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律师会见,检察大有可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执行可能又会是另一回事,律师会见权的实现足以印证这句话。

准确地说,这不仅仅是“纠错”。日前,山东济南市检察院官方微博的一条通报引发关注。通报称,济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跨省侦查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多次拒绝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存在违规取保候审等情况。济南市检察院依法展开调查,并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的是“违法行为”,显然比“错误”要严重得多。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不仅如此,刑诉法还对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的最长时限做了明确规定。在这条事关辩护律师重要执业权利的程序性规范中,只有三类案件增加了“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的前置程序,这三类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济南警方此次案件侦办过程中,普通的合同诈骗案件也以所谓“涉密”、“案件特殊”等理由多次拒绝律师会见,在律师、家属及媒体深究之下,办案机关还试图将案件往“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类型上靠,以口头的嫌疑人涉嫌行贿作为拒绝会见理由。在“会见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司法实务环境中,办案机关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会见老实说已经算不上新闻,济南个案之所以引来外界关注,更多是因为济南市检察院此次面对警方违法表现出果断态度。

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能,除了审查逮捕、提起公诉等常见职能之外,还有非常大的一块内容就是检察监督,这项监督职能涵盖了从立案侦查到监狱执行这一刑事诉讼的上下游全程,其中就包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在刑诉法层面,这项监督职权则更加明确,刑诉法第8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是在司法实务中,这项既有的制度安排却因为过分强调“互相配合”而忽略“互相制约”而一度虚置。检察院此次对侦查机关的“纠错”行为,得到外界超乎寻常的围观,便足以说明检察监督在日常状态中的稀缺。

保障律师会见为什么重要?这一明确载入刑诉法的律师执业权利,首先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表现之一,其次也事关警务行为规范化制度改革的落实。律师会见本身就是监督警权、保障侦查行为合法进行的过程。保障律师会见的实现,在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诸多困境、阻力,几乎与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步:律师会见要不要有侦查人员在场,安排会见的时间是“第一次讯问后”还是“第一次讯问之日起”,法律条文的锱铢必较落到实践层面,更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权利争夺。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执行可能又会是另一回事,律师会见权的实现足以印证这句话。济南警方拒绝会见的理由,所谓“涉密”其实是已经废止的刑诉法旧条款,但却在实务中被引用,而由于看守所与侦查机关的一体化,使得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事实上变成了侦查机关的“后院”,是否安排会见成为办案机关可以随意定夺的范畴,在这样一种律师会见极端困境面前,检察机关能否积极行使法定监督权,成为保障律师执业的关键制度安排。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近几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机关多次发文,强调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地也相应出台了不少更细致的落实文件。但依然还是有很多地方,一旦进入具体化的个案层面,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瞬间堕入一个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是不少执业律师通过对法律较真的方式争取“真辩护”实现的行为背景。真正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刑事诉讼过程,不惧任何形式的监督,法律要有能力保护那些为权利较真的人和行为,这是法治从文本到现实的一个起码门槛。济南检方的果敢作为,勇于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说“不”,值得给予高度评价,不仅在于个案的律师执业处境得以改善,更在于其对监督警权、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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