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林达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之后,引起民众热烈讨论。同时,宣判后,原告、被告皆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我看到一些文章提到美国的“自卫”和案例,也想在这里谈一点相关话题。
美国的“自卫”原则
美国的“自身防卫(self-defence)”到底是什么?这么说吧,一个被告如果被起诉有暴力犯罪,只要和自卫扯得上,美国的联邦和各州法律,都容许被告以“自卫”作为理由、为自己辩护。
美国的自卫原则很简单:“法律容许遭到非法侵害的本人,采用适度反击行为,以求自身免受伤害,但是自卫需要正当理由:一是被告正处在遭受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二是为避免这种侵害而自卫反击是必要的。”
所以,关键是只考虑这个被告“是否处在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是否为免除侵害必须自卫反击”。这是“是否自卫”的唯一考量,不会考虑其他无关条件。例如,不考虑被告是否对侵害者欠债、不考虑被告有没有各种错误、有没有犯罪前科。也就是退一万步说,不管逼债者多有理,你可以用合法方式、包括诉诸法律去解决,如果以人身侵害的非法方式,就可能遭遇对方合法的、可能致命的自卫反击。
对于欢案,检方和法院都认定有“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情节,即非法羁押。非法羁押(false imprisonment),在美国既是刑事罪,也同时是民事罪,即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具体是:“凡未经依法授权或无法律依据,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违反自己意愿留在某地或去某处”,不论羁押地点和时间长短,都是非法羁押。至于羁押是否有恶意,也不是裁定罪名的必要条件,就算没有恶意的非法羁押,一样是“非法羁押罪”。
非法羁押罪的重要,和我曾几次提到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紧密相连,这不仅是西方普通法系之下的悠久传统,更是在他们文化中重视个人生命、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最基本理念。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就是,一旦发现非法羁押,不论谁是谁非,总是立即解救再说,这是涉及宪法这样根本大法的基本常识。所以不会存在警察不管的情况。
和“自卫”有关的美国案例
有不少人提到一个美国案子,就是奥克拉荷马州一个十八岁独自带孩子的母亲,几年前开枪打死入侵者。这个案例我几年前曾提到过,记得刚刚从奥克拉荷马州回来,对那里地广人稀印象深刻,一回来就看到电视里的新闻和相关法律分析。
夜晚来者不善的是两个男人,她在被砸开门的第一瞬间,开抢打死入侵者。现在有文章把她“保护孩子”和于欢“保护母亲免受辱”作类比。
开枪打死入侵者的母亲,图片来自网络
有文章提到,上面的奥克拉荷马州一案是闯入住宅,只和“城堡主义(Castle Doctrine)”和“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有关,和“自卫”无关。
所谓“城堡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因此他可以用一切暴力手段、包括致命手段来保卫自己的家及其居住者免受伤害”。但是说打死闯入住宅和自卫无关,是不准确的。其实这还是一个自卫案。
自卫法由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在普通法下,原来有一个“退避原则”,就是一个人在受到攻击时,只要有合理手段能避开极端手段,就不能诉诸极端手段剥夺攻击者的生命。美国至少有三十个州已在自卫法中取消了这一原则,也就是有了“不退让法”。
说它和“城堡主义”有关,是因为取消“退避原则”的州,大多也只是规定,仅在所谓“有权所在之地”生效:就是在自己家或自己汽车里受到攻击,就无须受“退避原则”约束。所以美国的“家”非常强大,入室偷盗要冒生命危险,不要说公然抄家、强拆民宅了。因“城堡主人”可能依法武力抵抗,格杀勿论。但是,大原则落实到具体,都不那么简单,落实到偷盗抢劫这样的具体案例,当然也有“城堡主人”是否自卫过当问题。
