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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新法对网络侵权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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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之后,再来看接受凤凰网独家连线的《侵权责任法》起草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和香港律师庄仲希对该法的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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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将在两种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该条文切中网络侵权行为的关键。香港律师庄仲希说:“一是已经被投诉、得到了通知,没有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这种情况下带来的危害属于扩大的部分。所谓扩大部分就是人家通知开始,之后还不停止这些行为,这部分网站要承担责任。另外就是网络服务商知道网络用户是属于侵害他人权利的,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规定,利于及时阻止网络侵权行为,消除不利影响,也利于被侵权人确定被告,方便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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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说,一般情况下,当被侵权人发现被侵权,就可以通知网站,认为某一条信息构成侵权,只要通知了,网络服务商就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在得到通知以后,网站也要有一个审查的问题,如果网站认为不侵权,就可以不理会,可以放在那里。但这里就有一个风险,一旦构成了侵权,网络服务商并没有处理,那就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利于被侵权人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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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情况下,依据网站审查,即网络服务提供商在传播前就知道属于侵权了,比如说上传别人的裸照,这个是否属于侵权,网站本身应该知道,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就不需要等通知,就应该及时删除掉。”这适用于一些特殊的情况。这样的规定同样利于阻止网络侵权行为,但是这样的可能导致网站为规避诉讼风险而加大内部审核力度,对存在侵权可能的内容都采取删除的处理,可能会导致压缩网站言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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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责任感的公民,对“人肉搜索”应有理性的认识,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是原则,公布、传播个人信息是例外,且应当有法律依据。所以目前立法的目的在于平衡公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不应一味鼓励“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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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 “人肉搜索”,包括节制对于官员的 “人肉搜索”,才能让“人肉搜索”不被人揪住辫子,才能具有长久的生命力。“人肉搜索”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形成“网络暴力”,而这种“网络暴力”就为官方禁止“人肉搜索”提供了极好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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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留下一些个人信息,不代表你放弃了隐私权,更不代表你同意别人恶意利用。比如,你在购物网站留下你的电邮和手机,你单位的网站公布你的职务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别人若把你的相关信息串联起来,包括真实姓名、住址、手机,集中公布,这就是对你隐私权的恶意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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