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锁定竖排方向

 

何怀宏:用什么来判断良法恶法

网友评论 ( 0) 2016.06.20 第70期

日前,何怀宏做客北大博雅讲坛第59期,做了题为《伦理学与生活》的讲座。伦理学主要面对和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它跟我们生活有什么样的关系?人应该如何思考生活的意义?出生、死亡、幸福、欲望、自由等这些人生无法回避的问题,伦理学会给我们什么答案?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

伦理学是什么?这里要做两个区分:首先要区分伦理学与伦理,另外也得区分生活(生命)与道德。

中国古代很早就有“伦理”这个词,有人伦之理,也有宋明理学,道学等等,但它没有一个固定的称呼,也没有形成叫“伦理学”的学科,只是到了近代,学科划分才形成伦理学。

以前还有一个叫“论理学”的学科,后来不用了,改称“逻辑学”。那是推论、辩论之理,而伦理学就是人伦之理。但是中国古代的思想,主要的内容就是伦理学,从孔子从儒家开始,主要讨论的就是伦理学,或者广义的说是人生哲学,生活的意义何在,人应该追求什么,有哪些必要的行为规范,它的根据是什么等等。

古人一直相信有一种客观的人伦之理,五伦各有各的道理,是一种“天经地义”。而这个“伦理”是指一种道理,不一定要通过学科划分才能学到这些道理。有些人天生纯朴或本心善良,他实践得非常好,这样一种伦理和伦理学是有区别的。这是一方面的区别。

另一方面的区别,生活不是道德所能囊括的,道德不是生活的全部。我们有有道德的生活,也有不道德的行为或者现象,还有很大量既不是有道德,也不是不道德,跟道德无关的事情,比如我们日常生活作息,跟伦理没有关系,甚至没有单独的道德现象。道德现象只是从特定的角度来看的,也就是从善恶正邪来看。就好像我们看一个盗窃现象,从道德上说他是不道德的,打开保险箱,法律上也是违法的。但是要从技术角度看,有高明的,有不高明的,有的甚至非常高明,把这个做成了艺术的。有些人甚至不为钱去偷,他被激怒了,一定要打开保险箱。

德不是人生的全部,传统伦理学是试图给生活提供一个指导。伦理学在传统社会,等同于全面的人生哲学,“你是什么样的人,你要过什么样的生活,生命的意义是什么”是中心问题。但是现在的伦理学不一样,传统伦理学转折到现代伦理学,它的问题、意识、中心、定位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它不再以生活为中心,而是以行为为中心,不是以人为中心,而是以事为中心。甚至不是以德性、幸福为中心,而是以行为规范、正当为中心。

伦理学和生活的关系,我刚才做了一些区分,如果从伦理学来讲,伦理学其实是依赖于生活,依赖于世界的,如那句名言“生活之树常青,而理论是灰色的。”伦理学是从生活实践中吸取动力和资源的,包括它的问题对象,它的资源,它解决问题的方案、方式都是从生活实践中来。

但生活很难说是依赖伦理学的。人生某种程度上依赖伦理,不是依赖伦理学,但是要依赖伦理,无论是制度也好,个人也好,一个社会要达到基本的正义,我们才能在这个社会里安心、安全的生活,所以制度需要一个道德的基础,甚至可以说是制度的首要德性。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就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优先于效率、稳定等等,一个好的制度,首先要看看道德上是不是公正的。个人也是一样,如果一个个人完全不遵守诚信,或者经常出尔反尔,撒谎、欺诈,他就连自立都做不到,大家不敢相信他。

生活确实有依赖伦理的方面,但我们经常意识不到它,像休谟所说的,一个正义的人经常感觉不到自己已经是正义的人。多数人按照他的习惯风俗,后天习得的教育,基本上能成为正直、公正的人,除非遇到特殊的处境,比如突然被欺凌后,要不要用同样不道德的手段来对付他?除非在某些特殊条件下,一般人都能够以德报德,当然也可能以“恶”报恶,但是这种恶不一定完全不正当,也可能是一种以牙还牙。

所以我们今天看很多问题、现象,归根到底都会追究到道德层面,而且越是在道德这个层面,你会发现人们越是容易激动,这涉及到一个人是好人、坏人,或者一个制度是正义还是非正义的。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生活问题,最后都涉及到善恶正邪的问题。