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哪怕已经取消“退避原则”的州,在家里发生枪击侵入者,还是会很严格具体细究。例如在我居住的州,如果有人冲进你的院子要抢劫,你叫他站住,他不站住,你感受生命受威胁、开抢打死了对方,这种情况如果想脱罪,还是要动用“自卫”来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在“受侵害的紧迫危险中”,仅仅辩称“城堡主义”、说是在自己的“家(property)”,就有权动用致命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两种情况之一,开枪肯定无法律责任:一是对方已经闯入你的住宅,就是在房子里面;二是非法闯入者持枪。这是各州基本类似的规定。今天还发生一个新闻,也是在奥克拉荷马,一个19岁年轻人在父亲家枪击打死三名入室偷盗者,因为死者在室内,警察基本判断就是“自卫”。很可能连法庭都不用上。
所以在上面的年轻母亲案子里,哪怕没有孩子需要保护,也不论对方是否带武器,有人侵入室内,已经满足“自卫”条件:“处在遭受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中,为避免侵害而自卫反击是必要的。”
也就是说,不需要在她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已经受到实质伤害之后再自卫反击,只要是预计在“受侵害的紧迫危险中”,就可以了。她打死一个入侵者后,没有被起诉。法律这样设定条件,是从被侵害者考虑,等到实质伤害,很可能已经来不及了。例如有团伙非法监禁和殴打凌虐情节,辩护律师就可以质疑,有谁能保证不会发生更严重的身体实质伤害?待身体、健康、生命真的陷入被伤害危险,谁又能保证受侵害者手里还能及时抓到防身武器自卫反击?有警察对被告的救济失灵,自身防卫的“适度”、“正当”更可能大大加分。
但是,美国的很多“自卫”案,也都发生争议,一个原因就是上面提到的:“自卫”的法律容许条件,强调“适度的反击行为”,也就是“防卫”是否过当问题。
“不退避”的免责扩大到公共场所,“跨出城堡”,就是“自卫”的一个权利扩张,就是强调:在公共场所,受侵犯者也有权根据主观判断的威胁和危险程度,积极采取包括致命的方式自卫。毫无疑问,这引发巨大争论。
例如遭遇打劫,反对者认为,很多打劫者并无致命武器,有时只是抢点小钱,显然罪不至死,而该法是在鼓励受侵犯者“先开枪再说”,现实生活中可以举出无数例子,抢劫者被感受生命受威胁的自卫者开枪打死,最后发现对方没有携带武器。而赞同者,也同样可以举出许多案例,有被劫者因没有果断自卫而惨遭杀害。这样的争论其实永无结果。在美国,如果“侵犯”和“自卫”牵涉警民冲突、族裔冲突,对立更是雪上加霜。
而争议正是反映了法律本身的困境:现实发生的故事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必须作归纳,归纳过程中必定有教条和简化的一面。所以需要每个案子都针对它的特殊细节证据、充分细究。
试图阻吓团伙犯罪的“共谋罪”
顺便说下,在美国的刑事法中,还有一项是共谋罪(conspiracy),“指两人或多人为实施犯罪或非法行为而共谋共议,也指共谋以违法或犯罪手段、实施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假设是正常的欠款要债,也就是“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但是“两人或多人”,“共谋共议”“以违法或犯罪手段去实施”,一样是共谋罪。
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刑事重罪,可以在其他犯罪行为之外单独量刑。它的意思是,假如你有了“非法羁押罪”,因此判刑三年,但由于是两人以上共谋共议或共同实施,就可以在原来刑期之上,再加共谋罪的量刑。
而且,“共谋”可以是连续性的,也可以只是参与了一部分,哪怕参与者并不知道全部违法或犯罪计划,但是只要是“明知共谋的目的,并同意成为实现该目的计划中的一员,即可构成共谋罪。”也就是说,类似于欢案的团伙行为,在美国法律下,参与者都皆有非法羁押罪、(动手的)有暴力伤害罪,以及“共谋罪”这样的刑事重罪。
而且,如那个奥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共谋者必须为共谋案中发生的一切后果,负自己的一份责任。 18岁母亲打死入侵者的案子,是两个人一起来的。一个人砸开门,被年轻母亲一枪打死了。另一个人据他自己称,他只知道自己的同伴有吸毒问题,想来要这家刚过世丈夫的处方药,作为毒品吸食。同伴到底要干啥,他也不知道。他只是陪了朋友过来,一直站在围栏边,没做任何事情。出事后,他要求年轻母亲容许他进屋打911为朋友叫救护车。他后来自首了。
结果,那个开枪的母亲没有被起诉谋杀,这个“共谋者”却被依法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原因是他作为共谋者,必须为事件发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有人被杀,负起刑责。虽然最后经过漫长的庭外协商、法庭考虑到他无前科、未来没有实际危害、参与细节等等,为他减轻罪名,判了缓刑的十年刑期,也就在裁决后可以回家了。但是,这只算是酌情宽大,检方、法庭如果不依不饶,按照州法律重判个一级谋杀罪,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
