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密:新中国首次军衔制为何在1965年嘎然而止
2008年04月10日 08:38光明日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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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给毛泽东主席并中央军委的报告中说,对于军衔等级的设置,总干部部和苏联顾问的共同意见是设6等20级,即:

元帅三级:大元帅、国家元帅、兵种元帅;将官四级:上将、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三级: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四级: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少尉;军士四级:准尉、上士、中士、下士;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这一军衔等级系列,与苏联当时实行的军衔制基本一致,只是多了一级“准上将”,而苏联的大将与军兵种元帅同级。其它各级基本都一一对应。但总干部部认为“少将与上校之间拟有必要增加‘准将’一级”,主要是解决师级干部军衔,苏联顾问对此持有异议。苏军没有准将军衔,少将之下是上校,苏军的副师长通常为上校。如果我军设准将,副师这一级一般可授准将,在两军交往中会对苏军不利。可见,总干部部主要是从我军实际情况出发,而苏联顾问考虑更多的是两军军衔设置完全对等(至少不能高于苏军)。由于对这一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总干部部呈请军委裁定。

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较1952年11月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商定的方案多了一级,即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大校”,这样,即符合我军实际,又考虑了苏联顾问的意见。新方案共设6等21级,将原上将、准上将分别改称“大将”、“上将”,将官依次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增设大校一级,依次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将原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依次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仍用原名。准尉以下等级不变。

195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的《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评定士兵军衔的文件规定,军衔设6等19级,较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大元帅与国家元帅衔称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未变。确定的军衔等级设置如下: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这样,终于形成我军这次军衔制的军衔等级设置格局。但在实际授予军衔时,情况又有些变化:一是大元帅衔未授。大元帅是专为最高统帅设置的。当时,毛泽东身为党的主席、国家主席和军委主席,理应被授予大元帅衔。但由于毛泽东同志本人的意见,此衔一直空缺。二是实际授予了准尉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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