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详细]
四中全会《公报》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详细]
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围绕党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详细]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详细]
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详细]
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详细]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详细]
四中全会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详细]
全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李东生、蒋洁敏等5人的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关于杨金山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详细]
有些地方法律法规是合法的,却不是合宪的。应该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地位,明确写明全国人大是违宪审查的主体。为了防止对于司法和立法的指手画脚,违宪审查制度应该很快就会出台。[详细]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区域面对的问题、看法差别较大,未来可能会设立华东、华中、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六大分区,每个分区成立一个巡回法庭,可以对同一区域存在的共同问题进行应对,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提高效率。[详细]
《决定》对依法治国作出一些新论断、新部署,是依法治国的“升级版”,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纲领性文献,依靠法治为改革顶起大梁的坚实步伐。[详细]
推进依法治国,从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发出了一个重要信号,就是党的行为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法律不仅要约束普通公民的行为,对党的行为也起到约束作用。[详细]
法院是裁判机关,对裁判内容的执行主要是行政权的范畴,目前已在法院内部实行审执分离,未来可探索由不同部门承担执行权,使审执分离更加彻底,这有助于司法公正。[详细]
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的路线图,依法治国首先要维护和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公报明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这是最大亮点。[详细]
给政府权力套上法治的笼子,需要宪法性地实行“国退民进”,政策性的“国退民进”绝对不够,甚至法律性的“国退民进”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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