我后来想想,这个“共谋罪”的罪名设立,还是很有道理。它其实是在试图阻吓人们参与团伙犯罪,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罪行,总比团伙犯罪的伤害要轻得多。在于欢案中,假如不是十一人的团伙犯罪,而只是某人独自前往,即使以非法行为要债,最后的发展也很可能不会是这个结果了。
一个有争议的案子,当事人走司法程序,等候进一步裁决,媒体报道,公众议论, 法律界人士纷纷出来就具体案例,介绍和解释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之间以不同的法律见解和立场,相互争辩。同时,也了解各国相关的经验教训和法律争议,这应该是一个完善法治的健康过程。最后关键,还是要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有法庭取证、证据呈堂、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完整,以及,裁决的尽可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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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林达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欢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媒体报道之后,引起民众热烈讨论。同时,宣判后,原告、被告皆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
我看到一些文章提到美国的“自卫”和案例,也想在这里谈一点相关话题。
美国的“自卫”原则
美国的“自身防卫(self-defence)”到底是什么?这么说吧,一个被告如果被起诉有暴力犯罪,只要和自卫扯得上,美国的联邦和各州法律,都容许被告以“自卫”作为理由、为自己辩护。
美国的自卫原则很简单:“法律容许遭到非法侵害的本人,采用适度反击行为,以求自身免受伤害,但是自卫需要正当理由:一是被告正处在遭受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二是为避免这种侵害而自卫反击是必要的。”
所以,关键是只考虑这个被告“是否处在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是否为免除侵害必须自卫反击”。这是“是否自卫”的唯一考量,不会考虑其他无关条件。例如,不考虑被告是否对侵害者欠债、不考虑被告有没有各种错误、有没有犯罪前科。也就是退一万步说,不管逼债者多有理,你可以用合法方式、包括诉诸法律去解决,如果以人身侵害的非法方式,就可能遭遇对方合法的、可能致命的自卫反击。
对于欢案,检方和法院都认定有“限制于欢母子人身自由”情节,即非法羁押。非法羁押(false imprisonment),在美国既是刑事罪,也同时是民事罪,即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具体是:“凡未经依法授权或无法律依据,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制他人违反自己意愿留在某地或去某处”,不论羁押地点和时间长短,都是非法羁押。至于羁押是否有恶意,也不是裁定罪名的必要条件,就算没有恶意的非法羁押,一样是“非法羁押罪”。
非法羁押罪的重要,和我曾几次提到美国宪法中的“人身保护令(habeas corpus)”紧密相连,这不仅是西方普通法系之下的悠久传统,更是在他们文化中重视个人生命、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最基本理念。人身保护令的意义就是,一旦发现非法羁押,不论谁是谁非,总是立即解救再说,这是涉及宪法这样根本大法的基本常识。所以不会存在警察不管的情况。
和“自卫”有关的美国案例
有不少人提到一个美国案子,就是奥克拉荷马州一个十八岁独自带孩子的母亲,几年前开枪打死入侵者。这个案例我几年前曾提到过,记得刚刚从奥克拉荷马州回来,对那里地广人稀印象深刻,一回来就看到电视里的新闻和相关法律分析。
夜晚来者不善的是两个男人,她在被砸开门的第一瞬间,开抢打死入侵者。现在有文章把她“保护孩子”和于欢“保护母亲免受辱”作类比。
开枪打死入侵者的母亲,图片来自网络
有文章提到,上面的奥克拉荷马州一案是闯入住宅,只和“城堡主义(Castle Doctrine)”和“不退让法(Stand your ground Law)”有关,和“自卫”无关。
所谓“城堡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因此他可以用一切暴力手段、包括致命手段来保卫自己的家及其居住者免受伤害”。但是说打死闯入住宅和自卫无关,是不准确的。其实这还是一个自卫案。
