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管管机票“霸王退票费”

机票退票费率远远超出20%的“红线”,甚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这是肆无忌惮地侵犯旅客权益,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钱财。

“6张6000多元的飞机票,退票手续费就要收4000多元,简直是漫天要价!”黄先生在网上购买了6张广州飞往昆明总价为6413元的机票,因不小心提交了退票申请,发现代理商竟要收取退票费4550元,而按航空公司的退票标准只需400多元即可。现实中,不少消费者都被代理商收取过远超航空公司退票标准的高额退票费。(5月3日《人民日报》)

机票高额退票费问题由来已久,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屡屡见诸报端。实际上,不只是机票代理商“漫天要价”,有些航空公司制定的退票费标准同样高得离谱。2011年,北京市民王劲松购买了东方航空公司一张折扣机票,因故提前数天退票时,被收取80%的退票费,510元的票款缩水仅剩102元。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东航告上法庭,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审理认为,东航收取80%的退票费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判东航再返还王先生306元。据此前媒体报道,各航空公司对打折机票收取的退票费标准不一,5折(含)以下的机票,退票费普遍在30%以上,最高的达80%,有的航空公司甚至规定,4.5折或4折以下的特价机票不予退票。

应当承认,旅客要求退票或者改签,可能给航空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并让机票代理商白忙活了一回,旅客理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支付改签费或退票费。但是,改签费和退票费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公正,不能“漫天要价”,想收多少就收多少。目前退票费动辄高达机票票面金额的70%、80%,明显不合理、不公正,违反了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实属霸王条款、霸王收费、霸王行径。

2003年原国家计委出台的《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并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这就是说,即使旅客的退票不能再次发售,给运输企业造成了损失,所收退票费也不得高于20%。1996年原国家民航总局出台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也有类似规定: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上述王先生状告东航案件,法院正是按照20%的退票费率,判决东航返还306元。

相关规定白纸黑字摆在那里,不管航空公司还是机票代理商,本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但现实情况是,机票退票费率远远超出20%的“红线”,甚至理直气壮地“不予退票”,这是肆无忌惮地侵犯旅客权益,明目张胆地侵占旅客钱财。而这样的霸王退票费,竟然畅通无阻实行了好多年,相关规定则被完全架空,变成了一张废纸。或许,这是比霸王退票费本身更加离谱、更让人匪夷所思的事情。

机票霸王退票费既显失公平,又公然违规,有关部门该出手管一管了,不能让它继续侵犯旅客权益。毕竟,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力量有限,无论是维护市场公平还是消费者权益,抑或维护政策规定的严肃性,都是有关部门的分内之责。

作者

晏扬

晏扬

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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