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借“写作软件”创新走上歧途

对被抄袭作者来说,即便费心思“大海捞针”,发现了被抄袭的文字,面对借“神器”“采百家蜜”的狡猾对手,也常是“望洋兴叹”。

近日,11位网络小说原创作家状告《锦绣未央》原著作者周静和当当网一案,在朝阳法院进行了证据交换。原告律师提交的证据目录显示,11部作品中,仅《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涉嫌被《锦绣未央》抄袭的语句就达540句之多,涉嫌抄袭情节达97个。

说实话,仅就一起著作权案件而言,这已是一份相当厚实的“证据目录”。那么,到底该如何判断其是否抄袭?

从司法实践上看,判定抄袭的关键,是看看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何谓“适当引用”?依照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就是“在一部作品中,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一万字”、“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但对被抄袭作者来说,即便费心思“大海捞针”,发现了被抄袭的文字,面对借“神器”“采百家蜜”的狡猾对手,也常是“望洋兴叹”。因为“神器”辅助下的抄袭,“博采众长”、七零八碎,难以理清、统计。具体到本案,全书270万字,光起诉的原告就有11位之多,“字数”计算的难度,可想而知。

11位作家的“聚力”抗争,无疑是维权新路。但在国家立法上,也应针对互联网新技术,适时修订《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确定“抄袭”标准,辅以司法打击,更好地保护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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