自卫法由各州立法,略有不同。在普通法下,原来有一个“退避原则”,就是一个人在受到攻击时,只要有合理手段能避开极端手段,就不能诉诸极端手段剥夺攻击者的生命。美国至少有三十个州已在自卫法中取消了这一原则,也就是有了“不退让法”。
说它和“城堡主义”有关,是因为取消“退避原则”的州,大多也只是规定,仅在所谓“有权所在之地”生效:就是在自己家或自己汽车里受到攻击,就无须受“退避原则”约束。所以美国的“家”非常强大,入室偷盗要冒生命危险,不要说公然抄家、强拆民宅了。因“城堡主人”可能依法武力抵抗,格杀勿论。但是,大原则落实到具体,都不那么简单,落实到偷盗抢劫这样的具体案例,当然也有“城堡主人”是否自卫过当问题。
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哪怕已经取消“退避原则”的州,在家里发生枪击侵入者,还是会很严格具体细究。例如在我居住的州,如果有人冲进你的院子要抢劫,你叫他站住,他不站住,你感受生命受威胁、开抢打死了对方,这种情况如果想脱罪,还是要动用“自卫”来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当时的确感到生命在“受侵害的紧迫危险中”,仅仅辩称“城堡主义”、说是在自己的“家(property)”,就有权动用致命手段,是远远不够的。
只有两种情况之一,开枪肯定无法律责任:一是对方已经闯入你的住宅,就是在房子里面;二是非法闯入者持枪。这是各州基本类似的规定。今天还发生一个新闻,也是在奥克拉荷马,一个19岁年轻人在父亲家枪击打死三名入室偷盗者,因为死者在室内,警察基本判断就是“自卫”。很可能连法庭都不用上。
所以在上面的年轻母亲案子里,哪怕没有孩子需要保护,也不论对方是否带武器,有人侵入室内,已经满足“自卫”条件:“处在遭受非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中,为避免侵害而自卫反击是必要的。”
也就是说,不需要在她的生命身体和健康已经受到实质伤害之后再自卫反击,只要是预计在“受侵害的紧迫危险中”,就可以了。她打死一个入侵者后,没有被起诉。法律这样设定条件,是从被侵害者考虑,等到实质伤害,很可能已经来不及了。例如有团伙非法监禁和殴打凌虐情节,辩护律师就可以质疑,有谁能保证不会发生更严重的身体实质伤害?待身体、健康、生命真的陷入被伤害危险,谁又能保证受侵害者手里还能及时抓到防身武器自卫反击?有警察对被告的救济失灵,自身防卫的“适度”、“正当”更可能大大加分。
但是,美国的很多“自卫”案,也都发生争议,一个原因就是上面提到的:“自卫”的法律容许条件,强调“适度的反击行为”,也就是“防卫”是否过当问题。
“不退避”的免责扩大到公共场所,“跨出城堡”,就是“自卫”的一个权利扩张,就是强调:在公共场所,受侵犯者也有权根据主观判断的威胁和危险程度,积极采取包括致命的方式自卫。毫无疑问,这引发巨大争论。
例如遭遇打劫,反对者认为,很多打劫者并无致命武器,有时只是抢点小钱,显然罪不至死,而该法是在鼓励受侵犯者“先开枪再说”,现实生活中可以举出无数例子,抢劫者被感受生命受威胁的自卫者开枪打死,最后发现对方没有携带武器。而赞同者,也同样可以举出许多案例,有被劫者因没有果断自卫而惨遭杀害。这样的争论其实永无结果。在美国,如果“侵犯”和“自卫”牵涉警民冲突、族裔冲突,对立更是雪上加霜。
而争议正是反映了法律本身的困境:现实发生的故事总是千变万化的,法律必须作归纳,归纳过程中必定有教条和简化的一面。所以需要每个案子都针对它的特殊细节证据、充分细究。
试图阻吓团伙犯罪的“共谋罪”
顺便说下,在美国的刑事法中,还有一项是共谋罪(conspiracy),“指两人或多人为实施犯罪或非法行为而共谋共议,也指共谋以违法或犯罪手段、实施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假设是正常的欠款要债,也就是“本身并不违法的行为”,但是“两人或多人”,“共谋共议”“以违法或犯罪手段去实施”,一样是共谋罪。
共谋罪是一项独立的刑事重罪,可以在其他犯罪行为之外单独量刑。它的意思是,假如你有了“非法羁押罪”,因此判刑三年,但由于是两人以上共谋共议或共同实施,就可以在原来刑期之上,再加共谋罪的量刑。
而且,“共谋”可以是连续性的,也可以只是参与了一部分,哪怕参与者并不知道全部违法或犯罪计划,但是只要是“明知共谋的目的,并同意成为实现该目的计划中的一员,即可构成共谋罪。”也就是说,类似于欢案的团伙行为,在美国法律下,参与者都皆有非法羁押罪、(动手的)有暴力伤害罪,以及“共谋罪”这样的刑事重罪。
而且,如那个奥克拉荷马州的法律,共谋者必须为共谋案中发生的一切后果,负自己的一份责任。 18岁母亲打死入侵者的案子,是两个人一起来的。一个人砸开门,被年轻母亲一枪打死了。另一个人据他自己称,他只知道自己的同伴有吸毒问题,想来要这家刚过世丈夫的处方药,作为毒品吸食。同伴到底要干啥,他也不知道。他只是陪了朋友过来,一直站在围栏边,没做任何事情。出事后,他要求年轻母亲容许他进屋打911为朋友叫救护车。他后来自首了。
