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将“第24条婚规”问题再次凸显

“第24条婚规”的问题依然如故,它一方面宣布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又为夫妻另一方的4项免责例外提出了其几乎完成不了的举证责任。

徐宴嫔的丈夫吕斌染上赌博恶习,为了还赌债,他不惜进行合同诈骗,最终因此锒铛入狱,但留下巨额债务涉及三起民间借贷官司,妻子徐宴嫔均作为第二被告卷入其中。三起官司中,有两起由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审理,分别为130万元和50万元的诉讼标的,有一起由天津市宁河区法院审理,诉讼标的为247万元。两家法院作出了相反的判决,南开区法院判决徐宴嫔胜诉不担责,宁河区法院判决徐宴嫔败诉应连带还款且已被二审维持。(3月25日澎湃新闻网)

该报道的案例因婚内债务适用同一法条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以下简称“第24条婚规”)所存在的问题,再次展现在公众面前。我们先来看看“第24条婚规”对债务处理和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然后再来评判上述法院判决。

“第24条婚规”可概括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有4项例外: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二是能够证明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的;三是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的。后两项为上个月最高法院新增加的内容。

应该说,该条婚规对债权人特别有利,因为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即可,这个证明责任非常轻也容易完成。所谓的4项免责例外的证明责任,则由债务人尤其是夫妻中非举债一方来完成,但它们要么因不言而喻而不会形成诉讼,要么很难证明,债权人基本没有风险。

我们来逐项分析: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因为如此明确而不会出现将夫妻另一方作为被告起诉的情形;分别财产制在我国本就凤毛麟角,这种案子少得可以忽略不计,还要求夫妻方证明债权人知情,根本难以完成;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本来就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的无效合同;赌债、毒债本来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因此,不少人说最高法院的新规定没有任何新颖之处,而问题还在于,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一气了,得由夫妻另一方来证明他们串通虚构,这个举证责任如何完成;借款合同上根本不可能写上赌债、毒债之类的字样,夫妻另一方也就难以完成举证责任。

回到上述报道中的三起案件,庭审中徐宴嫔均辩称,对吕斌向原告借款之事并不知情,后因吕斌涉嫌刑事案件,才得知其在2013年底至2014年期间对外举债高达1300万余元,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且有伪造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并向法庭提交了刑事生效裁判;丈夫吕斌与债权人之间的涉案借款都发生在2004年底和2015年初,与其赌博、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相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且其在短期内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正常家庭所需,涉诉借款应属于吕斌个人借款,不应与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在这里,生效刑事判决书虽是一个证据,但也只能证明被告吕斌在借款前存在赌博恶习,证明三笔涉案借款都发生在吕斌形成赌博恶习之后,仅此而已,不能直接证明吕斌所举之债就是赌债,因为有赌博恶习的人也可能存在正当债务,更不能证明债权人知道吕斌的借款目的就是用于赌博,严格说来,该项证据的关联性缺乏,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很多人为南开区法院的判决叫好,以为“第24条婚规”新增赌债不受保护等条款解决了相关人的困惑,但看看南开区法院判决的理由,我们可能高兴不起来:“根据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虽不能认定涉诉借款被吕斌用于赌博或偿还赌债,但可以证明在涉诉借款发生时,吕斌存在赌博恶习,故涉诉借款虽发生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仔细研究发现,其逻辑说服力苍白,只能说法院愿意相信徐宴嫔所说,而不是她完成了“第24条婚规”所要求的举证责任。相反,天津市二中院认为,“徐宴嫔主张吕斌将借款全部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驳回她的上诉”,在逻辑上是自洽的。

因此,“第24条婚规”的问题依然如故,它一方面宣布了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面又为夫妻另一方的4项免责例外提出了其几乎完成不了的举证责任。我认为,解除徐宴嫔女士“两审法院的判决(247万元)已经让我和孩子背着巨额债务无法生存下去”的困惑,确立这样的规则或许是解决此问题的根本出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处理,但小宗债务或者债权人能够证明事先取得过举债人配偶同意,或者能证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除外。

作者

刘昌松

刘昌松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时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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