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新中国首次军衔制为何在1965年嘎然而止
2008年04月10日 08:38光明日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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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了军衔制、薪金制和义务兵役制,史称“三大制度”,其中,军衔制度最受关注。

实施军衔制的两个重要“铺垫”

新中国成立不久,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就提上了议事日程。1950年9月,朱德总司令在总干部管理部全体会议上明确提出建立军衔制度的问题,他说:“部队三等九级的等级制必须建立,尽量争取在明年的服装上把阶级标明出来。”1952年4月,根据总干部部指示,全军干部评级工作全面展开,于当年基本结束,正式建立了我军干部的等级制度。1952年我军评定的干部级别,从军委主席到副排级共计9等21级。这为实施军衔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如杨成武、许世友等评为正兵团级,张震、廖汉生等评为副兵团级,万毅、梁必业等评为准兵团级等等。

紧接着,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3年1月9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实施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的指示》,指出:“如果可能的话,拟于今年7月份全军实行军衔制度”,要求全军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草拟授衔条例及实施规程,进行军衔鉴定,研究制定军衔肩章、标章、识别符号及服装样式,制定编制军衔等。后来中央军委决定,将评衔工作延迟到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行后再实施。

同年2月17日,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军衔实施委员会,由代总参谋长聂荣臻、第三副总参谋长黄克诚、第四副总参谋长张宗逊、总政治部副主任肖华等11人组成,聂荣臻为主任,黄克诚、肖华为副主任。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指出,鉴于1952年评定干部级别的标准是:“以德才资衡量干部现职”,与授衔条件一致,故评定军衔应以干部的级别为主要依据并参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进行全面衡量。由于当时总干部部苏联顾问建议,根据苏联的经验,在首次授衔时,军衔应尽量压低。这样,对正兵团以下各级军官规定的评定军衔标准就相对较低。经过几个月细致、缜密的工作,至1955年国庆节前,全军军官的评衔工作基本完成。

几套鲜为人知的方案

军衔等级设置是军衔制的核心内容。1952年冬,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军衔制的具体事宜时,即将军衔等级拟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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