结果,那个开枪的母亲没有被起诉谋杀,这个“共谋者”却被依法以“一级谋杀罪”起诉了。原因是他作为共谋者,必须为事件发生的一切后果,包括有人被杀,负起刑责。虽然最后经过漫长的庭外协商、法庭考虑到他无前科、未来没有实际危害、参与细节等等,为他减轻罪名,判了缓刑的十年刑期,也就在裁决后可以回家了。但是,这只算是酌情宽大,检方、法庭如果不依不饶,按照州法律重判个一级谋杀罪,也不是绝对不可以的。
我后来想想,这个“共谋罪”的罪名设立,还是很有道理。它其实是在试图阻吓人们参与团伙犯罪,一般情况下,一个人的罪行,总比团伙犯罪的伤害要轻得多。在于欢案中,假如不是十一人的团伙犯罪,而只是某人独自前往,即使以非法行为要债,最后的发展也很可能不会是这个结果了。
一个有争议的案子,当事人走司法程序,等候进一步裁决,媒体报道,公众议论, 法律界人士纷纷出来就具体案例,介绍和解释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之间以不同的法律见解和立场,相互争辩。同时,也了解各国相关的经验教训和法律争议,这应该是一个完善法治的健康过程。最后关键,还是要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有法庭取证、证据呈堂、法庭辩论等程序的完整,以及,裁决的尽可能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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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向左,经济向右?不少人对中国当下时局的这一判断,契合了部分精英群体的困惑。即使是针对党内而突出强调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以及不得妄议中央,其所带来的震动已扩至整个社会层面。
如何读懂十八大后的中国时局?去年底,深圳,第二届大梅沙论坛期间,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原主任周为民接受凤凰评论《高见》栏目独家访谈。
周为民认为,十八大后,以反腐败为重点的全面从严治党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就其应有的目的来说,反腐包含三重意义:重振纲纪,重建官场生态,重新澄清基本的政治伦理,“集中到一点就是救党”。
周为民亦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整饬纪律、重振纲纪;另一方面要着力健全发展党内民主,有效保障党员能够行使党章确认的党员的权利(当然与遵守党的纪律、履行党员义务相一致),从而凝聚起广大党员。
对当下一些党内外人士对时局的困惑,周为民向凤凰网强调,意识形态给社会各群体提供的预期具有全局影响力,因此要正确恰当评估当前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领域的状况,不能任意夸大“敌情”。
访谈嘉宾:周为民 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原主任
凤凰评论《高见》栏目访谈员:凤凰网主笔陈芳
突出全面从严治党有三重含义
凤凰评论《高见》:为什么十八大后格外强调全面从严治党且力度空前?
周为民:从严治党是历来强调的,但十八大以来,突出强调从严治党的确有特殊重要性和紧迫性。十八大提出党要经受四大考验、化解四种危险(四大考验,指长期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和外部环境的考验;四种危险,即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突出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现在集中体现在反腐上,首先是要整饬纪律、重振纲纪。为什么?若干年来,种种矛盾、问题非常突出,得不到有效处理,不断积累加剧,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纲纪废弛,腐败的滋生蔓延也与此有直接的关系。这种情况任其发展下去,的确很危险。
凤凰评论《高见》: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有着很强的问题导向,是针对什么问题?
周为民:重振纲纪的同时,是要重建官场生态。多年纲纪废弛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官场生态的恶化,出现很多匪夷所思的现象,官场生态已经恶化到相当严重的地步,这种局面必须扭转。
与这两点相联系,是要澄清一些基本的政治伦理。纲纪废弛、官场生态恶化,也直接导致政治伦理上一些基本的是非、善恶、荣耻的错乱。一些官员似乎已经不知道、不在意作为一个官员(更不用说作为共产党的干部),真正的体面和尊严在哪里、是什么了。而这种状况对社会是有极强烈的腐蚀性的,是造成社会风气败坏的重要原因之一。
凤凰评论《高见》:你刚才讲的纲纪废弛、官场生态恶化、政治伦理错乱等问题,长期积累,甚至官场中不少人习以为常,为什么这个问题过去没有得到解决?
