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是诈骗,别被其迷惑了

这种“套路贷”,绝不是什么小贷、普惠金融,甚至恶性远超传统意义的“高利贷”。

“套路贷”的危害性,正在受到社会的关注。

上海的许女士在2013年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万元,之后,她被对方连蒙带骗,先是签下“双倍”的借条,又被带到另一家“小贷”公司“平账”,签下了更高的借条。结果,短短半年债务就变成150万元……许女士于2016年心脏病突发去世,但高利贷公司还是没有放过许老伯夫妇,因为之前法院已经判决“小贷公司”胜诉,他们的房子也被查封了。

这种“套路贷”,绝不是什么小贷、普惠金融,甚至恶性远超传统意义的“高利贷”(“高利贷”本身只是超过法定的利率,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受法律保护的)。而这种“套路贷”,犯罪分子从一开始就是处心积虑地以非法占有借贷人的财产、房产为目的,利用借贷人社会经验不足的弱点,通过“双倍借条”、“平账”等手段,将原来不过几万元的借款,在“证据”上飙升到几百万元,进而逼着当事人抵押房产、签订“20年的租房合同”,或者勾结黑心中心直接“网签”,一环套着一环,不把一家人的房子骗光,就不死心。这显然已涉嫌诈骗犯罪了。

这种诈骗活动,在不少城市都存在;很多受害人当初只是借几万元的“小贷”,却深陷“套路”,被骗得家破人亡。

目前,“套路贷”的最大问题在于,法律似乎不站在受害者一边。“套路贷”的作案手法相当专业,处处披着合法外衣,在民事诉讼证据上做得“天衣无缝”:要欠条,有欠条;要转账记录,有转账记录……所以,这些“套路贷”甚至敢去打官司,而且往往能胜诉。

就民事法庭来说,套路贷的“证据”足够充分,如果不由公安展开刑事调查,法官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蹊跷;而公安机关一般看到有借条,会认为那是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不会立案……“套路贷”正是钻了这种空子。

对于这种新型的“套路很深”、吃人不吐骨头的金融诈骗活动,法院、公安、工商等部门应该统一认识、协同作战、信息共享,特别是,个别法院的判决被“套路贷”绑架,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套路贷”的受害者,本身往往有着社会经验差,甚至愚昧等问题,但是,只谴责受害者,不严惩诈骗者,社会公正是不能实现的。

“套路贷款”看似“完美犯罪”,表面上满足了正常借款案件的证据标准,但本质就是连环合同诈骗案,只要公安、法院之间能做到信息共享、案件串并、主动纠问,就能戳破这种画皮。当务之急,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这种金融犯罪的新形式有统一认识。

作者

澎湃社论

作者其他网评

下一篇

炮轰监督是“苍蝇”不能不了了之

黄林武是云南旅发委市场处处长,其言论关及“业务”,对此不能不了了之,其所属单位有必要责令其向社会向公众进行公开道歉,相关部门也要拿出相应措施,加强对当地旅游市场乱象的整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