生活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伦理,但是伦理学在当中起什么作用?它能够澄清道德的概念,分析道德的逻辑,推理。这个工作不要小看,有时候它就解决了不少不必要甚至很没意思的争论,最后我们发现只是使用的概念,或者有些推理的过程有点不同,通过澄清道德概念和逻辑就可以解决一些问题。

伦理学一定要影响生活

伦理学还有更重要的任务,即为道德规范做论证,它要追问道德规范的根据是什么。这里跟个人的立场、先见很有关系,比如有人用功利主义的立场来考虑问题,有的人从义务论,还有人从利己主义,还有人从完善主义,这些可能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但是在论证过程中会发现,他们能够寻求到某些共识或者类似的前提。而且越是到最基本的问题上,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上,越有可能达成某些共识。

伦理学不可能是纯粹描述性和分析性的,它一定要涉及到规范,影响到生活,影响到人们的行为及其规则,这是伦理学的一个主旨。比如我们分析它的语义、概念,固然很重要,或者描述道德风尚的历史变迁,也很重要,但伦理学的核心还是涉及到规范,以及对于规范的追究、论证甚至怀疑。它围绕着规范,试图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没有这点就不叫伦理学,或者是只是伦理学一个比较不重要的分支。

伦理学不仅影响行为规范,也试图解决人们安身立命的某些问题,比如说生命的意义是什么,什么样的信念和价值观能让我们安心愉悦,这尤其是传统伦理学关心的问题。苏格拉底一直在讨论,一个人要成为什么样的人,才能够得到幸福,达到至善。中间引出很多问题,人需要什么样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社会,怎么对待朋友甚至家庭、财产等等。但是他的首尾都是探讨一个人怎么活得更好,或者一个正义的人能否生活得更好,怎么样致力于建设,或者和其他人一起协同建设,创造一个理想的国家,正义的社会。

伦理学规范的部分有什么意义?比如剧变的时代之后,它可能有助于恢复常识或回归正轨,我们说常识很重要,但是激烈转变的时代,会改造甚至打破人们健全的常识,在激烈的转变以后,有时候要重新回到某些基本的原则和规范;还有,在分裂的时代,它帮助寻求共识,没有最低限度的共识,社会很难存在下去,肯定要分崩离析;有时候也通过反省带来道德的改变和革新,往往是一些先知先觉者,改变过去道德的含义。比如基督教道德的出现,我们看《圣经》就可以看到,耶稣改变了古典世界的道德观。耶稣关怀弱者,边缘人、畸零人,这些人在过去传统道德世界里几乎看不见。像古希腊道德,那是比较英雄主义的道德,慷慨、勇敢、豪爽、贵族的道德,但是基督教把道德平民化了,甚至颠倒过来,当然这是道德和信仰并行,甚至是以信仰为先导,但是通过一种反省,这个道德和过去不一样了。

伦理学能够起耳濡目染的作用,它希望人向善。比如先秦儒墨道,都希望人做一个好人,一个高尚的人,这样能形成向善的社会气氛。一个社会如果遇到比较大的道德危机,就意味着你做善事都有点不好意思,觉得羞耻。比如,现在大家觉得让座是好事,我记得我们在文革的时候,让座就要考虑考虑了,你想让座给一个老人,但这个老人如果是一个阶级敌人呢?所以那个时候有些事情被颠覆或者被改变了,我们的警惕性都很高,一碰到磨剪刀的就以为是特务,有时候要跟踪他很远,结果他就是一个普通的手艺人。

一方面我们要防止非道德主义,道德虚无主义,另一方面如果是泛道德主义,或者高调的道德主义也有不少问题。最近,有一个妇女带着她的高龄母亲,没买到坐票就上了一趟车,上车以后就坐到座位上,然后一个年轻女生说这是我的座位,她就不愿意,说那样一起坐吧,那个女生可能不太愿意。但是另外一个旁边的人就主动让了座,然后这个妇女就教训女生说,你看你该学学,要讲讲道德。这个妇女明显站在一个道德高地,但没把自己摆进去,因为首先你对你的高龄母亲应该有义务和责任,尽量给她买到有座位的票再出行。你可以带一个小凳子或者小马扎,而不能理直气壮地坐在别人位置上,还这样谴责别人。