周为民:口号一直是都有的,但怎么以有效的措施,特别是从制度层面体现从严治党,一直是比较薄弱的,这就导致了这些后果。如果没有良好的体制制度,执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又掌握如此巨大的权力和资源,党就会一直处在危险之中。严重的腐败问题就说明了这一点。一些地方出现塌方式大面积腐败,中央政治局常委、军委副主席这样最高层级上的腐败,还不说明党的肌体正在发生变质吗?当然这还是局部的变质,但其严重程度也已经触目惊心了。从这方面来看,十八大后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以反腐败为重点来从严治党,其应有的意义集中到一点,就是救党。
党内民主为反腐提供制度保障
凤凰评论《高见》:强力反腐,从严治党,但在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声音,比如认为反腐是不是选择性?还有党内出现人人自危的现象,一些人感慨过去大环境如此,现在来抓是不是人人都有问题。这种声音背后其实是对反腐的不确定,对这种声音你怎么看?
周为民:这些问题都需要重视,但首要的和最紧急的是要遏制住腐败,这是救党、救军之举的要求。否则任其发展下去,腐败导致亡党亡国不是一句空话。
全面从严治党,根本任务是制度建设,制度建设除党自身的制度改革,还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等等,这些都是与全面从严治党联系在一起的。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市场决定资源配置,这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同时有深刻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对反腐败来说也是一项治本之策。我一再讲,腐败是什么问题?腐败是官场侵犯市场的问题,是本来应该由市场配置的资源,被过多控制在权力手中导致的。因此,明确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目标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尽可能把由权力过多控制的资源交还给市场,既是完善市场体制的要求,同时对腐败也具有釜底抽薪的作用。
凤凰评论《高见》:从党的建设角度来讲,制度上体现从严治党,最根本的是什么?
周为民:从制度建设上体现从严治党,根本还是要认真推进发展党内民主。对民主的理解,首先我想应该从功能的意义上去理解。
凤凰评论《高见》:而不是从意识形态。
周为民:对,从功能意义上来理解民主,民主的实质就是权力制衡。一定要在这方面着力,按照这样的方向真正发展党内民主,来推进党的建设和制度改革。包括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当中非常关键的干部制度改革,也要按照发展和健全民主制度的方向来思考设计。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避免干部队伍的逆淘汰现象,体制制度的缺陷导致真正优秀的干部上不来,能够上来的有不少往往是投机钻营、吹牛拍马和一味谋取官位来谋求私利的。如果这种逆淘汰现象得不到纠正,一定带来整个干部队伍的劣质化,这对执政党来说是致命的。
警惕党的领导机关和干部脱离广大党员
凤凰评论《高见》:为什么要强调政治规矩?
周为民:充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这同样是治党中一个具有基础性的问题。按照党章规定,保证每一个党员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包括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要求的权利,要认真对待,充分保障,否则党心是凝聚不了的。
凤凰评论《高见》:怎么理解妄议中央?
周为民:我们党历来强调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是脱离群众,我多次讲在这个最大危险当中,首先存在的一个危险,就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脱离广大党员。如果这样,这个党人数再多也是没有力量的,因为没有向心力、凝聚力,党员感受不到自己的民主权利。很多普通党员,面对转型时期的矛盾和危机,的确是忧党忧国的,可以说谈到很多问题都是痛心疾首的,但是没有足够有效的渠道来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建议和批评,甚至总是处在被压制的状态,这样一定导致实际上的人心离散。
凤凰评论《高见》:有分析认为现在是重新唤醒党章,它和党章规定的党员民主权利是一种什么关系?
周为民: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要整治纪律、重振纲纪;另一方面要着力去健全发展党内民主,让广大党员能够切实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从而有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
凤凰评论《高见》:正本清源怎么讲?
周为民:正本清源,就是一定要澄清过去在党的基本理论上存在的一些教条式理解和错误观点。
例如关于马克思主义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是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这是一直强调的,但现实当中一个不必讳言的现象,就是马克思主义好像越来越不被人当回事,甚至认为那套东西过时了、没用了。这样一种现实跟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地位形成巨大反差。这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不少人也在不断呼吁要加强马克思主义指导和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但为什么效果还是不理想?
如果把这样的问题简单归结为所谓政治立场和西方影响,那是不得要领的。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我们长期所了解所接受的马克思主义基本是从苏联来的,是和苏联模式相联系的一套意识形态观念体系。这套东西跟本来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是有重大区别的,用中央的话来说,就是其中存在不少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在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是这些东西错了,过时了,但它一直被误以为就是正宗的标准的马克思主义,所以很多人好像理所当然地认为马克思主义错了,过时了。这是一个莫大的误解。
另一方面,针对这个问题,强化马克思主义的宣传教育固然重要,但如果其中的不少内容,还在沿袭教条式理解和附加的错误观点,还把它当成是马克思主义,那么越是强化对这些东西的宣传,就越是适得其反。
当下意识形态领域仍需正本清源
凤凰评论《高见》:为什么今天我们依然要强调正本清源?
