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盘乐平奸杀案,直面程序错漏

复盘旧案,看到制度设计失效的遗憾,制度该如何激活、进而常态化运转,这是比个案因“真凶出现”而倒逼纠错更严峻的命题。

日前,江西乐平“5·24”奸杀案再审,检方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杀人、抢劫、强奸之间没有关联性”,旧案改判料无悬念。尽管,控辩双方在疑罪从无与绝对无罪之间仍有分歧。

16年,可能是一个人最宝贵也最无法挽回的人生。乐平疑案落得现在的进展,是各方努力的结果,公允地说,也包括了这期间检控以及审判机关某种程度的“疑罪从轻”。2012年,涉嫌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同村村民方林崽自承其罪,乐平疑案得以“真凶再现”,现在各方借由再审的机会,除了给无辜公民以迟到的公正,更应当有勇气复盘推演错案逻辑,而不是继续模糊司法错漏的成因。

准确地说,在疑似真凶方林崽出现之前,办案机关对案件疑点并非没有察觉,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两次被景德镇市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理阶段后,又被景德镇市中级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及至案件二审,江西高院一边认为被告“所犯罪行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一边却以模糊的“鉴于本案具体情况”理由撤消死刑判决改为死缓。更何况,长期在逃的案件嫌疑人在归案后也最终不再被追究,更说明侦查机关对错案的察觉事实上也早于案件再审。如果不是对案件的证据存在疑问,很难解释十几年来司法流程对乐平疑案所显现出的踌躇。疑罪从无,本该是早于案件再审就该有的司法态度。

另一个值得深究的司法环节在于,“多份退回补充侦查中,检方均要求侦查机关对案发现场证据进行补充鉴定”,但直到真凶再现的2012年(也就是案发12年之后),相关证据鉴定才真正进行。由此可知,多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程序事实上被虚置。耐人寻味的是,建议补充侦查的机关对事实上并未补充侦查的结果也欣然默认,司法流程在停顿之后得以继续。及至案件再审,检方提交的新证据才显示“现场痕迹物证与被告人无关”,严格说这本不该是新出现的证据,而是刑侦流程固执己见的后果。而且是严重后果,直接导致无辜者堕入十余年冤狱。

刑诉法载明,侦控审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包括“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且这并非2012年刑诉法修订才写入的规范。2002年江西乐平案发时适用的刑诉法中,同样有这样的规范性要求。回看陈年旧案,很多围绕案件的反思容易归咎于时间与历史的局限,2000年发生的江西乐平疑案距今16年,于身陷刑事追诉的公民而言或可称久远,对国家与社会来说,很难用时间与历史的局限来搪塞。

复盘冤案生成逻辑,需要直击制度之失的勇气。不仅是物证的延宕,包括嫌疑人供述中存在的种种疑点。检方力陈“疑罪从无”,但同时坚持“既有可以证明四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可以证明四人无罪的证据”,对于前者的证据支撑事实上考验司法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态度。嫌疑人供述与现场物证之间的矛盾,嫌疑人前后供述之间的矛盾,为反思刑事案件侦办流程合法性提供了机会。究竟是证据不足,还是已无合法证据,于冤案当事人而言只是清白的程度差异,但对司法机关来说则是能否彻底直面程序错漏带来严重后果的问题。

控辩双方各持己见,是刑诉程序的制度设计使然,“现代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乐平旧案复盘也印证了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所言,律师是法院最可靠的同盟,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复盘旧案,看到制度设计失效的遗憾,制度该如何激活、进而常态化运转,这是比个案因“真凶出现”而倒逼纠错更严峻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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