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立案监督,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

现在最高检这份意见的意义正在于强调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

最高检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意见强调依法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加大惩治侵犯产权犯罪力度。要求重点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等妨害产权平等保护的问题。

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经济纠纷,要么私下协商,要么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判决,但现实生活中公安机关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或是将合同纠纷认定为刑事诈骗,或是将所有权纠纷认定为刑事侵占,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就成了一个刑事案件。

民事纠纷的刑事化,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侵蚀着政府权威和司法公信。刑事立案以后,民事纠纷当事人的账户、财产常常会遭到冻结或查封,其财产权利也受到严重限制。在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个案当中,民事纠纷当事人被逮捕以后,原本生机勃勃的企业也随之陷入危机,进而影响到一个地方的社会稳定与和谐。

正是因为民事纠纷刑事化危害巨大,为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先后于1989年、1992年、1995年发布了《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这些文件不仅无一例外地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而且对这一现象的性质有着清晰的阐释,1989年的通知中说,“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

然而在公安部的三令五申之下,在一些地方,民事纠纷刑事化的现象并未根本改观。探析其中原因,可能有林林总总的解释,但最要害的一点无非在于民事纠纷刑事化多缘于利益驱动。有的案件是基层办案人员乃至公安机关徇私枉法,有的案件则是基层政府地方保护主义压力下的产物,为不菲的利益所驱动,违法的车轮便很难因上级部门的一纸文件而停止下来。显而易见,要遏制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非引入外部监督制衡力量不可。

现在最高检这份意见的意义正在于强调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2014年《人民日报》的一篇署名文章中说,“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往往是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这种情况如果不能及时被检察机关监督发现并纠正,冤案的产生自然不可避免”,现在强化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职能,可谓抓住了“牛鼻子”。由于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开始,守住了这个端口,也就意味着守住了正义的闸门。

就法理而言,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是对不应该立案而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只对前者进行了明确,而对后者则语焉不详,长期以来,围绕是否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条款,明确检察机关对“不该立而立”案件的监督职能,相关部门之间一度存在争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共识已经形成,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已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完善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反规定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和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机制,确保侦查权的正确行使”。

最高检的最新意见强调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加大对不该立乱立等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显然是以此前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依据,法理上并无问题,但位阶难免过低。将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上升至国家基本法律的高度,于当下社会不仅可行而且必要,如果对此已经建立了共识,那么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补正立法缺陷当是水到渠成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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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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