周为民: 邓小平从改革开放一开始,就提出在党的思想理论上正本清源的任务,强调要重新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马克思主义。解放思想是和正本清源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要把思想从苏联模式和苏联意识形态的长期束缚中解放出来。
今天既然要全面深化改革,而且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也就需要继续推进这项工作,继续正本清源,不能够再把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的错误观点,当作是马克思主义来传播、强化。
凤凰评论《高见》:邓小平提出这个问题30多年了,我们的市场经济也实行了这么多年,为什么今天反复出现这一问题?
周为民:这个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正本清源这项工作确实取得很大的成效,集中到一点就是新的理论创造,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也一再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个革命性的改革的命题。很多人问什么叫中国特色,所谓中国特色,一般讲当然是立足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但是不要忘记它最直接最现实最深刻的含义,是强调一定要摆脱苏联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相对于苏联式社会主义来说的。
凤凰评论《高见》:现在提出正本清源,正什么,清什么?
周为民:还是进一步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和认识。
改革开放一开始所面临的思想理论上的主要障碍,就是左的东西,每向前走一步,都是在克服这些阻力。这些左的东西虽然存在,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作用是有限的,因为改革在顺利推进,社会普遍受益,那些左的声音起不了太大作用。
但是近若干年情况有所不同,转型时期、转轨过程当中很多矛盾问题在积累加剧,有些问题发展到相当严重甚至失控的程度,引起社会上很多群体的广泛不满。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任意想象过去,任意想象旧体制、美化旧体制,觉得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好像没有贫富悬殊、社会不平等、官场腐败等现象。这实际是因为对现实不满而导致的一种对过去的想象。
对现实不满的人开始想象、美化旧体制
凤凰评论《高见》:为什么会出现想象旧体制、美化旧体制?
周为民:左的极端思潮认为,这都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带来的,解决办法就是要重新肯定过去的体制,甚至公开主张要重新肯定文化大革命。因为矛盾、问题的积累加剧,这样一种左的极端思潮,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相当的蛊惑力。在意识形态上,如果利用民众的不满,来重新主张过去的一些极端的左的思想和观点,那就是严重的问题了。对这种极端的左的东西是需要特别警惕的,包括各种狭隘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
事实上,改革开放不仅仅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也空前提高了中国社会的平等程度。这一点很多人不能接受,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搞市场经济搞出这么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贫富差距这么大,怎么还敢说空前提高了中国社会的平等程度?对收入差距包括更重要的财产差距,是要认真来对待的,但是以为旧体制之下很平等,没有这些问题,那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
凤凰评论《高见》:具体指什么?
周为民:想一想旧体制下中国的农民,想想中国农民的当代命运和他们遭受过的重重苦难。旧体制以诸如户籍制度、商品粮制度、城市消费品配给制度、就业福利保障制度等等。所有这些制度、政策构成一道坚硬的壁垒来隔绝城乡,把农民挡在城市之外,人为地把社会成员划分为两类不同身份的人,一类是乡下人,农民,一类是城里人,职工,由这种身份的不平等带来的是全面的机会不平等,几乎一切机会对农民都是封闭的。这是举世罕见的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而且是在人的基本权利上的严重不平等。当然计划经济有它不得不这样做的苦衷,但毕竟这是严重的社会不平等,而且完全不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
凤凰评论《高见》:这种严重的社会不平等是怎么打破的?
周为民:是改革开放打破的。农民终于有了进城的自由,以及到城里去打工挣钱、争取脱贫致富的权利,这是不是空前提高了中国社会的平等程度?当然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包括农民工的地位、待遇、所受到的歧视等等,而现在这些问题,恰恰是旧体制之下严重的不平等还没有完全消除的表现。
认为旧体制之下没有腐败,又是一个任意的想象,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旧体制之下那样一种高度集中的权力,甚至是绝对的权力,你说会没有腐败?
