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每次开枪,要经得起质证

在警察使用武器之后,检察机关有必要尽早介入,并独立进行客观的调查取证,政府的信息公开则需要主动而及时。

公安部网站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公开征求意见。新华社报道称,修订草案稿从原有的52条增加至109条,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其中修订草案稿新增了人民警察可使用武器的五种情形及限制使用武器的规定尤其令人关注。

现行《人民警察法》颁布于1995年,2002年进行过一次修订,10多年过去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而人民警察的履职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这部法律因时而变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人民警察法》大修,公众的目光集中于其中使用武器的相关条款,也是理之固然。一方面,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过程中,警察使用武器是其履行职责的特殊权力和重要手段,另一方面,警察使用武器可能带来致命的后果,而这种后果往往无法挽回。警察使用武器的理想情形自然是在需要使用的时候果断使用,同时又杜绝滥用。而怎样向这种理想的情形靠拢,自然需要法律的规制。

现行《人民警察法》其实并非没有警察使用武器的相关条款。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过于粗略,除了《人民警察法》,目前对警察使用武器主要依赖一部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即《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例中对“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作了列举,同时对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和“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警察使用武器关乎人命,这样天大的事情却依靠一部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法律效力考虑,位阶未免太低。而条例本身因为立法较早,揆诸当下现实,也存在诸多不适。

法律的不完善带来了许多问题。近年来因警察开枪而引发公众围观的热点事件频出,舆论对警察应开枪而未开枪的指责有之,对警察不应开枪而开枪的质疑也有之,而对警察来说,开好了是英雄,开不好要被追究责任,因边界不明晰产生的困扰也在拉低警察的专业水准。

现在,通过修订《人民警察法》,将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形具体规定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中,无疑更能凸显警察开枪的严肃性,也意味着立法机关对警察使用武器权力需要严格规制这种普遍民意作出了郑重回应。

对比一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人民警察法》的修订稿,可以发现,围绕使用武器的情形,前者是15种,而后者只有5种,这里自然就有一个是否不够细化的疑问。但就立法技术而言,在一部法律中仅仅围绕一个问题便穷尽所有情形几乎是不可能的,在《人民警察法》对警察使用武器的主要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之后,需要的不过是更加细化更富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罢了。

《人民日报》曾经刊发过一篇题为《民警用枪,依法规范是原则》的报道,报道强调,“民警配枪,将有助于警方有效震慑和及时打击各种暴力恐怖犯罪,有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同时也指出,“对于严格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警用枪,把枪支事故和滥用枪支概率降到最低,公众十分关注。”两段不同的话语存在着共同的交集,因为针对警察开枪,公众的诉求一以贯之:希望警察使用武器有助于提升自己的安全感。

围绕这个目标,立法明确开了一个好头,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机制也必不可少。作为这种机制的一部分,在警察使用武器之后,检察机关有必要尽早介入,并独立进行客观的调查取证,政府的信息公开则需要主动而及时。让警察手中的每一支枪都处于无缝监管之下,同时也让每一起警察使用武器的案例经得起质证,民众通过法律授予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力,当然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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