如果学了伦理学是这样对待别人,那还不如不学,伦理学恰恰是让我们宽容、低调。我曾经写过两篇文章,坏事要盯紧,但是不要以为他做了一件坏的事情,就给他盖棺论定,轻易说他是坏人,人渣。你可以批评他做的坏事,但是不要轻易去论断一个人。同样,一个人做了好事,也是这样,不要马上去追溯他的动机,是不是有不纯。赞许好事,不必要求这个人圣洁无私,没有一点个人考虑,只要他做的是好的,善的,哪怕性质不完善,但是是往好的方向推动,也应该赞许。

警察执法也要讲伦理

关心伦理学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第一,实践的焦虑,这是来自生活的。实践中你可能很长时间没遇到过,但突然有一次,你作为一个评价者,或者作为一个亲历者,或者就是其中的主角,遇到了这样的道德困境,或者被人谴责,或者自己要做出抉择,这时候就你会想,该怎么做?怎样做在道德上才正确?

我举个真实的例子,哥哥1999年考上华东理工大学,学费要9000块钱,但是家里凑不齐,然后弟弟在郑州打工,房间里一个人追款正好追到4万多块钱,他晚上翻来覆去想怎么帮助哥哥解决学费问题,后来就偷了,失主报案了,警察很快就怀疑到他。后来警察一下子找不到弟弟,让哥哥打电话把弟弟叫过来,说兄弟要见见。弟弟很高兴就去了,还带着1万块钱给哥哥送去,一下车就被抓了。舆论都谴责哥哥,说弟弟给你送钱来的,也有很多法律道德的讨论,但还是比较同情。最后法律判刑三年,缓刑四年。

考上但读不起书,涉及到制度伦理;但即使制度有问题,是不是就可以通过偷窃来解决问题,涉及到个人伦理。再者,执法肯定是对的,但是不是要采取让哥哥骗弟弟这种方式,涉及到执法伦理。警察可以想办法到郑州去抓,让哥哥打电话可能简单容易,但会损害一些东西,比如传统道德里的亲情。第四,舆论起了很大的作用,影响到判决,所以法庭的人说,如果不是舆论,弟弟就不是缓刑,可能要判两三年的实刑。这些都是来自实践中的一种焦虑,所以需要伦理学去分析。

第二,知识的好奇。从古到今中国的伦理学问积累了很多,很多东西可以去挖掘,但是伦理学有一个特点,甚至一个悖论:一方面我们觉得行为的善恶正邪,好坏对错,每个人都有发言权。而且伦理学的概念不专业,如果我们要学理论经济学,博弈论等等,一大堆生词概念扑面而来,伦理学的概念大家还是比较熟悉的。甚至可能还有这样一种感觉,如果说我不懂善恶正邪和好坏对错,这是对我的侮辱,我怎么不懂呢?某些方面伦理学确实是这样的,跟常识常情很有关系,它的基本概念也不特别,不是学术的行话,不那么专门、技术化,但另一方面,它确实不那么容易懂。不少人读过罗尔斯的《正义论》,如果全部读完,而且自信读懂的,我要祝贺你,这本书确实不太容易读进去,有很专业的东西,很细腻的分析。包括数学的图表,非常严密的推理和分析。对知识的好奇,也是我们关怀伦理学的重要动机。

伦理学同时也是一门系统的知识,在西方,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写出伦理学书的人,从学科上建树最早,但是在他之前还有柏拉图、苏格拉底等等人。中国从《尚书》开始,也有了比较系统政治伦理思想。伦理学是有关善恶正邪的评论,或者通俗来说,伦理学就是思考如何把事情在道德上做对。

它的内部划分,有非规范的伦理学,比如说元伦理学,或者分析伦理学;也有规范的伦理学,一个是规范伦理学的一般原理,还有伸展到各个具体领域的应用伦理学,比如商业伦理、经济伦理、生态伦理、生命伦理等等。它的外部也非常广泛,伦理学也许是唯一能够连接所有学科的一门学科,不光是人文、文史哲,还有社会科学、法学、经济学、自然科学,比如环境伦理学涉及到很多自然科学,医学伦理涉及到生命科学。因为所有的领域都会碰到道德的问题,所以外部关联非常的广泛。

怎么判断良法恶法?