凤凰评论《高见》:但大家观感上觉得旧体制之下好像比较清廉。
周为民: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货币化程度很低,所以那时的腐败主要不表现在贪了多少钱,而是表现在各种特权上,倚仗特权的各种各样腐败同样是触目惊心的。改革开放以后,搞市场经济,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不断提高,这时的腐败更多表现在倚仗权力来攫取钱财。
第二个原因是过去旧体制之下,整个社会的公开透明程度是很低的,很多情况民众根本不可能知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传播技术的变化,已经大大提高了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
极端的左的思潮,包括主张用过去的办法,甚至文革的办法,来处理今天的矛盾和问题,他们所使用的基本思想资源,就是过去被高度简单化、教条化了的阶级斗争理论,而他们对阶级、阶级斗争理论的理解,基本上沿袭苏联意识形态和过去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这是非常危险的。
如果这样来处理今天的矛盾和问题,一定要出大乱子。哪有执政党主张阶级斗争的?执政党的基本责任是要尽可能充分维护全社会各个群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促进全社会的团结与和谐,防止社会出现阶级分化,而决不能鼓动社会对立,制造所谓阶级斗争。
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基本的理论上去做进一步澄清。这是大是大非问题,一定不能够背离这个方向。左的东西的要害就是动摇、否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对这样一套左的东西不能够含糊、暧昧、甚至迁就,更不能够有意无意去试图利用。
左的思潮一旦蔓延,会严重恶化党内和社会上的政治风气,一定导致很多宵小之徒的政治投机。要看到,在中国凡是政治投机,总是向左的方向去投机的。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这是邓小平就中国发展的全局和长远提出的最重要的告诫之一,不能忘掉。
意识形态要给公民提供安全的预期
凤凰评论《高见》:常听到不少人提出这样的困惑:一方面我们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市场资源起决定作用、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提高现代治理能力,另一方面在意识形态方面又感觉到呈现收紧态势。中国究竟往什么方向走?
周为民:意识形态是有全局影响力的,因为意识形态的基本功能是提供预期,对企业家也好、知识分子也好、社会各群体也好,起到一种提供预期的作用。环境是不是安全、对未来是不是确定,人们会通过意识形态的状况来作出判断。为什么说极左的东西有害呢,就是因为它提供的是一种不安全不确定的预期。
意识形态的核心目的,是要赢得人心、凝聚人心。如果在意识形态上整天喊打喊杀能凝聚人心吗?那不是造成人心恐慌吗?因此一旦意识形态上给社会提供的是不安全、不确定的预期,在其他各个方面都会产生不良影响。
凤凰评论《高见》:类似的警醒其实并不算多。
周为民:如果意识形态领域左的东西沉渣泛起,人们还是不放心的,还是有疑虑的,这样就很难充分激发全社会的活力了。如果再以简单、强制的方式对待意识形态问题,那就更会导致人心疏离,影响党与社会各群体特别是与知识分子的关系,同时也会加剧意识形态方面的虚假化,使人们为了安全都以所谓“政治正确”的假话空话互相敷衍,更不用说那些正好以此投机的了。这是道德的堕落、思想的腐败和政治风气的败坏。
海外有些议论常简单化地说邓小平是什么“政左经右”,这个看法不对。邓既不是“经右”,也不是“政左”。邓小平开辟中国改革和现代化的大局,首先是在意识形态上、政治上推进思想解放,排除左的障碍,这样才焕发出全党全社会的生机和活力,才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启动和推进,才出现邓小平所说的那种局面:“中国真正活跃起来了”。这就是意识形态对全局的影响。意识形态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开放包容,就有感召力、凝聚力,就有全局的主动,反之就会导致全局被动。
凤凰评论《高见》:如何有效防止左的危害?
周为民:要防止左的危害,首先要恰当地认识评估当前意识形态、思想文化领域的状况,不能任意夸大敌情,不能把思想文化上的一些现象或者问题简单笼统地看成阶级斗争,不能把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以后,意识形态领域的状况看成是战争状态,甚至把党在这个领域的处境,看得跟孤守于四面受困的山头一样。
同时,还需要特别防止那样一种现象:本来是一些机关一些干部自身工作没有做好,但出了问题就编造、夸大“敌情”,滥用什么“敌对势力”作为诿过卸责的遁辞。
经过几十年发展,中国的实力和过去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更有底气,这是好的。但一定要防止轻躁虚骄,不能把强调中国特色狭隘理解为我们在任何方面都独一无二,和任何人不同,别人那套东西统统不足为训。要看到,非常重要的中国特色之一,也是中华文化最显著的特色之一,就是我们中国人、中华文化对外来文化外部文明有足够的包容、吸纳和融合能力,不仅能以“既来之,则安之”的从容大度安顿、欣赏外来文化,而且会以“西天取经”的精神不畏任何艰难地主动去学习外部文化,而且以真诚的敬重对待它,把它尊称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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