媒体的记者,对于当地的敏感事件只能退避三舍,倘若敢于采访报道,其后果往往不可设想。不管是记者被判刑还是记者被殴打,都让人触目惊心。记者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算得上是比较有头有脸的职业,随着很多记者遭遇不幸的经历被曝光,很多人才开始意识到这个职业的危险性。

 

保护不够制约不少:新闻监督的尴尬法律现实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法和出版法,对于媒体新闻行为的合法边界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媒体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是规范新闻行为、划定新闻自由与新闻侵权界限的法律尺度。不仅是界定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依据,而且是规范媒体的新闻行为、保护媒体报道权利的重要规则。但是从司法上看,近年来的媒体有关的官司,民事里边的富士康起诉记者和第一财经、到更早的王珀诉足球报等案件,呈现的几乎都是一边倒的媒体一方极为被动的局面。而且现有刑事立法上,在损害商业、商品信誉的刑法条文和实际判例影响下,媒体在报道中更是不能不如履薄冰。

 

调查

1.你认为记者被通缉事件背后的实质更可能是什么?
被曝光企业的报复陷害,非常恶劣
记者的报道是不负责的,涉嫌犯罪
说不清
2.你认为当地公安机关是正常的执法办案行为吗?
不是
说不清
3.你认为眼下该记者应该怎么做?
继续躲藏,等待结果
投案自首,协助调查
公开露面,发布新闻
其他
4.你认为保护公共人物(企业)名誉权和维护新闻监督,哪个更重要?
公共人物(企业)名誉权重要
新闻监督更重要
说不清
 
   

不知道这一夜年轻的在逃犯,记者仇子明是否睡得安好,可以想象,这一夜睡不着的人一定有很多,当然他们心境各不相同。希望在新的一天里,仇子明能尽快重回我们的视野,尽快回归他自由平静的生活。

   
 

凤凰网评论频道 | 编辑: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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