伦理学在现代有了一个极大的转折,不再以人为中心,而是以行为为中心,不再是以价值、信仰为中心,而是以规范、义务为中心。

这是因为,社会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由传统等级制社会进入现在的平等社会。平等社会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追求自己所理解的幸福。不像传统的西方,唯基督教支配道德,或者像中国社会一样,儒家支配信仰体系。现代社会走向政教分离,价值多元,因为社会在走向平等,要尊重跟你一样平等的道德主体,他有自己所理解的幸福。就像密尔所说的,只要不妨碍他人同等的自由。

有些人可能愿意过一种很高尚的生活,像古代的士大夫,有些人只追求天伦之乐就可以了,还有人的价值追求是“我这辈子就要最大限度地赚钱,我只要不坑蒙拐骗就行了,我觉得这是我的最高目标:成为亿万富翁。”你不能说他不可以这样,也没办法去强行禁止。现代社会很难把生活趣味、追求、信仰完全统一,无论是享受还是忍受,你都不得不接受价值的分化和多元,这是现代社会的主流趋势。

《伦理学是什么?》里,主要是从这个角度去区分的,所以它最关心的,比如第三章是道德判断的根据,它不是关心什么是良好的生活,或者有多少种可能的生活,甚至也不是关注什么是人生的意义,或者说我们活着是为了什么,人生的根本目标是什么等等,那种关心是属于人生哲学而非伦理学。现代伦理学最关心的是,道德判断的根据是什么,平等导致了价值多元,既然存在意见分歧,也就要考虑到底还有没有普遍的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如果有的话,这种判断的根据是什么。

我们现在是集中于行为规范,也只有在行为规范上,方有可能建立平等的共识。也就是说,我们无法接受所有人都成为基督徒,或者佛教徒,但是我们可以接受所有人都不应该杀害无辜者,都不应该强暴他人,欺诈他人,盗窃和抢劫等规范。大宗教也是这样规定的,在终极关切方面,信仰对象很不同,但在行为戒律上很一致,从摩西十诫,到佛教、儒家的戒律,在行为规范上是一致的,人类文明各个国家的宪法、刑法的一些行为禁令,也都是一样的,在行为规范上可以建立共识。

道德和法律毕竟不一样,法律盯紧对社会影响最大的事情,欺诈没有达到严重伤害别人的地步,法律管不了,但是道德可以管,欺骗别人了就可以批评。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规范的根据是什么?怎么判断是良法是恶法?有些行为是被道德或者良知所反对,根据何在?这就是现代伦理学要讨论的中心问题,不再是善、好,而是正当、义务,你的行为正当性根据何在,为什么我们要赞成某些行为,反对某些行为?这都是现代伦理学的中心问题。

对道德根据的回答,重要的是两大派,一个是义务论,义务论认为像不可杀人,不可欺诈,不可盗窃,不可奸淫(强暴),这是“四不可”,就像康德说的,是绝对的命令,是可以普遍化的。这些不需要效果来证明,它们的性质本身就可以证明,这就是义务论或者道义论。而效果论(后果论、目的论)认为要通过目的结果来证明,比如功利主义,比如完善论,这是通过结果来证明。

在追问道德判断的根据上,我比较赞成温和的义务论,一种普遍的底线。某些基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它符合康德意义上的可普遍化原理,这个行为不光你自己可以做,其他人都可以做,这就是可普遍化原理。之所以有些行为不能普遍化,是因为它只能一些人做,如果普遍化的话,这个原则就失效了。比如欺诈,没有比被欺诈者更希望别人不欺诈的,如果所有人都欺诈,那就不会有契约、合同,甚至连欺诈都没办法实施,寸步难行,所以说它不可普遍化。只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可以普遍化的,而且是最底线的。(凤凰网主笔张弘编辑整理)

『凤凰评论原创出品,版权稿件,转载请注明来源,违者必究!』

责编:熊志 pn024

凤凰评论 官方微信

微信扫描二维码
每天获取精彩资讯

往期《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