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憾!农民收玉米案没当庭宣判

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很有必要,但是,判决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

近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获刑一案进行了开庭再审。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也为王力军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对于这起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案件,从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就引起了各方广泛讨论,多数观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不宜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的行为虽然不符合当时国家相关的粮食收购政策,但他的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当地粮食的流通,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2016年11月,国家粮食局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这也就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收购玉米的行为已经不具有行政违法性。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玉米案也来了指令要求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的此次指令再审非同一般,显然有普遍性指导价值。

然而,从庭审过程来看,即便控辩双方已达成无罪共识,即使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王力军的行为不违法,法院依然没有作出人们都在期待的审判结果。控辩双方都达成一致了,法院却不判决,原因是什么,颇令人猜疑。

或者是原本就不打算当庭做出判决,还需要多方面考量;又或者是本来已经有了结果,只是开庭时发现了新的问题,经合议之后无法当庭宣判。其实,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应该可以排除,如此事实与法律都很清楚的案件,法院方面应该做好充足功课、及时宣判,如此,才会取得最佳社会的效果,定纷止争。事实上,我们早已认识到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被告人的“戴罪之身”没必要持续太久。

诚然,维护司法的既判力和权威性很有必要,但是,判决也有正确与错误之分。由于再审程序本身不同于普通的救济程序,不会被频繁使用;更因为,已经生效的判决有重大瑕疵,所以,越早通过再审这样的程序宣判,越是对走偏的司法予以及时改正,越是维护公正。

说到底,再审程序本应就是在极端例外的情况下用来修正“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的,其结果终究可能是将有关案件的判决推翻,法官大可不必考虑法院之间的关系等诸多法律之外的因素。而且,越是受到广泛关注的案件越要慎重做出判断的传统思维,也已不合时宜了。有鉴于此,类似农民收购玉米案之类事实清楚、适应法律明白的案件,不妨当庭宣判。

作者

金泽刚

金泽刚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作者其他网评

下一篇

天价烟再现,限价令名存实亡

这样一个市场倒卖和炒作销售的怪圈,让香烟“限价令”和统一指导价名存实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